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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產三違行為管理辦法(2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06-24 12:00:09 查看人數:25

            安全生產三違行為管理辦法

            第1篇 安全生產三違行為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杜絕“三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行為,引導和教育職工(包括相關方從業人員)形成良好的安全行為習慣,根據《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結合本公司實際,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規定了“三違”行為的認定、監督管理及考核處罰等各項內容。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各單位及進入本公司區域施工作業的相關方。

            第三條 名詞和術語

            一、違章指揮

            是指本公司及相關方的各級管理者(包括班組長及以上各級管理人員),安排或指揮職工從事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程、標準及本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或操作規程進行作業的行為。

            二、違章作業

            是指公司及相關方的各級各類人員(包括各級管理者和操作者),違反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公司制定的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相關制度(包括工藝技術、生產操作、設備操作、勞動防護、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規程、規則、章程、條例、辦法和制度以及有關安全生產的通知、決定等)的一切不安全行為。

            三、違反勞動紀律

            是指本公司各級各類人員(包括各級管理者和操作者)違反所應遵守的勞動規則和勞動秩序的行為。

            第四條 職責

            一、集團公司安全處

            (一)負責制定、完善并監督落實本制度;

            (二)負責重點組織查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行為;參與查處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

            (三)負責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行為人實施考核與獎懲。

            二、集團公司企管處

            (一)負責重點組織查處違反勞動紀律行為;參與查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的行為;

            (二)負責對違反勞動紀律行為人實施考核與獎懲;配合安全處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行為人落實考核與獎懲。

            三、集團公司工會

            (一)負責利用櫥窗、報刊等各種媒體,廣泛宣傳遵章守紀的重要性和違章違紀的危害性,曝光“三違”行為;

            (二)負責黨組織、工會、共青團在開展的“黨員身邊無事故”、“安康杯”、“青安崗”等活動中,把反“三違”作為活動的主要內容。

            四、各單位(包括相關方)

            負責本單位“三違”行為的查處,并對“三違”行為人進行針對性的安全教育。

            第二章 “三違”行為的認定

            第五條 違章指揮行為的認定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認定為違章指揮:

            一、指派不具備安全相關資格的人員上崗(如安排未經安全教育培訓并考核合格的職工上崗,或安排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的人員從事特種作業等),或不考慮員工的工種與技術能力等級進行分工(如安排鉗工從事焊工作業,或安排初級工從事中級工的作業);

            二、未進行安全工作交底或安全培訓,或未落實安全技術措施,或未創造生產安全的其他必備條件,即盲目組織生產;

            三、擅自變更已經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

            四、對員工發現或舉報的設備設施方面存在的隱患不聞不問,不組織消除;

            五、擅自決定變動、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裝置和設施;

            六、擅自決定設備設施帶病運行、超能力運行,而沒有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或強令員工冒險作業;

            七、設備設施、裝置未到達開車條件即下令開車;

            八、未按規定為員工配備必要的勞動安全衛生防護用品;

            九、在對作業場所危險源辨識不清的情況下,指令員工作業;

            十、職業禁忌癥者未及時調換工種;

            十一、發布其他違反國家職業健康安全法律、法規、標準、規程和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指令的行為。

            第六條 違章作業行為的認定

            違章作業行為分為操作錯誤違章行為、造成安全裝置失效違章行為及使用不安全設備違章行為等11大類。

            一、操作錯誤的違章行為

            1、無證從事特種作業或特種設備作業(操作證失效視為無證);

            2、未經安全教育培訓并經考核合格上崗作業;

            3、危險作業(有限空間、動火、高處、盲板抽堵、吊裝、動土、斷路、臨時用電、爆破、交叉作業等)無票、無證;

            4、未經許可開動、關停、移動機器;

            5、開動、關停機器時,未進行聯系確認、溝通;

            6、開關未鎖緊,造成意外轉動、通電或泄漏等;

            7、忘記關閉設備;

            8、忽視警告標志、警告信號;

            9、操作錯誤(指按鈕、閥門、搬手、把柄等的操作);

            10、奔跑作業;

            11、供料或送料速度過快;

            12、使機械超速運轉;

            13、違章駕駛機動車(參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14、酒后作業、酒后駕車;

            15、機動車、非機動車客貨混載;

            16、沖壓作業時,手伸進沖壓模;

            17、工件緊固不牢;

            18、使用煤氣、氫氣、丙烷氣、液化石油氣等易燃易爆氣體,或使用壓縮空氣、蒸汽、氮氣、氧氣、氬氣及其他能源動力介質吹掃灰塵及雜物;

            19、作業時,人體、設備設施與危險源點之間安全間距不符合要求;

            20、其他操作錯誤的違章行為。

            二、造成安全裝置失效的違章行為

            1、拆除安全裝置;

            2、停用安全裝置,失去防護作用;

            3、調整錯誤造成安全裝置失效;

            4、其他造成安全裝置失效的違章行為。

            三、使用不安全設備的違章行為

            1、臨時使用不牢固的設施;

            2、使用無安全裝置的設備、使用存在事故隱患的設備;

            3、其他使用不安全設備的違章行為。

            四、手代替工具操作的違章行為

            1、用手代替手動工具;

            2、用手清除切屑;

            3、不用夾具固定、用手拿工件進行機加工。

            五、物體(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切屑和生產用品等)存放的違章行為

            不按照指定位置,或違反超寬、超高、超長等要求存放物品。

            六、冒險進入危險場所的違章行為

            1、無安全措施進入有限空間;

            2、無安全措施接近漏料(泄漏)處;

            3、攜帶煙火或穿戴可能產生靜電火花的服裝、鞋帽進入易燃易爆場所;

            4、私自搭乘廠內機動車;

            5、私自在火車道上行走;

            6、通過鐵道、道路交通路口未及時瞭望。

            七、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平臺護欄、汽車擋板、吊車吊鉤)的違章行為。

            八、在起吊物下作業、停留的違章行為。

            九、機器設備運轉時(包括停機后的慣性運轉),從事加油、修理、檢查、調整、焊接、清掃等工作的違章行為。

            十、勞動防護用品的違章行為

            1、未戴護目鏡或面罩,或佩戴不正確;

            2、未戴防護手套;

            3、未穿安全鞋;

            4、未戴安全帽,或佩戴不正確,或騎坐安全帽;

            5、未佩戴呼吸護具,或佩戴不正確;

            6、未佩戴安全帶,或佩戴不正確;

            7、未戴工作帽,或佩戴不正確;

            8、在有旋轉零部件的設備旁作業穿過肥大服裝;

            9、操縱帶有旋轉零部件的設備時戴手套;

            10、改造、改裝或毀、損勞動防護用品;

            11、其他違反勞動防護用品佩戴的違章行為。

            十一、其他違反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公司制定的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相關制度(包括工藝技術、生產操作、設備操作、勞動防護、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規程、規則、章程、條例、辦法和制度以及有關安全生產的通知、決定等)的一切不安全作業行為。

            第七條 違反勞動紀律行為的認定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認定為違反勞動紀律:

            一、遲到,或早退,或無故曠工;

            二、上班時間睡崗,或擅自脫崗,或擅自串崗,或長時間占用工作電話,或做與工作無關的事(如使用電腦、手機瀏覽網頁、玩游戲,但與工作無關),或閱讀與工作無關的書籍;

            三、未按照巡檢要求進行巡檢;

            四、未按照操作流程、操作票進行操作;

            五、工藝指標超標后未及時發現或調節;

            六、員工在上班期間擅自脫離崗位私自去外面訂飯,或處理其他事件;

            七、上班期間嬉笑打鬧,或打架斗毆;

            八、未阻止陌生人出入廠房或相關作業場所;

            九、未經直接主管人員同意私自換崗;

            十、上班期間閑聊、吃零食;

            十一、其他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

            第三章 “三違”行為的監督管理與處罰

            第八條 “三違”行為的監督、管理

            一、集團公司對“三違”行為的監督、管理

            1、集團公司安全處綜合監督、管理集團公司各單位及相關方各級各類人員的“三違”行為,重點組織查處公司各單位及相關方各級各類人員的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行為;集團公司企管處重點組織查處公司各單位各級各類人員的違反勞動紀律行為。

            2、集團公司安全處、企管處按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管理辦法》的規定,定期或不定期實施“三違”行為的隱患排查。對查處的“三違”行為事故隱患,及時下達《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整改通知單》并將其登入《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整改臺賬》。

            3、公司鼓勵員工對“三違”行為進行舉報。對舉報“三違”行為的員工,按照公司《安全生產事故及事故隱患舉報獎勵辦法》進行獎勵,被舉報單位或個人不得對舉報人進行任何形式的打擊報復。

            二、集團公司各單位對“三違”行為的監督、管理

            1、集團公司各單位安全科或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監督、檢查本單位及屬地轄區內相關方各級各類人員的“三違”行為。各單位應根據集團公司的“三違”行為管理制度制定本單位的實施細則并認真貫徹執行。

            2、各單位應按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管理辦法》及本單位相關制度的規定,及時將“三違”行為事故隱患登入《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整改臺賬》。

            第九條 “三違”行為的考核與處罰

            一、集團公司安全處、企管處針對查處的“三違”行為,可依照公司《安全生產績效考核管理辦法》、《安全生產獎懲管理辦法》、《員工管理辦法》、《勞動紀律考核標準》等規章制度與標準,給予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

            二、由于“三違”行為導致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的,經過事故調查與分析,根據人員傷亡狀況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按照《工傷事故管理辦法》、《火災事故管理辦法》等規章制度,給予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

            三、在一個自然年度內,任一員工被查處1次“三違”行為,即取消該員工所有與安全生產相關的當年評先資格(如安全生產先進工作者、安全標兵等);對屢查屢犯(在連續6個自然月內累計被查處達3次)的“三違”行為人,直接待崗學習一周。待崗學習人員重新上崗前,必須進行班組級、車間(工段)級二級教育并經考核合格。

            四、在一個自然年度內,任一班組“三違”行為累計3次及以上,取消該班組所有與安全生產相關的當年評先資格;任一車間(工段)“三違”行為累計10次及以上,取消該車間(工段)所有與安全生產相關的當年評先資格;任一分廠(處室)“三違”行為累計20次及以上,取消該分廠(處室)所有與安全生產相關的當年評先資格。

            注:此處的“次數”包括安全處、企管處查處的人次數和事故調查中查處的人次數。

            五、若“三違”行為人對其“三違”事實有爭議時,責任單位安全科或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負責核實。經核實不屬于“三違”行為或與事實不符時,要及時取消對當事人的處罰;“三違”行為經核實屬實的,對行為人及其所在單位加倍從重處罰。

            六、相關方人員發生“三違”行為時,安全處、相關方主管單位和施工作業所在單位應及時制止并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同時,安全處、相關方主管單位和施工作業所在單位可依照公司《相關方安全管理辦法》、《相關方安全生產績效考核方案》等管理制度和標準,給予經濟處罰或其他處罰措施。

            第十條 檢查與考核

            一、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對集團公司安全處及其他各單位的貫徹落實情況實施全面監督與檢查,并納入月份及年度安全生產績效考核。

            二、集團公司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安全處)負責對日常落實本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與監督,并具體執行對各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考核與獎懲。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本制度由集團公司安全處起草并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相關文件、記錄

            一、《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管理辦法》

            二、《安全生產事故及事故隱患舉報獎勵辦法》

            三、《安全生產績效考核管理辦法》

            四、《安全生產獎懲管理辦法》

            五、《員工管理辦法》

            六、《工傷事故管理辦法》

            七、《火災事故管理辦法》

            八、《相關方安全管理辦法》

            九、《勞動紀律考核標準》

            第2篇 安全生產三違行為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杜絕“三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行為,引導和教育職工(包括相關方從業人員)形成良好的安全行為習慣,根據《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結合本公司實際,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規定了“三違”行為的認定、監督管理及考核處罰等各項內容。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各單位及進入本公司區域施工作業的相關方。

            第三條 名詞和術語

            一、違章指揮

            是指本公司及相關方的各級管理者(包括班組長及以上各級管理人員),安排或指揮職工從事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程、標準及本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或操作規程進行作業的行為。

            二、違章作業

            是指公司及相關方的各級各類人員(包括各級管理者和操作者),違反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公司制定的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相關制度(包括工藝技術、生產操作、設備操作、勞動防護、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規程、規則、章程、條例、辦法和制度以及有關安全生產的通知、決定等)的一切不安全行為。

            三、違反勞動紀律

            是指本公司各級各類人員(包括各級管理者和操作者)違反所應遵守的勞動規則和勞動秩序的行為。

            第四條 職責

            一、集團公司安全處

            (一)負責制定、完善并監督落實本制度;

            (二)負責重點組織查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行為;參與查處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

            (三)負責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行為人實施考核與獎懲。

            二、集團公司企管處

            (一)負責重點組織查處違反勞動紀律行為;參與查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的行為;

            (二)負責對違反勞動紀律行為人實施考核與獎懲;配合安全處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行為人落實考核與獎懲。

            三、集團公司工會

            (一)負責利用櫥窗、報刊等各種媒體,廣泛宣傳遵章守紀的重要性和違章違紀的危害性,曝光“三違”行為;

            (二)負責黨組織、工會、共青團在開展的“黨員身邊無事故”、“安康杯”、“青安崗”等活動中,把反“三違”作為活動的主要內容。

            四、各單位(包括相關方)

            負責本單位“三違”行為的查處,并對“三違”行為人進行針對性的安全教育。

            第二章? “三違”行為的認定

            第五條? 違章指揮行為的認定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認定為違章指揮:

            一、指派不具備安全相關資格的人員上崗(如安排未經安全教育培訓并考核合格的職工上崗,或安排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的人員從事特種作業等),或不考慮員工的工種與技術能力等級進行分工(如安排鉗工從事焊工作業,或安排初級工從事中級工的作業);

            二、未進行安全工作交底或安全培訓,或未落實安全技術措施,或未創造生產安全的其他必備條件,即盲目組織生產;

            三、擅自變更已經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

            四、對員工發現或舉報的設備設施方面存在的隱患不聞不問,不組織消除;

            五、擅自決定變動、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裝置和設施;

            六、擅自決定設備設施帶病運行、超能力運行,而沒有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或強令員工冒險作業;

            七、設備設施、裝置未到達開車條件即下令開車;

            八、未按規定為員工配備必要的勞動安全衛生防護用品;

            九、在對作業場所危險源辨識不清的情況下,指令員工作業;

            十、職業禁忌癥者未及時調換工種;

            十一、發布其他違反國家職業健康安全法律、法規、標準、規程和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指令的行為。

            第六條? 違章作業行為的認定

            違章作業行為分為操作錯誤違章行為、造成安全裝置失效違章行為及使用不安全設備違章行為等11大類。

            一、操作錯誤的違章行為

            1、無證從事特種作業或特種設備作業(操作證失效視為無證);

            2、未經安全教育培訓并經考核合格上崗作業;

            3、危險作業(有限空間、動火、高處、盲板抽堵、吊裝、動土、斷路、臨時用電、爆破、交叉作業等)無票、無證;

            4、未經許可開動、關停、移動機器;

            5、開動、關停機器時,未進行聯系確認、溝通;

            6、開關未鎖緊,造成意外轉動、通電或泄漏等;

            7、忘記關閉設備;

            8、忽視警告標志、警告信號;

            9、操作錯誤(指按鈕、閥門、搬手、把柄等的操作);

            10、奔跑作業;

            11、供料或送料速度過快;

            12、使機械超速運轉;

            13、違章駕駛機動車(參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14、酒后作業、酒后駕車;

            15、機動車、非機動車客貨混載;

            16、沖壓作業時,手伸進沖壓模;

            17、工件緊固不牢;

            18、使用煤氣、氫氣、丙烷氣、液化石油氣等易燃易爆氣體,或使用壓縮空氣、蒸汽、氮氣、氧氣、氬氣及其他能源動力介質吹掃灰塵及雜物;

            19、作業時,人體、設備設施與危險源點之間安全間距不符合要求;

            20、其他操作錯誤的違章行為。

            二、造成安全裝置失效的違章行為

            1、拆除安全裝置;

            2、停用安全裝置,失去防護作用;

            3、調整錯誤造成安全裝置失效;

            4、其他造成安全裝置失效的違章行為。

            三、使用不安全設備的違章行為

            1、臨時使用不牢固的設施;

            2、使用無安全裝置的設備、使用存在事故隱患的設備;

            3、其他使用不安全設備的違章行為。

            四、手代替工具操作的違章行為

            1、用手代替手動工具;

            2、用手清除切屑;

            3、不用夾具固定、用手拿工件進行機加工。

            五、物體(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切屑和生產用品等)存放的違章行為

            不按照指定位置,或違反超寬、超高、超長等要求存放物品。

            六、冒險進入危險場所的違章行為

            1、無安全措施進入有限空間;

            2、無安全措施接近漏料(泄漏)處;

            3、攜帶煙火或穿戴可能產生靜電火花的服裝、鞋帽進入易燃易爆場所;

            4、私自搭乘廠內機動車;

            5、私自在火車道上行走;

            6、通過鐵道、道路交通路口未及時瞭望。

            七、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平臺護欄、汽車擋板、吊車吊鉤)的違章行為。

            八、在起吊物下作業、停留的違章行為。

            九、機器設備運轉時(包括停機后的慣性運轉),從事加油、修理、檢查、調整、焊接、清掃等工作的違章行為。

            十、勞動防護用品的違章行為

            1、未戴護目鏡或面罩,或佩戴不正確;

            2、未戴防護手套;

            3、未穿安全鞋;

            4、未戴安全帽,或佩戴不正確,或騎坐安全帽;

            5、未佩戴呼吸護具,或佩戴不正確;

            6、未佩戴安全帶,或佩戴不正確;

            7、未戴工作帽,或佩戴不正確;

            8、在有旋轉零部件的設備旁作業穿過肥大服裝;

            9、操縱帶有旋轉零部件的設備時戴手套;

            10、改造、改裝或毀、損勞動防護用品;

            11、其他違反勞動防護用品佩戴的違章行為。

            十一、其他違反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公司制定的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相關制度(包括工藝技術、生產操作、設備操作、勞動防護、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規程、規則、章程、條例、辦法和制度以及有關安全生產的通知、決定等)的一切不安全作業行為。

            第七條? 違反勞動紀律行為的認定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認定為違反勞動紀律:

            一、遲到,或早退,或無故曠工;

            二、上班時間睡崗,或擅自脫崗,或擅自串崗,或長時間占用工作電話,或做與工作無關的事(如使用電腦、手機瀏覽網頁、玩游戲,但與工作無關),或閱讀與工作無關的書籍;

            三、未按照巡檢要求進行巡檢;

            四、未按照操作流程、操作票進行操作;

            五、工藝指標超標后未及時發現或調節;

            六、員工在上班期間擅自脫離崗位私自去外面訂飯,或處理其他事件;

            七、上班期間嬉笑打鬧,或打架斗毆;

            八、未阻止陌生人出入廠房或相關作業場所;

            九、未經直接主管人員同意私自換崗;

            十、上班期間閑聊、吃零食;

            十一、其他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

            第三章? “三違”行為的監督管理與處罰

            第八條? “三違”行為的監督、管理

            一、集團公司對“三違”行為的監督、管理

            1、集團公司安全處綜合監督、管理集團公司各單位及相關方各級各類人員的“三違”行為,重點組織查處公司各單位及相關方各級各類人員的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行為;集團公司企管處重點組織查處公司各單位各級各類人員的違反勞動紀律行為。

            2、集團公司安全處、企管處按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管理辦法》的規定,定期或不定期實施“三違”行為的隱患排查。對查處的“三違”行為事故隱患,及時下達《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整改通知單》并將其登入《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整改臺賬》。

            3、公司鼓勵員工對“三違”行為進行舉報。對舉報“三違”行為的員工,按照公司《安全生產事故及事故隱患舉報獎勵辦法》進行獎勵,被舉報單位或個人不得對舉報人進行任何形式的打擊報復。

            二、集團公司各單位對“三違”行為的監督、管理

            1、集團公司各單位安全科或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監督、檢查本單位及屬地轄區內相關方各級各類人員的“三違”行為。各單位應根據集團公司的“三違”行為管理制度制定本單位的實施細則并認真貫徹執行。

            2、各單位應按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管理辦法》及本單位相關制度的規定,及時將“三違”行為事故隱患登入《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整改臺賬》。

            第九條? “三違”行為的考核與處罰

            一、集團公司安全處、企管處針對查處的“三違”行為,可依照公司《安全生產績效考核管理辦法》、《安全生產獎懲管理辦法》、《員工管理辦法》、《勞動紀律考核標準》等規章制度與標準,給予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

            二、由于“三違”行為導致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的,經過事故調查與分析,根據人員傷亡狀況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按照《工傷事故管理辦法》、《火災事故管理辦法》等規章制度,給予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

            三、在一個自然年度內,任一員工被查處1次“三違”行為,即取消該員工所有與安全生產相關的當年評先資格(如安全生產先進工作者、安全標兵等);對屢查屢犯(在連續6個自然月內累計被查處達3次)的“三違”行為人,直接待崗學習一周。待崗學習人員重新上崗前,必須進行班組級、車間(工段)級二級教育并經考核合格。

            四、在一個自然年度內,任一班組“三違”行為累計3次及以上,取消該班組所有與安全生產相關的當年評先資格;任一車間(工段)“三違”行為累計10次及以上,取消該車間(工段)所有與安全生產相關的當年評先資格;任一分廠(處室)“三違”行為累計20次及以上,取消該分廠(處室)所有與安全生產相關的當年評先資格。

            注:此處的“次數”包括安全處、企管處查處的人次數和事故調查中查處的人次數。

            五、若“三違”行為人對其“三違”事實有爭議時,責任單位安全科或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負責核實。經核實不屬于“三違”行為或與事實不符時,要及時取消對當事人的處罰;“三違”行為經核實屬實的,對行為人及其所在單位加倍從重處罰。

            六、相關方人員發生“三違”行為時,安全處、相關方主管單位和施工作業所在單位應及時制止并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同時,安全處、相關方主管單位和施工作業所在單位可依照公司《相關方安全管理辦法》、《相關方安全生產績效考核方案》等管理制度和標準,給予經濟處罰或其他處罰措施。

            第十條? 檢查與考核

            一、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對集團公司安全處及其他各單位的貫徹落實情況實施全面監督與檢查,并納入月份及年度安全生產績效考核。

            二、集團公司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安全處)負責對日常落實本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與監督,并具體執行對各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考核與獎懲。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本制度由集團公司安全處起草并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相關文件、記錄

            一、《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管理辦法》

            二、《安全生產事故及事故隱患舉報獎勵辦法》

            三、《安全生產績效考核管理辦法》

            四、《安全生產獎懲管理辦法》

            五、《員工管理辦法》

            六、《工傷事故管理辦法》

            七、《火災事故管理辦法》

            八、《相關方安全管理辦法》

            九、《勞動紀律考核標準》

            安全生產三違行為管理辦法(2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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