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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揮部爆破施工安全管理辦法格式怎樣的(3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08-01 13:00:10 查看人數:29

            指揮部爆破施工安全管理辦法格式怎樣的

            第1篇 指揮部爆破施工安全管理辦法格式怎樣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嚴格________建設工程中爆破作業管理,預防爆炸物品被盜、丟失和爆破事故的發生,保障施工現場人員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0 號)、《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

            9 3. 號)、《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治安防范要求》(ga837-2022)、《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安全規范》(ga838-2022)、《爆破安全規程(gb6722-2022)》、《民用爆炸物品治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44

            6 號)的規定和____建設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結合____建設工程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規定。

            第三條 施工單位在購買、運輸、存儲、使用爆破物品時,必須依照本辦法及有關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制定各個崗位的安全責任制,教育職工嚴格遵守執行,由施工項目部物設部、安質部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 ____施工現場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應貫徹“從嚴管理,依法監督,

            方便生產,保障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主管領導負責制。

            施工、監理單位主管領導人對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物資管理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負責購買、運輸、儲存過程中的安全工作,安全質量部的主要負責人負責使用過程中的安全監督檢查工作。

            為了切實加強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應逐級成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由指揮部由主管安全的領導任領導小組組長,施工、監理由項目主要負責人任領導小組組長。

            第五條 指揮部管內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接受上級機關以及當地公安部門的安全監督檢查。

            第二章 各級爆破管理人員崗位職責

            第六條 爆破作業項目經理職責

            1.制定本單位爆破施工實施細則及爆破作業安全風險管理實施細則,組織領導安全檢查,確保工程安全和質量;2.主持制定爆破工程施工方案并負責實施、檢查等全面工作;3.負責爆破作業人員的培訓和考核工作;

            4.參加本單位爆破作業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第七條 爆破作業工程技術人員職責

            1.負責爆破工程的設計和總結,指導施工,檢查質量;2.制定爆破安全的技術措施,檢查實施情況;3.負責制定盲炮處理的技術措施,進行盲炮處理的技術指導;

            4.負責制定飛石處理的技術措施,進行飛石處理的技術指導;

            5.參加爆破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第八條 爆破作業班長職責

            1.領導爆破員進行爆破工作。

            2. 監督爆破員切實遵守爆破安全細則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搬運制度。

            3. 有權制止無《爆破員作業證》的人員進行爆破工作。

            4.檢查爆破器材的現場使用情況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時退庫情況。

            第九條 爆破員職責

            1.保管所領取的爆破器材,不得遺失或轉交他人,不準擅自銷毀和挪作他用。

            2. 按照爆破指令單和爆破設計進行爆破作業。

            3. 嚴格遵守爆破安全規程和安全操作細則。

            4.爆破后檢查工作面,發現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應及時上報或處理。

            5.爆破結束后,將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數及時的交回爆破器材庫。

            第十條 爆破作業押運員職責

            1.運輸爆破器材,必須向當地縣(市)公安局申請領取《爆炸物品運輸證》,憑證辦理運輸。

            貨物運達目的地后,施工單位或收貨單位應當在運輸證簽注物品到達情況,將運輸證交回原發證公安機關。

            2. 爆破器材應當在遠離城市中心區域或人煙稠密地區的車站、碼頭裝卸;

            運輸爆

            破器材經過人煙稠密的城鎮,必須事先通知當地公安機關,按公安機關指定的路線和時間通行;

            運輸爆破器材在途中停留時,要遠離建筑設施和人煙稠密的地方,并有專人看管,嚴禁在爆破器材附近吸煙和用火。

            3. 裝載爆破器材的車廂內,不準同時載運旅客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4.提醒駕駛員在運輸過程中保持車速,密切注意爆破器材在運輸中的狀況。

            第十一條 爆破作業安全員職責

            1.指導和檢查單位爆破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有權制止各類違章和違反爆破施工方案行為。

            2. 監督爆破員切實遵守爆破安全細則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搬運制度。

            3. 經常檢查工作場所的工作環境、安全設施、爆破及消防器材的安全狀況,對發現存在的安全隱患及時整改、記錄和上報。

            每十二條 監理職責

            1.全面審核爆破施工方案、爆破施工計劃、防護措施是否安全有效。

            2. 檢查確認施工負責人、安全員、爆破員、防護員是否經考試合格并持證上崗,對不能勝任工作崗位的人員提出更換建議。

            3. 全過程監控施工單位爆炸物品的運輸、臨時存儲、領取、安裝使用、退回或銷毀是否嚴格按標準執行,每一步驟進行現場簽字確認,并保存原始記錄。

            4.嚴格督促施工單位按照審查批復的爆破施工方案組織現場施工管理。

            第三章 爆破器材安全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 爆炸物品的購買。

            購買爆炸物品,應由經過專業培訓合格的人承辦,必須到持有《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化工廠或持有《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的經銷部門購買或屬地公安機關指定的單位購買。

            第十四條 爆炸物品的運輸

            1.施工單位應與具有相應資質的民用爆破公司簽訂供銷、運輸委托合同后,在項目部物設部相關人員陪同下進行。

            ____建設項目原則上與屬地公安機關指定單位簽訂委托運輸合同。

            2. 爆炸物品的運輸,應按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及以上公安機關領取《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化學物品運輸許可證》。

            運輸車輛必須符合規定,在白天按指定路線限速(30~50km/h)行駛。

            并按照規定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

            3. 運輸爆炸物品必須由責任心強政治合格的駕駛員、押運員押運。

            沿途不準裝卸,在途中停歇時要遠離建筑設施和人員稠密區并有專人看管,嚴禁無關人員靠近。

            嚴禁將炸藥、雷管同車混裝、存放或由一人領出,運輸途中嚴禁搭乘無關人員,不得在中途停留休息。

            4.運輸爆炸物品運到現場,由購買人、押運人向現場施工單位有資格的爆破管理人員辦理交接、清點、暫存手續,嚴禁無關人員進入;

            按照安全操作規程裝卸民用爆炸物品,并在裝卸現場設置警戒。

            第十五條 ____建設工程的施工單位原則上不設置儲存和加工爆炸物品的倉庫。

            第十六條 爆炸物品的暫存

            1.負責爆炸施工的工程技術部門編制每日、月物資計劃提交項目部物設部,由物設部負責按照規定與民爆公司(或公安機關指定單位)聯系購買爆破器材并驗收、運輸進場。

            施工現場確實需要臨時存放爆炸物品的,必須配備公安機關認定合格的防爆箱,并將火工品放置在防爆箱內,安排專人看管,暫存處所應張貼醒目警示標記。

            2. 施工單位架子隊、作業班組隊要嚴格爆炸物品進出場檢查、登記手續,收存和發放爆炸物品必須進行登記,堅持日清月結,做到帳目清楚,帳物相符。

            3. 施工單位架子隊、作業班組隊使用爆炸物品時,要認真填寫爆炸物品使用申請表,施工負責人、爆破員、安全員核對每日使用數量并簽字,報項目部經理審查簽字批準。

            性能相抵觸的爆炸物品不得同時領取、使用。

            4. 監理工程師全過程旁站監督。

            第十七條 爆炸物品的發放

            1.發放爆炸物品時,保管員要查驗各種手續及各隊申領人員的資格證件復印件,按批準數量發放,不得隨意增減。

            2. 爆炸物品的發放認真執行爆炸物品領退制度,每班按時發放,班末按時交回,班組當日用不完的炸藥、雷管,發放員應分別保存,當日退回公安機關指定單位。

            3. 爆炸物品的發放必須是專職爆炸物品發放員,其他人員不得代替。

            4. 監理工程師全過程旁站監督。

            第十八條 爆炸物品的領取

            1.爆炸物品領取時必須是爆破員憑單據,并在單據后方簽字方可領取,其他人員不得代替。

            各作業隊的爆破器材保管員、發放員、爆破員、安全員的作業證、身份證原件報項目部審查,作業證和身份證復印件存項目部安質部備案。

            2. 各作業隊和班組當天使用的爆破器材,根據爆破設計書的用量到項目部物設部審批后,由物設部聯系民爆公司(或公安機關指定單位)負責供應。

            爆炸物品的供應

            總量按各作業隊和班組材料的出庫單總量控制,項目部安質部做好爆炸物品申領和發放的監管和簽字工作。

            特殊情況下,根據安質部通知,也可以暫停發放。

            3. 發放爆炸物品時發放員必須首先檢查炸藥箱、雷管箱是否完好、上鎖。

            炸藥、雷管必須分運時,應裝箱上鎖。

            4.嚴禁任何個人和單位私拿、私用、私送轉賣轉借爆炸物品和爆破器材。

            5.施工、監理單位相關人員必須據實認真填寫相關表格(樣表見 )。

            第十九條 爆炸物品的使用

            1.根據爆破施工的需要配備爆破工。

            爆破工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取得“爆破人員安全作業證”后持證上崗。

            無證人員不得從事爆破作業。

            2. 對爆破作業人員定期進行考察。

            發現不合格人員,立即停止其作業,收回爆破作業證。

            當爆破專業人員工作變動和工程竣工后,及時將“爆破人員安全作業證” 收回。

            3. 爆炸物品領到工作面后,嚴禁亂放,不使用不得開鎖。

            炸藥箱、雷管箱必須分別存放在頂板好的,支架完整,避開電器設備的地點。

            4.使用爆破器材的架子隊,在裝藥現場臨時存放爆破器材時,要選擇安全可靠的地方單獨存放,指定專人看管,但不得過夜存放。

            5.使用爆破器材的作業隊要建立臺賬,班組長與爆破員將當班實際消耗的裝藥、雷管核對清點清楚,將每一次領用量、使用量、退庫量及時做好記錄,每周一次報項目部物設部和安質部,要求班組長、爆破員、安全員簽名,做到賬目清楚,帳物相符。

            6. 在使用現場時,班組長與安全員要隊爆破員進行監督,嚴格按照規程要求從事爆破作業。

            爆破作業必須由專人指揮,劃定安全區,布設警戒崗哨,設置警標。

            爆破前應發預警信號,待危險區內人員撤離后再發爆破信號。

            爆破作業中出現啞炮時,應當按照既定方案進行處置,不準擅自草率處理。

            爆破作業結束后,經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

            7. 監理工程師全程旁站監督。

            第二十條 爆炸物品的回收和銷毀

            1.專職爆破員或作業隊指派專領人員在使用爆炸物品時嚴格執行當班領取,當班清退的規定。

            2. 爆破員班后要嚴格執行消退制度,對當日未使用完的剩余爆炸物品,應清點后由爆破工及時退庫并登記造冊。

            嚴禁私存、截留、藏匿、出售、轉讓、私用、倒賣和以物易物。

            3. 剩余的爆破物品嚴禁個人擅自轉讓、私存、倒賣、以物易物。

            應按原供渠道退回供應單位。

            4.經檢查變質和過期失效的爆炸物品,爆炸施工作業隊應及時統一上交項目部物設部,并由物設部聯系民爆公司(或公安機關指定單位)負責清理出場,并認真清點,登記造冊,報屬地有關部門批準,由公安機關指定地點銷毀,并做好現場銷毀記錄。

            嚴禁隨意丟棄或掩埋爆炸物品。

            5. 監理工程師全過程旁站監督。

            第二十一條 爆炸物品必須由項目部全過程管理和監控,杜絕架子隊或作業班組自行管理爆炸物品。

            第四章 爆破作業安全管理細則

            第二十二條 一般規定

            1.爆破作業,必須按審批的爆破設計和由爆破中心簽認的爆破審批單進行爆破作業。

            2. 爆破作業地點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禁止進行爆破工作。

            (1)有冒頂或邊坡滑落危險;

            (2)支護材料、設施設備與支護說明書的規定有較大出入或工作面支護損壞;

            (3)通道不安全或通道堵塞;

            (4)爆破參數或施工質量不符合設計要求;

            (5)工作面有涌水危險或炮眼溫度異常;

            (6)危及設備或建筑物安全,無有效防護措施;

            (7)危險區邊界上未設警戒;

            (8)光線不足或無照明;

            (9)未嚴格按本規程要求做好準備工作。

            3. 禁止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業的人員穿化纖衣服。

            4.在夜間進行爆破時,必須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經主管部門批準。

            5.裝藥工作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裝藥前應對炮孔進行清理和驗收;

            (2)使用木質或竹質炮棍裝藥;

            (3)裝起爆藥包和起爆藥柱時,嚴禁投擲或沖擊;

            (4)裝藥出現堵塞時,在未裝入雷管、起爆藥柱等敏感爆破器材前,應用銅質或木質桿處理;

            (5)禁止煙火,禁止用明火照明;

            (6)使用電雷管時,禁止使用手機或對講機。

            6. 填塞工作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裝藥后必須保證填塞質量,深孔或淺眼爆破禁止使用無填塞爆破;

            (2)禁止使用石塊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

            (3)填塞要十分小心,不得破壞起爆線路;

            (4)禁止搗固直接接觸藥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沖擊起爆藥包;

            (5)禁止在深孔裝入起爆藥包后直接用木楔填塞。

            7. 禁止拔出或硬拉起爆藥包或藥柱中的導火索、導爆索、導爆管或電雷管腳線。

            8. 起爆以后,露天爆破不少于

            5 分鐘,地下爆破不少于

            15 分鐘(經過通風吹散

            炮煙后),才準爆破工作人員進入爆破作業地點進行檢查。

            9.嚴禁在殘眼上打孔。

            10. 監理工程師全過程旁站監督。

            第二十三條 爆破方案的審查與震動檢測

            1.施工單位的爆破方案必須經具有資質的第三方審查,并出具審查合格的審查報告。

            2. 涉及既有設施設備的爆破施工,施工單位必須聘請具有震動檢測資質的單位,對既有設施設備進行動態檢測,并出具震動檢測報告。

            并根據震動檢測結果,對爆破方案進行調整。

            第二十四條 爆破警戒與信號

            1.項目部具體爆破時間以爆破中心規定的時間為準。

            2. 爆破工作開始前,必須確定危險區的邊界,并設置明顯的標志。

            3. 爆破時段應在各卡點設置崗哨和警戒標志,使所有影響爆破作業的施工區處于監視之下。

            4.在爆破作業部位插一面較大的紅旗,使周圍作業的人員都能看到,表明該部位即將進行爆破作業,所有無關人員和設備應迅速撤離到警戒線范圍以外,在確認起爆安全后,按規定正式起爆。

            5.卡點崗哨人員和清場人員應佩帶安全紅袖標、口哨和對講機。

            6. 具體規定如下:

            (1)第一次信號:一次預警信號。

            預警信號發出后,清場人員開始清場,所有無關人員和設備要立即撤到危險區以外,或撤至指定的安全地點。

            (2)第二次信號:二次預警信號。

            該信號響之后,現場安全員確認破區人員、設備全部撤離危險區,具備安全起爆條件后,及時向爆破中心反饋爆破安全警戒清場情況,爆破員準備起爆。

            (3)第三次信號:起爆信號。

            爆破員在正常情況下根據該信號進行起爆作業。

            如有特殊情況將按照爆破中心指令起爆。

            (4)第四次信號--解除警戒信號。

            起爆后,爆破警戒崗哨應堅守崗位,不準任何人進入危險區,經指定的檢查人員檢查確認安全后,發出解除警戒信號后,方可人員進入施工區。

            第二十五條 爆破后的安全檢查和處理

            1.爆破后,爆破員必須按規定等待的時間到后進入爆破地點,檢查有無冒頂、危石、支護破壞和盲炮等現象。

            2. 爆破員如果發現冒頂、危石、支護破壞和盲炮等現象,應及時處理,未處理前應在現場設立危險警戒或標志。

            3. 只有確認爆破地點安全后,經當班爆破班長同意,方準人員進入爆破地點。

            4.每次爆破后,爆破員應認真填寫爆破記錄。

            5.監理工程師全過程旁站監督。

            第二十六條 處理盲炮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發現盲炮或懷疑有盲炮,應立即報告并及時處理。

            若不能及時處理,應在附近設明顯標志,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2.難處理的盲炮應請示爆破工作領導人,派有經驗的爆破員處理,大爆破的盲炮處理方法和工作組織,須經項目部工程技術部批準后方可處理。

            處理盲炮時,無關人員不準在場,應在危險區邊界設警戒,危險區內禁止進行其他作業。

            3. 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藥包。

            4.電力起爆發生盲炮時,須立即切斷電源,及時將爆破網路斷路。

            5.盲炮處理后,應仔細檢查爆堆,將殘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來,未判明爆堆有無殘留的爆破器材前,應采取預防措施。

            6. 每次處理盲炮必須由處理者填寫盲炮處理登記卡片。

            第二十八條 考核與獎罰

            1.____建設指揮部安質部負責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爆破施工作業的安全檢查和考核工作。

            施工、監理單位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的檢查和考核。

            施工單位項目部安質部負責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根據各級組織檢查結果和有關規定對相關單位和人員進行獎罰。

            2. 爆破作業涉安全考核及賠償辦法按《____施工安全管理辦法》考核和賠償。

            3. 在爆破物品管理上,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給予表彰獎勵,其獎勵辦法由施工、監理單位自行確定。

            (1)認真執行國家有關爆破物品管理法規和本細則,主動加強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沒有發生爆破物品爆破、丟失、錯領、錯發等事故和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在爆破物品管理工作上取得顯著成績的;

            (2)勇于同違法犯罪分子作斗爭,有效地防止了爆破物品被盜、被搶、爆破等人為破壞的;

            (3)積極同水災、火災翁自然災害作斗爭,為保護爆破物品做出突出貢獻的;

            (4)檢舉、揭發重大違反爆破物品管理行為,避免、防止重大事故發生的;

            (5)抓獲危害爆破物品安全的犯罪分子或協助公安機關偵破爆破物品案件事跡突出的;

            4.違反本辦法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施工單位每次處以202 2 元考核,對監理單位每次處以1000 元考核,由____建設指揮部按《____建設指部施工單位綜合考核辦法》的規定,按單項考核直接從激勵約束考核費用中扣除;

            對現場施工責任人處以警告和每次不低于100 元考核,由施工、監理單位在爆破施工安全管理實施細則中明確。

            (1)爆破物品管理混亂,申領、收發、使用和回收程序不明,記錄和臺賬混亂的;

            (2)拒絕公安機關及相關監督檢查機構監督檢查,無理取鬧的;

            (3)違反規定,濫發、濫用爆破物品的;

            (4)其他違反本細則的規定,公安機關及其它有關單位認為需要處罰的行為。

            5.違反本管理辦法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從重考核。

            觸犯法律的,提交當地公安機關進行處理。

            對施工單位每件處以5000 元考核,對監理單位每次處以202 2 元考核,由____建設指揮部按《____建設指揮部施工單位綜合考核辦法》的規定,按單項考核直接從激勵約束考核費用中扣除;

            對現場施工責任人處以嚴重警告和每次不低于500 元考核,由施工、監理單位在爆破施工安全管理實施細則中明確。

            (1)爆破物品管理混亂,存在重大隱患,經公安機關多次指出,限期整改,但拒不改正的;

            (2)發生爆破、被盜、丟失、火災等事故,危害嚴重,在全國、全省、全路造成不良影響的;

            (3)發生私拿、私用、私藏、贈送、轉借、轉賣爆破物品,隱瞞不報或弄虛作假的;

            (4)對檢舉揭發違反爆破物品管理行為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或違反本細則規定發生問題后,嫁禍他人逃避處罰的。

            6. 指揮部復查施工、監理單位對其相關部門和個人的考核兌現情況,凡拒不執行考核或弄虛作假,由指揮部對施工、監理單位加倍考核。

            第二十九條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未盡事項嚴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治安防范要求》(ga837-2022)、《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安全規范》(ga838-2022)、《爆破安全規程》(gb6722-2022)、《民用爆炸物品治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446號)的要求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由____建設指揮部安質部負責

            解釋。

            附表: 1.日爆炸物品領用申請單2. 爆炸物品現場使用記錄表3. 爆破施工基礎表格

            4. 爆炸物品雷管編碼登記表

            5. 爆炸物品二次運輸登記表

            安全檢查制度

            第2篇 建設指揮部爆破施工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嚴格xxxx建設工程中爆破作業管理,預防爆炸物品被盜、丟失和爆破事故的發生,保障施工現場人員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0 號)、《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3 號)、《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治安防范要求》(ga837-2009)、《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安全規范》(ga838-2009)、《爆破安全規程(gb6722-2011)》、《民用爆炸物品治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446 號)的規定和xx建設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結合xx建設工程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規定。

            第三條 施工單位在購買、運輸、存儲、使用爆破物品時,必須依照本辦法及有關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制定各個崗位的安全責任制,教育職工嚴格遵守執行,由施工項目部物設部、安質部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 xx施工現場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應貫徹“從嚴管理,依法監督,

            方便生產,保障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主管領導負責制。施工、監理單位主管領導人對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物資管理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負責購買、運輸、儲存過程中的安全工作,安全質量部的主要負責人負責使用過程中的安全監督檢查工作。為了切實加強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應逐級成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由指揮部由主管安全的領導任領導小組組長,施工、監理由項目主要負責人任領導小組組長。

            第五條 指揮部管內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接受上級機關以及當地公安部門的安全監督檢查。

            第二章 各級爆破管理人員崗位職責

            第六條 爆破作業項目經理職責

            1.制定本單位爆破施工實施細則及爆破作業安全風險管理實施細則,組織領導安全檢查,確保工程安全和質量;

            2.主持制定爆破工程施工方案并負責實施、檢查等全面工作;

            3.負責爆破作業人員的培訓和考核工作;

            4.參加本單位爆破作業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第七條 爆破作業工程技術人員職責

            1.負責爆破工程的設計和總結,指導施工,檢查質量;

            2.制定爆破安全的技術措施,檢查實施情況;

            3.負責制定盲炮處理的技術措施,進行盲炮處理的技術指導;

            4.負責制定飛石處理的技術措施,進行飛石處理的技術指導;

            5.參加爆破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第八條 爆破作業班長職責

            1.領導爆破員進行爆破工作。

            2.監督爆破員切實遵守爆破安全細則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搬運制度。

            3.有權制止無《爆破員作業證》的人員進行爆破工作。

            4.檢查爆破器材的現場使用情況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時退庫情況。

            第九條 爆破員職責

            1.保管所領取的爆破器材,不得遺失或轉交他人,不準擅自銷毀和挪作他用。

            2.按照爆破指令單和爆破設計進行爆破作業。

            3.嚴格遵守爆破安全規程和安全操作細則。

            4.爆破后檢查工作面,發現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應及時上報或處理。

            5.爆破結束后,將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數及時的交回爆破器材庫。

            第十條 爆破作業押運員職責

            1.運輸爆破器材,必須向當地縣(市)公安局申請領取《爆炸物品運輸證》,憑證辦理運輸。貨物運達目的地后,施工單位或收貨單位應當在運輸證簽注物品到達情況,將運輸證交回原發證公安機關。

            2.爆破器材應當在遠離城市中心區域或人煙稠密地區的車站、碼頭裝卸;運輸爆

            破器材經過人煙稠密的城鎮,必須事先通知當地公安機關,按公安機關指定的路線和時間通行;運輸爆破器材在途中停留時,要遠離建筑設施和人煙稠密的地方,并有專人看管,嚴禁在爆破器材附近吸煙和用火。

            3.裝載爆破器材的車廂內,不準同時載運旅客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4.提醒駕駛員在運輸過程中保持車速,密切注意爆破器材在運輸中的狀況。

            第十一條 爆破作業安全員職責

            1.指導和檢查單位爆破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有權制止各類違章和違反爆破施工方案行為。

            2.監督爆破員切實遵守爆破安全細則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搬運制度。

            3.經常檢查工作場所的工作環境、安全設施、爆破及消防器材的安全狀況,對發現存在的安全隱患及時整改、記錄和上報。

            每十二條 監理職責

            1.全面審核爆破施工方案、爆破施工計劃、防護措施是否安全有效。

            2..檢查確認施工負責人、安全員、爆破員、防護員是否經考試合格并持證上崗,對不能勝任工作崗位的人員提出更換建議。

            3.全過程監控施工單位爆炸物品的運輸、臨時存儲、領取、安裝使用、退回或銷毀是否嚴格按標準執行,每一步驟進行現場簽字確認,并保存原始記錄。

            4.嚴格督促施工單位按照審查批復的爆破施工方案組織現場施工管理。

            第三章 爆破器材安全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 爆炸物品的購買。

            購買爆炸物品,應由經過專業培訓合格的人承辦,必須到持有《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化工廠或持有《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的經銷部門購買或屬地公安機關指定的單位購買。

            第十四條 爆炸物品的運輸

            1.施工單位應與具有相應資質的民用爆破公司簽訂供銷、運輸委托合同后,在項目部物設部相關人員陪同下進行。xx建設項目原則上與屬地公安機關指定單位簽訂委托運輸合同。

            2.爆炸物品的運輸,應按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及以上公安機關領取《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化學物品運輸許可證》。運輸車輛必須符合規定,在白天按指定路線限速(30~50km/h)行駛。并按照規定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

            3.運輸爆炸物品必須由責任心強政治合格的駕駛員、押運員押運。沿途不準裝卸,在途中停歇時要遠離建筑設施和人員稠密區并有專人看管,嚴禁無關人員靠近。嚴禁將炸藥、雷管同車混裝、存放或由一人領出,運輸途中嚴禁搭乘無關人員,不得在中途停留休息。

            4.運輸爆炸物品運到現場,由購買人、押運人向現場施工單位有資格的爆破管理人員辦理交接、清點、暫存手續,嚴禁無關人員進入;按照安全操作規程裝卸民用爆炸物品,并在裝卸現場設置警戒。

            第十五條 xx建設工程的施工單位原則上不設置儲存和加工爆炸物品的倉庫。

            第十六條 爆炸物品的暫存

            1.負責爆炸施工的工程技術部門編制每日、月物資計劃提交項目部物設部,由物設部負責按照規定與民爆公司(或公安機關指定單位)聯系購買爆破器材并驗收、運輸進場。施工現場確實需要臨時存放爆炸物品的,必須配備公安機關認定合格的防爆箱,并將火工品放置在防爆箱內,安排專人看管,暫存處所應張貼醒目警示標記。

            2.施工單位架子隊、作業班組隊要嚴格爆炸物品進出場檢查、登記手續,收存和發放爆炸物品必須進行登記,堅持日清月結,做到帳目清楚,帳物相符。

            3.施工單位架子隊、作業班組隊使用爆炸物品時,要認真填寫爆炸物品使用申請表,施工負責人、爆破員、安全員核對每日使用數量并簽字,報項目部經理審查簽字批準。性能相抵觸的爆炸物品不得同時領取、使用。

            4. 監理工程師全過程旁站監督。

            第十七條 爆炸物品的發放

            1.發放爆炸物品時,保管員要查驗各種手續及各隊申領人員的資格證件復印件,按批準數量發放,不得隨意增減。

            2.爆炸物品的發放認真執行爆炸物品領退制度,每班按時發放,班末按時交回,班組當日用不完的炸藥、雷管,發放員應分別保存,當日退回公安機關指定單位。

            3.爆炸物品的發放必須是專職爆炸物品發放員,其他人員不得代替。

            4. 監理工程師全過程旁站監督。

            第十八條 爆炸物品的領取

            1.爆炸物品領取時必須是爆破員憑單據,并在單據后方簽字方可領取,其他人員不得代替。各作業隊的爆破器材保管員、發放員、爆破員、安全員的作業證、身份證原件報項目部審查,作業證和身份證復印件存項目部安質部備案。

            2.各作業隊和班組當天使用的爆破器材,根據爆破設計書的用量到項目部物設部審批后,由物設部聯系民爆公司(或公安機關指定單位)負責供應。爆炸物品的供應

            總量按各作業隊和班組材料的出庫單總量控制,項目部安質部做好爆炸物品申領和發放的監管和簽字工作。特殊情況下,根據安質部通知,也可以暫停發放。

            3.發放爆炸物品時發放員必須首先檢查炸藥箱、雷管箱是否完好、上鎖。炸藥、雷管必須分運時,應裝箱上鎖。

            4.嚴禁任何個人和單位私拿、私用、私送轉賣轉借爆炸物品和爆破器材。

            5.施工、監理單位相關人員必須據實認真填寫相關表格(樣表見附件)。

            第十九條 爆炸物品的使用

            1.根據爆破施工的需要配備爆破工。爆破工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取得“爆破人員安全作業證”后持證上崗。無證人員不得從事爆破作業。

            2.對爆破作業人員定期進行考察。發現不合格人員,立即停止其作業,收回爆破作業證。當爆破專業人員工作變動和工程竣工后,及時將“爆破人員安全作業證” 收回。

            3.爆炸物品領到工作面后,嚴禁亂放,不使用不得開鎖。炸藥箱、雷管箱必須分別存放在頂板好的,支架完整,避開電器設備的地點。

            4.使用爆破器材的架子隊,在裝藥現場臨時存放爆破器材時,要選擇安全可靠的地方單獨存放,指定專人看管,但不得過夜存放。

            5.使用爆破器材的作業隊要建立臺賬,班組長與爆破員將當班實際消耗的裝藥、雷管核對清點清楚,將每一次領用量、使用量、退庫量及時做好記錄,每周一次報項目部物設部和安質部,要求班組長、爆破員、安全員簽名,做到賬目清楚,帳物相符。

            6.在使用現場時,班組長與安全員要隊爆破員進行監督,嚴格按照規程要求從事爆破作業。爆破作業必須由專人指揮,劃定安全區,布設警戒崗哨,設置警標。爆破前應發預警信號,待危險區內人員撤離后再發爆破信號。爆破作業中出現啞炮時,應當按照既定方案進行處置,不準擅自草率處理。爆破作業結束后,經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

            7. 監理工程師全程旁站監督。

            第二十條 爆炸物品的回收和銷毀

            1.專職爆破員或作業隊指派專領人員在使用爆炸物品時嚴格執行當班領取,當班清退的規定。

            2.爆破員班后要嚴格執行消退制度,對當日未使用完的剩余爆炸物品,應清點后由爆破工及時退庫并登記造冊。嚴禁私存、截留、藏匿、出售、轉讓、私用、倒賣和以物易物。

            3.剩余的爆破物品嚴禁個人擅自轉讓、私存、倒賣、以物易物。應按原供渠道退回供應單位。

            4.經檢查變質和過期失效的爆炸物品,爆炸施工作業隊應及時統一上交項目部物設部,并由物設部聯系民爆公司(或公安機關指定單位)負責清理出場,并認真清點,登記造冊,報屬地有關部門批準,由公安機關指定地點銷毀,并做好現場銷毀記錄。嚴禁隨意丟棄或掩埋爆炸物品。

            5. 監理工程師全過程旁站監督。

            第二十一條 爆炸物品必須由項目部全過程管理和監控,杜絕架子隊或作業班組自行管理爆炸物品。

            第四章 爆破作業安全管理細則

            第二十二條 一般規定

            1.爆破作業,必須按審批的爆破設計和由爆破中心簽認的爆破審批單進行爆破作業。

            2.爆破作業地點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禁止進行爆破工作。

            (1)有冒頂或邊坡滑落危險;

            (2)支護材料、設施設備與支護說明書的規定有較大出入或工作面支護損壞;

            (3)通道不安全或通道堵塞;

            (4)爆破參數或施工質量不符合設計要求;

            (5)工作面有涌水危險或炮眼溫度異常;

            (6)危及設備或建筑物安全,無有效防護措施;

            (7)危險區邊界上未設警戒;

            (8)光線不足或無照明;

            (9)未嚴格按本規程要求做好準備工作。

            3.禁止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業的人員穿化纖衣服。

            4.在夜間進行爆破時,必須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經主管部門批準。

            5.裝藥工作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裝藥前應對炮孔進行清理和驗收;

            (2)使用木質或竹質炮棍裝藥;

            (3)裝起爆藥包和起爆藥柱時,嚴禁投擲或沖擊;

            (4)裝藥出現堵塞時,在未裝入雷管、起爆藥柱等敏感爆破器材前,應用銅質或木質桿處理;

            (5)禁止煙火,禁止用明火照明;

            (6)使用電雷管時,禁止使用手機或對講機。

            6.填塞工作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裝藥后必須保證填塞質量,深孔或淺眼爆破禁止使用無填塞爆破;

            (2)禁止使用石塊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

            (3)填塞要十分小心,不得破壞起爆線路;

            (4)禁止搗固直接接觸藥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沖擊起爆藥包;

            (5)禁止在深孔裝入起爆藥包后直接用木楔填塞。

            7.禁止拔出或硬拉起爆藥包或藥柱中的導火索、導爆索、導爆管或電雷管腳線。

            8.起爆以后,露天爆破不少于5 分鐘,地下爆破不少于15 分鐘(經過通風吹散

            炮煙后),才準爆破工作人員進入爆破作業地點進行檢查。

            9.嚴禁在殘眼上打孔。

            10. 監理工程師全過程旁站監督。

            第二十三條 爆破方案的審查與震動檢測

            1.施工單位的爆破方案必須經具有資質的第三方審查,并出具審查合格的審查報告。

            2.涉及既有設施設備的爆破施工,施工單位必須聘請具有震動檢測資質的單位,對既有設施設備進行動態檢測,并出具震動檢測報告。并根據震動檢測結果,對爆破方案進行調整。

            第二十四條 爆破警戒與信號

            1.項目部具體爆破時間以爆破中心規定的時間為準。

            2.爆破工作開始前,必須確定危險區的邊界,并設置明顯的標志。

            3.爆破時段應在各卡點設置崗哨和警戒標志,使所有影響爆破作業的施工區處于監視之下。

            4.在爆破作業部位插一面較大的紅旗,使周圍作業的人員都能看到,表明該部位即將進行爆破作業,所有無關人員和設備應迅速撤離到警戒線范圍以外,在確認起爆安全后,按規定正式起爆。

            5.卡點崗哨人員和清場人員應佩帶安全紅袖標、口哨和對講機。

            6.具體規定如下:

            (1)第一次信號:一次預警信號。預警信號發出后,清場人員開始清場,所有無關人員和設備要立即撤到危險區以外,或撤至指定的安全地點。

            (2)第二次信號:二次預警信號。該信號響之后,現場安全員確認破區人員、設備全部撤離危險區,具備安全起爆條件后,及時向爆破中心反饋爆破安全警戒清場情況,爆破員準備起爆。

            (3)第三次信號:起爆信號。爆破員在正常情況下根據該信號進行起爆作業。如有特殊情況將按照爆破中心指令起爆。

            (4)第四次信號--解除警戒信號。起爆后,爆破警戒崗哨應堅守崗位,不準任何人進入危險區,經指定的檢查人員檢查確認安全后,發出解除警戒信號后,方可人員進入施工區。

            第二十五條 爆破后的安全檢查和處理

            1.爆破后,爆破員必須按規定等待的時間到后進入爆破地點,檢查有無冒頂、危石、支護破壞和盲炮等現象。

            2.爆破員如果發現冒頂、危石、支護破壞和盲炮等現象,應及時處理,未處理前應在現場設立危險警戒或標志。

            3.只有確認爆破地點安全后,經當班爆破班長同意,方準人員進入爆破地點。

            4.每次爆破后,爆破員應認真填寫爆破記錄。

            5.監理工程師全過程旁站監督。

            第二十六條 處理盲炮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發現盲炮或懷疑有盲炮,應立即報告并及時處理。若不能及時處理,應在附近設明顯標志,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2.難處理的盲炮應請示爆破工作領導人,派有經驗的爆破員處理,大爆破的盲炮處理方法和工作組織,須經項目部工程技術部批準后方可處理。處理盲炮時,無關人員不準在場,應在危險區邊界設警戒,危險區內禁止進行其他作業。

            3.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藥包。

            4.電力起爆發生盲炮時,須立即切斷電源,及時將爆破網路斷路。

            5.盲炮處理后,應仔細檢查爆堆,將殘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來,未判明爆堆有無殘留的爆破器材前,應采取預防措施。

            6.每次處理盲炮必須由處理者填寫盲炮處理登記卡片。

            第二十八條 考核與獎罰

            1.xx建設指揮部安質部負責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爆破施工作業的安全檢查和考核工作。施工、監理單位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的檢查和考核。施工單位項目部安質部負責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根據各級組織檢查結果和有關規定對相關單位和人員進行獎罰。

            2.爆破作業涉安全考核及賠償辦法按《xx施工安全管理辦法》考核和賠償。

            3.在爆破物品管理上,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給予表彰獎勵,其獎勵辦法由施工、監理單位自行確定。

            (1)認真執行國家有關爆破物品管理法規和本細則,主動加強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沒有發生爆破物品爆破、丟失、錯領、錯發等事故和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在爆破物品管理工作上取得顯著成績的;

            (2)勇于同違法犯罪分子作斗爭,有效地防止了爆破物品被盜、被搶、爆破等人為破壞的;

            (3)積極同水災、火災翁自然災害作斗爭,為保護爆破物品做出突出貢獻的;

            (4)檢舉、揭發重大違反爆破物品管理行為,避免、防止重大事故發生的;

            (5)抓獲危害爆破物品安全的犯罪分子或協助公安機關偵破爆破物品案件事跡突出的;

            4.違反本辦法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施工單位每次處以2000 元考核,對監理單位每次處以1000 元考核,由xx建設指揮部按《xx建設指部施工單位綜合考核辦法》的規定,按單項考核直接從激勵約束考核費用中扣除;對現場施工責任人處以警告和每次不低于100 元考核,由施工、監理單位在爆破施工安全管理實施細則中明確。

            (1)爆破物品管理混亂,申領、收發、使用和回收程序不明,記錄和臺賬混亂的;

            (2)拒絕公安機關及相關監督檢查機構監督檢查,無理取鬧的;

            (3)違反規定,濫發、濫用爆破物品的;

            (4)其他違反本細則的規定,公安機關及其它有關單位認為需要處罰的行為。

            5.違反本管理辦法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從重考核。觸犯法律的,提交當地公安機關進行處理。對施工單位每件處以5000 元考核,對監理單位每次處以2000 元考核,由xx建設指揮部按《xx建設指揮部施工單位綜合考核辦法》的規定,按單項考核直接從激勵約束考核費用中扣除;對現場施工責任人處以嚴重警告和每次不低于500 元考核,由施工、監理單位在爆破施工安全管理實施細則中明確。

            (1)爆破物品管理混亂,存在重大隱患,經公安機關多次指出,限期整改,但拒不改正的;

            (2)發生爆破、被盜、丟失、火災等事故,危害嚴重,在全國、全省、全路造成不良影響的;

            (3)發生私拿、私用、私藏、贈送、轉借、轉賣爆破物品,隱瞞不報或弄虛作假的;

            (4)對檢舉揭發違反爆破物品管理行為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或違反本細則規定發生問題后,嫁禍他人逃避處罰的。

            6. 指揮部復查施工、監理單位對其相關部門和個人的考核兌現情況,凡拒不執行考核或弄虛作假,由指揮部對施工、監理單位加倍考核。

            第二十九條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未盡事項嚴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治安防范要求》(ga837-2009)、《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安全規范》(ga838-2009)、《爆破安全規程》(gb6722-2011)、《民用爆炸物品治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446號)的要求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由xx建設指揮部安質部負責

            解釋。

            附表: 1.日爆炸物品領用申請單

            2. 爆炸物品現場使用記錄表

            3. 爆破施工基礎表格

            4. 爆炸物品雷管編碼登記表

            5. 爆炸物品二次運輸登記表

            第3篇 指揮部爆破施工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嚴格****建設工程中爆破作業管理,預防爆炸物品被盜、丟失和爆破事故的發生,保障施工現場人員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0 號)、《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3 號)、《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治安防范要求》(ga837-2009)、《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安全規范》(ga838-2009)、《爆破安全規程(gb6722-2022)》、《民用爆炸物品治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446 號)的規定和**建設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結合**建設工程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規定。

            第三條 施工單位在購買、運輸、存儲、使用爆破物品時,必須依照本辦法及有關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制定各個崗位的安全責任制,教育職工嚴格遵守執行,由施工項目部物設部、安質部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 **施工現場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應貫徹“從嚴管理,依法監督,

            方便生產,保障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主管領導負責制。施工、監理單位主管領導人對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物資管理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負責購買、運輸、儲存過程中的安全工作,安全質量部的主要負責人負責使用過程中的安全監督檢查工作。為了切實加強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應逐級成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由指揮部由主管安全的領導任領導小組組長,施工、監理由項目主要負責人任領導小組組長。

            第五條 指揮部管內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接受上級機關以及當地公安部門的安全監督檢查。

            第二章 各級爆破管理人員崗位職責

            第六條 爆破作業項目經理職責

            1.制定本單位爆破施工實施細則及爆破作業安全風險管理實施細則,組織領導安全檢查,確保工程安全和質量;

            2.主持制定爆破工程施工方案并負責實施、檢查等全面工作;

            3.負責爆破作業人員的培訓和考核工作;

            4.參加本單位爆破作業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第七條 爆破作業工程技術人員職責

            1.負責爆破工程的設計和總結,指導施工,檢查質量;

            2.制定爆破安全的技術措施,檢查實施情況;

            3.負責制定盲炮處理的技術措施,進行盲炮處理的技術指導;

            4.負責制定飛石處理的技術措施,進行飛石處理的技術指導;

            5.參加爆破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第八條 爆破作業班長職責

            1.領導爆破員進行爆破工作。

            2.監督爆破員切實遵守爆破安全細則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搬運制度。

            3.有權制止無《爆破員作業證》的人員進行爆破工作。

            4.檢查爆破器材的現場使用情況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時退庫情況。

            第九條 爆破員職責

            1.保管所領取的爆破器材,不得遺失或轉交他人,不準擅自銷毀和挪作他用。

            2.按照爆破指令單和爆破設計進行爆破作業。

            3.嚴格遵守爆破安全規程和安全操作細則。

            4.爆破后檢查工作面,發現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應及時上報或處理。

            5.爆破結束后,將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數及時的交回爆破器材庫。

            第十條 爆破作業押運員職責

            1.運輸爆破器材,必須向當地縣(市)公安局申請領取《爆炸物品運輸證》,憑證辦理運輸。貨物運達目的地后,施工單位或收貨單位應當在運輸證簽注物品到達情況,將運輸證交回原發證公安機關。

            2.爆破器材應當在遠離城市中心區域或人煙稠密地區的車站、碼頭裝卸;運輸爆

            破器材經過人煙稠密的城鎮,必須事先通知當地公安機關,按公安機關指定的路線和時間通行;運輸爆破器材在途中停留時,要遠離建筑設施和人煙稠密的地方,并有專人看管,嚴禁在爆破器材附近吸煙和用火。

            3.裝載爆破器材的車廂內,不準同時載運旅客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4.提醒駕駛員在運輸過程中保持車速,密切注意爆破器材在運輸中的狀況。

            第十一條 爆破作業安全員職責

            1.指導和檢查單位爆破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有權制止各類違章和違反爆破施工方案行為。

            2.監督爆破員切實遵守爆破安全細則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搬運制度。

            3.經常檢查工作場所的工作環境、安全設施、爆破及消防器材的安全狀況,對發現存在的安全隱患及時整改、記錄和上報。

            每十二條 監理職責

            1.全面審核爆破施工方案、爆破施工計劃、防護措施是否安全有效。

            2..檢查確認施工負責人、安全員、爆破員、防護員是否經考試合格并持證上崗,對不能勝任工作崗位的人員提出更換建議。

            3.全過程監控施工單位爆炸物品的運輸、臨時存儲、領取、安裝使用、退回或銷毀是否嚴格按標準執行,每一步驟進行現場簽字確認,并保存原始記錄。

            4.嚴格督促施工單位按照審查批復的爆破施工方案組織現場施工管理。

            第三章 爆破器材安全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 爆炸物品的購買。

            購買爆炸物品,應由經過專業培訓合格的人承辦,必須到持有《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化工廠或持有《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的經銷部門購買或屬地公安機關指定的單位購買。

            第十四條 爆炸物品的運輸

            1.施工單位應與具有相應資質的民用爆破公司簽訂供銷、運輸委托合同后,在項目部物設部相關人員陪同下進行。**建設項目原則上與屬地公安機關指定單位簽訂委托運輸合同。

            2.爆炸物品的運輸,應按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及以上公安機關領取《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化學物品運輸許可證》。運輸車輛必須符合規定,在白天按指定路線限速(30~50km/h)行駛。并按照規定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

            3.運輸爆炸物品必須由責任心強政治合格的駕駛員、押運員押運。沿途不準裝卸,在途中停歇時要遠離建筑設施和人員稠密區并有專人看管,嚴禁無關人員靠近。嚴禁將炸藥、雷管同車混裝、存放或由一人領出,運輸途中嚴禁搭乘無關人員,不得在中途停留休息。

            4.運輸爆炸物品運到現場,由購買人、押運人向現場施工單位有資格的爆破管理人員辦理交接、清點、暫存手續,嚴禁無關人員進入;按照安全操作規程裝卸民用爆炸物品,并在裝卸現場設置警戒。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的施工單位原則上不設置儲存和加工爆炸物品的倉庫。

            第十六條 爆炸物品的暫存

            1.負責爆炸施工的工程技術部門編制每日、月物資計劃提交項目部物設部,由物設部負責按照規定與民爆公司(或公安機關指定單位)聯系購買爆破器材并驗收、運輸進場。施工現場確實需要臨時存放爆炸物品的,必須配備公安機關認定合格的防爆箱,并將火工品放置在防爆箱內,安排專人看管,暫存處所應張貼醒目警示標記。

            2.施工單位架子隊、作業班組隊要嚴格爆炸物品進出場檢查、登記手續,收存和發放爆炸物品必須進行登記,堅持日清月結,做到帳目清楚,帳物相符。

            3.施工單位架子隊、作業班組隊使用爆炸物品時,要認真填寫爆炸物品使用申請表,施工負責人、爆破員、安全員核對每日使用數量并簽字,報項目部經理審查簽字批準。性能相抵觸的爆炸物品不得同時領取、使用。

            4. 監理工程師全過程旁站監督。

            第十七條 爆炸物品的發放

            1.發放爆炸物品時,保管員要查驗各種手續及各隊申領人員的資格證件復印件,按批準數量發放,不得隨意增減。

            2.爆炸物品的發放認真執行爆炸物品領退制度,每班按時發放,班末按時交回,班組當日用不完的炸藥、雷管,發放員應分別保存,當日退回公安機關指定單位。

            3.爆炸物品的發放必須是專職爆炸物品發放員,其他人員不得代替。

            4. 監理工程師全過程旁站監督。

            第十八條 爆炸物品的領取

            1.爆炸物品領取時必須是爆破員憑單據,并在單據后方簽字方可領取,其他人員不得代替。各作業隊的爆破器材保管員、發放員、爆破員、安全員的作業證、身份證原件報項目部審查,作業證和身份證復印件存項目部安質部備案。

            2.各作業隊和班組當天使用的爆破器材,根據爆破設計書的用量到項目部物設部審批后,由物設部聯系民爆公司(或公安機關指定單位)負責供應。爆炸物品的供應

            總量按各作業隊和班組材料的出庫單總量控制,項目部安質部做好爆炸物品申領和發放的監管和簽字工作。特殊情況下,根據安質部通知,也可以暫停發放。

            3.發放爆炸物品時發放員必須首先檢查炸藥箱、雷管箱是否完好、上鎖。炸藥、雷管必須分運時,應裝箱上鎖。

            4.嚴禁任何個人和單位私拿、私用、私送轉賣轉借爆炸物品和爆破器材。

            5.施工、監理單位相關人員必須據實認真填寫相關表格(樣表見附件)。

            第十九條 爆炸物品的使用

            1.根據爆破施工的需要配備爆破工。爆破工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取得“爆破人員安全作業證”后持證上崗。無證人員不得從事爆破作業。

            2.對爆破作業人員定期進行考察。發現不合格人員,立即停止其作業,收回爆破作業證。當爆破專業人員工作變動和工程竣工后,及時將“爆破人員安全作業證” 收回。

            3.爆炸物品領到工作面后,嚴禁亂放,不使用不得開鎖。炸藥箱、雷管箱必須分別存放在頂板好的,支架完整,避開電器設備的地點。

            4.使用爆破器材的架子隊,在裝藥現場臨時存放爆破器材時,要選擇安全可靠的地方單獨存放,指定專人看管,但不得過夜存放。

            5.使用爆破器材的作業隊要建立臺賬,班組長與爆破員將當班實際消耗的裝藥、雷管核對清點清楚,將每一次領用量、使用量、退庫量及時做好記錄,每周一次報項目部物設部和安質部,要求班組長、爆破員、安全員簽名,做到賬目清楚,帳物相符。

            6.在使用現場時,班組長與安全員要隊爆破員進行監督,嚴格按照規程要求從事爆破作業。爆破作業必須由專人指揮,劃定安全區,布設警戒崗哨,設置警標。爆破前應發預警信號,待危險區內人員撤離后再發爆破信號。爆破作業中出現啞炮時,應當按照既定方案進行處置,不準擅自草率處理。爆破作業結束后,經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

            7. 監理工程師全程旁站監督。

            第二十條 爆炸物品的回收和銷毀

            1.專職爆破員或作業隊指派專領人員在使用爆炸物品時嚴格執行當班領取,當班清退的規定。

            2.爆破員班后要嚴格執行消退制度,對當日未使用完的剩余爆炸物品,應清點后由爆破工及時退庫并登記造冊。嚴禁私存、截留、藏匿、出售、轉讓、私用、倒賣和以物易物。

            3.剩余的爆破物品嚴禁個人擅自轉讓、私存、倒賣、以物易物。應按原供渠道退回供應單位。

            4.經檢查變質和過期失效的爆炸物品,爆炸施工作業隊應及時統一上交項目部物設部,并由物設部聯系民爆公司(或公安機關指定單位)負責清理出場,并認真清點,登記造冊,報屬地有關部門批準,由公安機關指定地點銷毀,并做好現場銷毀記錄。嚴禁隨意丟棄或掩埋爆炸物品。

            5. 監理工程師全過程旁站監督。

            第二十一條 爆炸物品必須由項目部全過程管理和監控,杜絕架子隊或作業班組自行管理爆炸物品。

            第四章 爆破作業安全管理細則

            第二十二條 一般規定

            1.爆破作業,必須按審批的爆破設計和由爆破中心簽認的爆破審批單進行爆破作業。

            2.爆破作業地點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禁止進行爆破工作。

            (1)有冒頂或邊坡滑落危險;

            (2)支護材料、設施設備與支護說明書的規定有較大出入或工作面支護損壞;

            (3)通道不安全或通道堵塞;

            (4)爆破參數或施工質量不符合設計要求;

            (5)工作面有涌水危險或炮眼溫度異常;

            (6)危及設備或建筑物安全,無有效防護措施;

            (7)危險區邊界上未設警戒;

            (8)光線不足或無照明;

            (9)未嚴格按本規程要求做好準備工作。

            3.禁止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業的人員穿化纖衣服。

            4.在夜間進行爆破時,必須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經主管部門批準。

            5.裝藥工作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裝藥前應對炮孔進行清理和驗收;

            (2)使用木質或竹質炮棍裝藥;

            (3)裝起爆藥包和起爆藥柱時,嚴禁投擲或沖擊;

            (4)裝藥出現堵塞時,在未裝入雷管、起爆藥柱等敏感爆破器材前,應用銅質或木質桿處理;

            (5)禁止煙火,禁止用明火照明;

            (6)使用電雷管時,禁止使用手機或對講機。

            6.填塞工作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裝藥后必須保證填塞質量,深孔或淺眼爆破禁止使用無填塞爆破;

            (2)禁止使用石塊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

            (3)填塞要十分小心,不得破壞起爆線路;

            (4)禁止搗固直接接觸藥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沖擊起爆藥包;

            (5)禁止在深孔裝入起爆藥包后直接用木楔填塞。

            7.禁止拔出或硬拉起爆藥包或藥柱中的導火索、導爆索、導爆管或電雷管腳線。

            8.起爆以后,露天爆破不少于5 分鐘,地下爆破不少于15 分鐘(經過通風吹散

            炮煙后),才準爆破工作人員進入爆破作業地點進行檢查。

            9.嚴禁在殘眼上打孔。

            10. 監理工程師全過程旁站監督。

            第二十三條 爆破方案的審查與震動檢測

            1.施工單位的爆破方案必須經具有資質的第三方審查,并出具審查合格的審查報告。

            2.涉及既有設施設備的爆破施工,施工單位必須聘請具有震動檢測資質的單位,對既有設施設備進行動態檢測,并出具震動檢測報告。并根據震動檢測結果,對爆破方案進行調整。

            第二十四條 爆破警戒與信號

            1.項目部具體爆破時間以爆破中心規定的時間為準。

            2.爆破工作開始前,必須確定危險區的邊界,并設置明顯的標志。

            3.爆破時段應在各卡點設置崗哨和警戒標志,使所有影響爆破作業的施工區處于監視之下。

            4.在爆破作業部位插一面較大的紅旗,使周圍作業的人員都能看到,表明該部位即將進行爆破作業,所有無關人員和設備應迅速撤離到警戒線范圍以外,在確認起爆安全后,按規定正式起爆。

            5.卡點崗哨人員和清場人員應佩帶安全紅袖標、口哨和對講機。

            6.具體規定如下:

            (1)第一次信號:一次預警信號。預警信號發出后,清場人員開始清場,所有無關人員和設備要立即撤到危險區以外,或撤至指定的安全地點。

            (2)第二次信號:二次預警信號。該信號響之后,現場安全員確認破區人員、設備全部撤離危險區,具備安全起爆條件后,及時向爆破中心反饋爆破安全警戒清場情況,爆破員準備起爆。

            (3)第三次信號:起爆信號。爆破員在正常情況下根據該信號進行起爆作業。如有特殊情況將按照爆破中心指令起爆。

            (4)第四次信號--解除警戒信號。起爆后,爆破警戒崗哨應堅守崗位,不準任何人進入危險區,經指定的檢查人員檢查確認安全后,發出解除警戒信號后,方可人員進入施工區。

            第二十五條 爆破后的安全檢查和處理

            1.爆破后,爆破員必須按規定等待的時間到后進入爆破地點,檢查有無冒頂、危石、支護破壞和盲炮等現象。

            2.爆破員如果發現冒頂、危石、支護破壞和盲炮等現象,應及時處理,未處理前應在現場設立危險警戒或標志。

            3.只有確認爆破地點安全后,經當班爆破班長同意,方準人員進入爆破地點。

            4.每次爆破后,爆破員應認真填寫爆破記錄。

            5.監理工程師全過程旁站監督。

            第二十六條 處理盲炮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發現盲炮或懷疑有盲炮,應立即報告并及時處理。若不能及時處理,應在附近設明顯標志,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2.難處理的盲炮應請示爆破工作領導人,派有經驗的爆破員處理,大爆破的盲炮處理方法和工作組織,須經項目部工程技術部批準后方可處理。處理盲炮時,無關人員不準在場,應在危險區邊界設警戒,危險區內禁止進行其他作業。

            3.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藥包。

            4.電力起爆發生盲炮時,須立即切斷電源,及時將爆破網路斷路。

            5.盲炮處理后,應仔細檢查爆堆,將殘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來,未判明爆堆有無殘留的爆破器材前,應采取預防措施。

            6.每次處理盲炮必須由處理者填寫盲炮處理登記卡片。

            第二十八條 考核與獎罰

            1.**建設指揮部安質部負責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爆破施工作業的安全檢查和考核工作。施工、監理單位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的檢查和考核。施工單位項目部安質部負責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根據各級組織檢查結果和有關規定對相關單位和人員進行獎罰。

            2.爆破作業涉安全考核及賠償辦法按《**施工安全管理辦法》考核和賠償。

            3.在爆破物品管理上,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給予表彰獎勵,其獎勵辦法由施工、監理單位自行確定。

            (1)認真執行國家有關爆破物品管理法規和本細則,主動加強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沒有發生爆破物品爆破、丟失、錯領、錯發等事故和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在爆破物品管理工作上取得顯著成績的;

            (2)勇于同違法犯罪分子作斗爭,有效地防止了爆破物品被盜、被搶、爆破等人為破壞的;

            (3)積極同水災、火災翁自然災害作斗爭,為保護爆破物品做出突出貢獻的;

            (4)檢舉、揭發重大違反爆破物品管理行為,避免、防止重大事故發生的;

            (5)抓獲危害爆破物品安全的犯罪分子或協助公安機關偵破爆破物品案件事跡突出的;

            4.違反本辦法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施工單位每次處以2000 元考核,對監理單位每次處以1000 元考核,由**建設指揮部按《**建設指部施工單位綜合考核辦法》的規定,按單項考核直接從激勵約束考核費用中扣除;對現場施工責任人處以警告和每次不低于100 元考核,由施工、監理單位在爆破施工安全管理實施細則中明確。

            (1)爆破物品管理混亂,申領、收發、使用和回收程序不明,記錄和臺賬混亂的;

            (2)拒絕公安機關及相關監督檢查機構監督檢查,無理取鬧的;

            (3)違反規定,濫發、濫用爆破物品的;

            (4)其他違反本細則的規定,公安機關及其它有關單位認為需要處罰的行為。

            5.違反本管理辦法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從重考核。觸犯法律的,提交當地公安機關進行處理。對施工單位每件處以5000 元考核,對監理單位每次處以2000 元考核,由**建設指揮部按《**建設指揮部施工單位綜合考核辦法》的規定,按單項考核直接從激勵約束考核費用中扣除;對現場施工責任人處以嚴重警告和每次不低于500 元考核,由施工、監理單位在爆破施工安全管理實施細則中明確。

            (1)爆破物品管理混亂,存在重大隱患,經公安機關多次指出,限期整改,但拒不改正的;

            (2)發生爆破、被盜、丟失、火災等事故,危害嚴重,在全國、全省、全路造成不良影響的;

            (3)發生私拿、私用、私藏、贈送、轉借、轉賣爆破物品,隱瞞不報或弄虛作假的;

            (4)對檢舉揭發違反爆破物品管理行為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或違反本細則規定發生問題后,嫁禍他人逃避處罰的。

            6. 指揮部復查施工、監理單位對其相關部門和個人的考核兌現情況,凡拒不執行考核或弄虛作假,由指揮部對施工、監理單位加倍考核。

            第二十九條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未盡事項嚴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治安防范要求》(ga837-2009)、《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安全規范》(ga838-2009)、《爆破安全規程》(gb6722-2022)、《民用爆炸物品治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446號)的要求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由**建設指揮部安質部負責

            解釋。

            附表: 1.日爆炸物品領用申請單

            2. 爆炸物品現場使用記錄表

            3. 爆破施工基礎表格

            4. 爆炸物品雷管編碼登記表

            5. 爆炸物品二次運輸登記表

            指揮部爆破施工安全管理辦法格式怎樣的(3篇范文)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嚴格________建設工程中爆破作業管理,預防爆炸物品被盜、丟失和爆破事故的發生,保障施工現場人員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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