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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工離職管理規定辦法

            發布時間:2023-09-16 14:30:08 查看人數:68

            員工離職管理規定辦法

            員工離職管理規定辦法

            員工離職管理規定【1】

            1 目的

            規范公司離職員工的多種結算活動和交接工作,以利于工作的延續性;保護員工和公司免于離職糾紛;與離職人員的面談可提供管理方面的改進信息,幫助提高公司管理水平。

            2 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所有員工的離職工作。

            3 關鍵詞

            3.1 辭職: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員工自動提出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

            3.2 擅自離職:合同期內,員工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員工已遞交辭職申請但未經批準就擅自離崗、或員工辭職申請雖獲批準但未履行完畢離職手續就擅自離崗。

            3.3 勞動合同到期:勞動合同期限已滿,員工或公司一方提出不再續簽合同。

            3.4 辭退:員工因各種原因不能勝任崗位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或因違反公司相關規章制度,由公司提出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3.5 開除: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國家法律法規,由公司提出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4 離職審批權限

            4.1 總監級及其以上員工:收到員工離職申請的3個工作日內,由其直接上司簽署意見并報送分管副總審核后,報送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總監在3個工作日內會簽完畢后報送總經理審批,總經理在3個工作日內將審批結果反饋人力資源部。

            4.2 總監級以下員工:收到員工離職申請的3個工作日內,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或直接上司在2個工作日內簽署意見,報送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總監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并提出意見,報送人力資源分管副總復核,人力資源分管副總在2個工作日內復核完畢后,報送總經理審批,總經理在3個工作日內將審批結果反饋人力資源部。

            4.3 會簽人對手續辦理的合規性和合理性負責,不具有決定權,但具有否決權。

            5 離職申請

            5.1 辭職

            5.1.1 試用期內;員工提前7天向其直接上司提交《員工離職申請表》。

            5.1.2 合同期內;員工提前30天向其直接上司提交《員工離職申請表》。

            5.2 擅自離職

            由部門負責人在發現后當日,至財務部、行政部查清該員工是否存在拖欠財務等遺留問題,向人力資源部門書面遞交員工離職情況報告,由人力資源部按開除處理。

            5.3 勞動合同到期

            5.3.1 員工提出不再續簽:員工應提前30天將《離職申請表》報送人力資源部。

            5.3.2 公司提出不再續簽:部門負責人提前2個月填寫《辭退員工申請表》,并提供具體的體現員工不勝任的,監察部提供員工具體的工作過失表現和處罰材料,報送人力資源部,由人力資源部提前30天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形式通知員工本人。并辦理相關手續。證據

            5.4 辭退

            5.4.1 試用期內:人力資源專員在試用期滿前3天通知員工,員工收到通知后按按要求辦理離職手續。

            5.4.2 合同期內:部門負責人提前2個月將《辭退員工申請表》報送人力資源部,監察部在1個半月前將該員工的處罰資料和工作過失行為報送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提前30天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形式通知員工本人,員工收到通知書后按要求辦理離職手續。

            5.5 開除

            對于符合開除條件的員工,公司可隨時進行開除,無需提前通知。由其直接上司其辦理離職手續。公司有權向其追償相應的補償金。

            6 離職面談

            6.1 面談準備工作

            6.1.1 在得到員工離職信息的第一時間內,與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及時進行溝通、確認。

            6.1.2 員工信息收集整理:主要內容為與所屬離職員工有關的個人信息,包括職位信息、心理狀況信息、閱歷與經驗信息、家庭背景信息、生活 狀況信息;與員工有關的績效和薪酬信息,包括所獲得的榮譽和獎勵信息、薪酬福利信息、績效表現等內容;員工離職信息,包括離職原因、離職后的目標單位、目標崗位等。

            6.1.3 準備面談主題。

            6.2 離職面談注意事項

            6.2.1 注意平衡維護企業、部門主管和員工三方的利益。

            6.2.2 面談場所和時間選擇:場所一般選擇輕松明亮的空間,面談時間一般控制在20分鐘――40分鐘。

            6.2.3 不要過分安慰,不提員工表現。

            6.2.4 不承諾做不到的事,不談及他人。

            6.3 面談人的選擇

            6.3.1 總監級及其以上員工:由人力資源分管副總或總經理負責離職面談。

            6.3.2 主管級及其以上員工:由人力資源負責人負責離職面談。

            6.3.3 主管級認下員工:由人力資源專員負責離職面談。

            6.4 挽留原則

            6.4.1 看該員工是否是公司的骨干力量。

            6.4.2 看該員工現階段的工作是否處于關鍵階段,離開后是否會導致工作無法正常進行。

            6.4.3 看該員工是否認同公司的文化。

            6.5 面談結束后,將員工面談結果與部門負責人意見和離職員工信息對比,與同崗位在職員工交流,核實面談信息的準確性。考整理分析面談結果,提出分析觀點和建議,報送人力資源分管副總,并進行歸檔管理。

            7 離職手續辦理

            7.1 離職辦理程序:離職審批通過后,由人力資源專員安排離職員工進行離職手續辦理。辦理次序依次為離職員工所在部門――行政部――售前部(北京公司)――人力資源部――財務部

            7.2 離職通知

            7.2.1 人力資源部在收到人力資源分管副總或總經理審批意見的2個工作日內,由人力資源專員以郵件形式通知員工本人及各相關部門負責人,確定交接時間。

            7.2.2 人力資源專員負責整個離職手續辦理工作的監督工作,由人力資源部向離職員工發放《員工工作交接清單》,交接工作嚴格根據《員工工作交接清單》進行。

            7.3 離職手續辦理

            7.3.1 用人部門

            a 確認員工離職日期及薪資結算日期。

            b 協助離職員工辦理工作交接事宜。

            c 資料交接:工作文件、客戶資料、合同等,包括電子版和紙質版。

            d 工作交接:工作職責、工作流程、工作進度、代辦事項、工作聯系人等。

            7.3.2 行政部

            a考勤卡或門禁權限的解除;電腦(筆記本)、名片及辦公用品的回收。

            b 本月考勤情況說明。

            c 郵箱等賬號的禁封,通訊錄刪除。

            d 其它事項。

            7.3.3 人力資源部

            a 合同解除。

            b 離職證明的出具。

            c 五險一金終止日期及其減員。

            d 確定檔案、戶口和福利關系的轉出日期。

            e 其它事項。

            7.3.4 財務部

            a 借款支票。

            b 借款現金。

            c 工資結算:包括應發工資、經濟補償金(發送)、賠償金(扣除)及其發放時間和方式。

            7.3.5 《員工工作交接清單》一式二份,由離職員工(移交人)、接收人和監交人三方分別簽字確認后,移交人保留一份,另一份報送人力資源部備案。

            7.3.6 移交人員:由用人部門負責人指定接收人。如暫時如合適的接收人,原則上由移交人的直接上司作為接收人。

            7.3.7 普通員工由其直屬主管監交。

            7.3.8 主管級及其以上員工由其直接上司監交或由人力資源部指定人員監交。

            8 離職管理

            8.1 員工離職時必須辦妥離職手續,工資及相應補償金等只有在辦妥離職手續后才予以發放。否則員工本人將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必要時將要求其承擔法律責任。

            8.2 凡違紀辭退、除名的員工,公司不需要進行事先通知和作任何補償。

            8.3 在通知期內,如有關員工故意缺勤或未盡全力執行任務,或因不盡職責而給公司帶來經濟損失的,公司有權追究其經濟責任。

            8.4 移交人于離職6個月內,經發現有虧空、舞弊或業務上不法事情,應負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者,將追究法律責任。如監交人知情不報或故意疏失,須受連帶處分。

            8.5 正常工作任務需要跨期執行的(應收賬款回收,客戶追蹤),由移交人協助接收人熟悉工作各種工作關系,交接后由接收人繼續處理。如造成損失,由接收人全責承擔。

            9 經濟補償

            凡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離職行為,由公司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10 經濟追償

            凡員工在離職時具有以下行為之一者,公司有權對其進行經濟追償:

            10.1 擅自離職者。

            10.2 工作交接未清,給公司造成損失者。

            10.3 違背國家法律與公司保密協議,泄露公司業務秘密情節者。

            10.4 挪用公款、收賄賂賂者。

            10.5 其它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或聲譽損失者。

            11 離職薪資結算

            離職員工按照離職流程辦妥離職手續,將《離職申請表》、《工作交接清單》交至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將《工作交接清單》和《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復印件報送財務部,財務部根據上面的資料進行離職員工的薪資結算,并于次月的發薪日發放。

            12 離職后續工作

            12.1 人力資源部

            12.1.1 檢查提交的離職手續是否完備。

            12.1.2 向行政部提供離職人員名單。

            12.1.3 調整公司員工花名冊。

            12.1.4 離職手續歸檔。

            12.2 行政部

            12.2.1 調整公司通訊錄。

            12.2.2 辦公用品的歸檔或銷毀。

            13 制度修訂

            13.1 本制度將隨著公司戰略調整與運營發展不斷調整;并在實際執行過程中不斷修訂完善;

            13.2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最終解釋權歸pas & gels公司人力資源部所有。

            14 附件

            14.1 《員工離職申請表》

            14.2 《員工工作交接清單》

            14.3 《辭退員工申請表》

            14.4 《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14.5 《離職面談表》

            員工離職管理規定【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公司人員相對穩定、維護正常人才流動秩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辭職程序

            第二條 員工應于辭職前至少1個月向其主管及總經理提出辭職請求。

            第三條 員工主管與辭職員工積極溝通,對績效良好的員工努力挽留,探討改善其工作環境、條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第四條 辭職員工填寫辭職申請表,經各級領導簽署意見審批。

            第五條 員工辭職申請獲準,則辦理離職移交手續。公司應安排其他人員接替其工作和職責。

            第六條 在所有必須的離職手續辦妥后,到財務部領取工資。

            第七條 公司可出具辭職人員在公司的工作履歷和績效證明。

            第三章 離職談話

            第八條 員工辭職時,該部門經理與辭職人進行談話;如有必要,可請其他人員協助。談話完成下列內容:

            1.審查其勞動合同;

            2.審查文件、資料的所有權;

            3.審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

            4.審查其掌管工作、進度和角色;

            5.闡明公司和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記錄離職談話清單,經員工和談話經理共同簽字,并分存公司和員工檔案。

            第九條 員工辭職時,人事經理應與辭職人進行談話,交接工作包括:

            1.收回員工工作證、識別證、鑰匙、名片等;

            2.審查員工的福利狀況;

            3.回答員工可能有的問題;

            4.征求對公司的評價及建議。

            記錄離職談話清單,經員工和談話經理共同簽字,并分存公司和員工檔案。

            第十條 辭職員工因故不能親臨公司會談,應通過電話交談。

            第四章 辭職手續

            第十一條 辭職員工應移交的工作及物品:

            1.公司的文件資料、電腦磁片;

            2.公司的項目資料;

            3.公司價值在40元以上的辦公用品;

            4.公司工作證、名片、識別證、鑰匙;

            5.公司分配使用的車輛、住房;

            6.其他屬于公司的財物。

            第十二條 清算財務部門的領借款手續。

            第十三條 轉調人事關系、檔案、黨團關系、保險關系。

            第十四條 辭職人員若到競爭對手公司就職,應迅速要求其交出使用、掌握的公司專有資料。

            第十五條 辭職人員不能親自辦理離職手續時,應寄回有關公司物品,或請人代理交接工作。

            第五章 工資福利結算

            第十六條 辭職員工領取工資,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為正式離職日期。

            第十七條 辭職員工結算款項:

            1.結算工資。

            2.應得到但尚未使用的年休假時間。

            3.應付未付的獎金、傭金。

            4.辭職補償金。按國家規定,每年公司工齡補貼1個月、最多不超過24個月的本人工資。

            5.公司拖欠員工的其他款項。

            須扣除以下項目:

            1.員工拖欠未付的公司借款、罰金;

            2.員工對公司未交接手續的賠償金、抵押金;

            3.原承諾培訓服務期未滿的補償費用。

            如應扣除費用大于支付給員工的費用,則應在收回全部費用后才予辦理手續。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公司辭職工作以保密方式處理,并保持工作連貫、順利進行。

            第十九條 辭職手續辦理完畢后,辭職者即與公司脫離勞動關系,公司亦不受理在3個月內提出的復職要求。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公司辦公室主任解釋、補充,經公司總經理批準頒行。

            員工離職管理規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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