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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實施方案格式(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2-29 07:01:52 查看人數:90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實施方案格式

            第1篇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實施方案格式

            各村委會、鄉直各有關單位:

            為全面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等法律法規,靠實市、縣文件精神,強化道路交通安全目標責任制,進一步構建安全、暢通、和諧的交通環境,更好的適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現結合我鄉實際,就進一步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方案:

            一、充分認識當前道路交通安全面臨的嚴峻形勢,齊抓共管道路交通安全

            道路交通安全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事關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近年來,隨著全社會交通基礎設施的建設發展及車輛保有量的迅猛增長,交通流得到爆發性增長,各種交通事故頻發,惡性交通事故也接連不斷。我鄉隨著“村村通”道路硬化工程的實施完成,農村交通運輸條件的巨大改善,農村摩托車、小車大面積普及,交通安全形勢面臨嚴峻考驗。各村各單位要從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極端重要性,深刻理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是各級政府履行社會管理職能的基本要求,切實增強緊迫感,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作為一項長期任務抓緊、抓好、抓出成效。

            各村各鄉直有關單位要進一步提高對我鄉道路交通安全生產工作長期性、艱巨性、復雜性的認識,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牢固樹立安全生產責任重于泰山的思想和以人為本的觀念,落實科學發展觀,把道路交通安全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各村各鄉直有關單位要加強協作,密切配合,及時溝通,齊抓共管,形成合力,牢固樹立預防第一思想,共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預防工作。建立全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運行協調機制,由鄉安監站牽頭,鄉派出所、公路等部門參加,每季度召開一次預防道路交通事故聯席會議,研究和解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存在的突出問題。

            二、落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 ,強化源頭管理,大力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

            各村各鄉直有關單位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誰發證,誰負責”、“誰受益,誰負責”的原則,切實加強源頭管理。

            (一)開展路面行車秩序的整頓。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小組牽頭各村各鄉直有關單位要加強對道路主干線、事故多發路段和縣鄉村道路的監管,加強路面查糾力度。加大對超速 、超載、酒后駕車、疲勞駕駛、無證駕駛、拖拉機違法載人等突出問題的整頓力度,從嚴處理各種違章駕駛行為。繼續深入開展農用車、拖拉機、摩托車三類車輛專項整治工作,橫向到邊,縱向到底,不留死角死面,從根本上扭轉路面行車秩序。

            (二)加強學校周邊和學生往返學校的交通安全管理。鄉鎮政府密切配合教育部門,深入開展學校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學校教育內容,堅決制止學校使用報廢車輛、低速貨車、拖拉機等不符合安全條件的車輛接送師生以及超載行為。

            (三)加強對縣、鄉、村道路農用車、拖拉機的管理。按照“堵”、“疏”結合的原則,采取措施解決農用車,拖拉機違章載人的問題,堅決取締農用車、拖拉機違法載人、“黑車非駕”等嚴重違法行為。

            三、加大宣傳和執法力度,嚴格責任追究,營造安全和諧的道路交通環境

            (一)加大交通安全宣傳力度。由鄉政府和牽頭,建立各有關單位參加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機制,以機動車駕駛人、農民、中小學生為重點,組織實施“保護生命,平安出行”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大力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不斷強化和豐富交通安全進農村、進社區、進學校、進單位、進家庭等措施,進一步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法制意識和文明交通素質。有效指導和規范廣大交通參與者的安全行為,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二)加大執法力度。進一步加大執法工作力度,對超員、超速、超載、酒后駕駛、疲勞駕駛、強行超車會車、無證駕駛、拖拉機和農用車違法載人等交通違法行為,認真落實嚴查、嚴管、嚴糾、嚴處措施,堅決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發生。查處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拖拉機違法載人、無牌無證上路行駛、駕乘摩托車不戴頭盔、報廢車輛上路等突出違法行為為重點,不間斷地開展全鄉交通違法行為集中整治行動,努力壓降農村交通事故的發生。

            (三)嚴格責任追究。嚴格執行道路交通安全告誡與問責制度,對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四、加強協調,明確職責分工 ,齊抓共管,建立相互配合、協同高效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機制

            (一)加強組織協調。道路安全管理領導小組定期、不定期召開會議,分析全鄉道路交通安全形勢,研究解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各村要加強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組織,落實責任,及時研究解決存在問題。

            (二)明確職責。。

            鄉政府:對轄區內道路安全負總責。配合各職能部門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負責對區域內管養的農村公路、橋梁的養護管理,完善公路標志標線和配套的安全防護設施,保持道路及安全設施狀況完好,保證正常運行;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公路危險路段的整治計劃、方案并組織實施;對技術狀況達不到規范要求,或者路基、路面、橋涵、附屬安全設施受損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的,及時設置警示標志,并迅速組織搶修或采取措施排除險情。

            公路段:保持道路及安全設施狀況完好,保證正常運行;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公路危險路段的整治計劃、方案并組織實施;按照養護規范加強公路養護,積極整治公路危險路段;加強對公路及其附屬設施技術狀況的監測,對技術狀況達不到規范要求,或者路基、路面、橋涵、附屬安全設施受損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的,及時設置警示標志,并迅速組織搶修或采取措施排除險情。

            學區:指導和督促學校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學校教育內容,堅決制止學校使用報廢車輛、低速貨車、拖拉機等不符合安全條件的車輛接送師生以及超載行為。加強對農機上路機械的管理和拖拉機駕駛人的安全教育管理,會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及其駕駛人實施交通安全監管。

            (三)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機制。發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時,鄉政府要立即啟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預案,公安、衛生等部門同步聯動,積極組織開展現場救援和善后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失,最大限度提高交通事故傷員救治率。

            第2篇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西成公司下發的《關于印發<西成客專陜西有限責任公司道路交通管理辦法>的通知》的要求,我項目部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加強客專工程建設過程中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預防交通安全事故。

            第三條 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 參建各工區應依照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建立本工區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 編制依據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23年4月22日

            第六條 《關于印發<西成客專陜西有限責任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2023年12月27日

            第三章 機構設置與職責

            第七條 項目部成立交通安全領導小組

            組 長:李華偉、姜海濤

            副組長:孫永斌、李為華、劉春虹、劉華山、王立忠、張義申、賈維宏

            組 員:曹明春、尹樹剛、趙 鵬、陳繼友、張曙輝、李龍江、杜憲莉、李海龍、叢桂玲、任曉忱、洪景秋、湯杰偉、陳秋云、楊志鵬、李 環、王 俊、牛洪方、金成哲、李寶財、劉海波、丁偉

            主要負責部門:交管辦

            第八條 道路交通安全領導小組職責

            1、認真學習、宣傳、貫徹、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履行法律賦予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職責,做好本項目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2、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認真研究解決本項目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存在的重大問題;

            3、建立健全本項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機構,落實安全管理人員;

            4、適時組織、參與交通安全檢查,及時發現、消除或整改道路交通安全隱患,防止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

            5、積極主動地協助其他部門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6、適時向西成公司道路交通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本項目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況;

            7、完成其它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工作任務。

            第九條 項目部是工程建設過程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單位,項目部安質部、交管辦和各工區是現場督導、實施、檢查的主管單位。

            第十條 各工區項目負責人是建設期內交通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第十一條 項目部設立專門機構,全面負責本項目機動車駕駛人員、機動施工車輛(走行機械)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交管辦和人員必須認真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職責。具體職責如下:

            1、認真學習、宣傳、貫徹、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履行法律賦予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職責,做好本項目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2、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認真研究解決本項目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存在的重大問題;

            3、建立健全本項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機構,落實安全管理人員;

            4、適時組織、參與交通安全檢查,及時發現、消除或整改道路交通安全隱患,防止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

            5、積極主動地協助其他部門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6、適時向西成公司道路交通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本項目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況;

            7、完成其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任務。

            第十二條 機動車輛(走行機械)駕駛操作人員必須遵守有關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切實做好設備的日常維護、保養;保持設備的整潔和完好,保障好安全防護裝置與附件的齊全有效。

            第四章 道路交通機動車及駕駛員

            第十三條 機動車輛駕駛員在駕車時必須服從公安交警、運管征稽部門的管理,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

            第十四條 機動車輛駕駛員必須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駕駛作風,遵章守法,文明行車,按時參加交通安全學習。

            第十五條 任何人不得強迫駕駛員違法違章駕車;嚴禁酒后駕車、疲勞駕駛或將車交給無證人員駕駛。

            第十六條 機械車輛使用前,必須向公安交警部門申請等記,領取號牌、行駛證,并按規定辦齊隨車必備的證件。

            第十七條 車輛狀況、各項安全技術性能必須保持完好。并按規定進行年檢,合格后使用,不得開“病車”上路。

            第十八條 施工運輸車輛裝載的物品必須綁扎牢固,并按照環保要求覆蓋。運輸“超長、超寬、超高”的大件或易燃、易爆的危險化學品時,必須辦理特種車輛手續及準運證明,采取安全措施,懸掛明顯標記,必要時應配有指揮車、帶(壓)道車。

            第十九條 國道、省道及各類施工便道、通道等處嚴禁車輛人、貨混裝。

            第二十條 車輛在建設工地內部道路行駛過程中,應遵照限速標志要求行駛。

            第二十一條 車輛在施工現場倒車作業時,必須確認安全后方可倒車,必要時地面應有人員指揮;吊車、自卸車等嚴禁在行駛過程中提升、頂升作業。

            第五章 施工便道便橋

            第二十二條 施工場內的便道便橋設置應滿足現場管理標準化的要求,道路應平整,路基堅實、邊坡穩定,設置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在陡坡、彎道、交叉路口、窄橋、人行橫道等復雜危險路段應設置減速、危險等警示標志及防護設施。

            第二十三條 施工區域因臨時需要占用、挖掘或跨越、穿越道路架設、增設管線設施時,應與產權部門完備手續后方能實施,同時應有相應的臨時通行和保護安全的措施,有醒目的安全標志,夜間應設置紅燈警示。

            第二十四條 各工區要定期(一般不超過7天)或遇山洪、雨(雪)后,對施工便道進行檢查和維護;每班前對施工便橋要進行檢查和維護;陡坡等危險多發地段,要采取有效的手段和措施,保證交通安全。

            第六章 施工現場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凡在本項目施工現場服務的車輛都要自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項目部內部的交通管理辦法。做到車況良好、車容整潔、三證齊全、自覺服從項目部交管人員指揮,嚴格按照現場交通標志安全行駛。

            2、其他單位車輛,必須持有項目部統一發放的內部車輛通行證,憑證出入梁場等場所;在各施工現場的臨時外雇勞務車輛,入場前必須事先到當地交管部門辦理營運手續,然后到項目部辦理車輛出入臨時通行證;

            3、施工車輛必須服從指揮、聽從調度,在指定地點作業,在指定路段行駛,未經許可不得將車輛駛出施工區域。

            4、現場所有車輛都要按現場限速標志限速行駛,時速控制在5公里/小時以內,做到禮讓三先,安全行駛。

            5、嚴禁自行車、摩托車、非施工服務車輛駛入現場施工作業區。

            6、嚴禁人貨混載、違章拉人、超載超速。

            7、嚴禁酒后駕車、無證駕車、開英雄車、開帶“病”車。

            8、施工車輛不得亂停亂放,盡量避免妨礙施工現場通行。

            9、超重、超長、超寬、超高運輸車輛進入施工現場時應瞻前顧后、兼顧左右、謹慎行駛,最好派出指揮車在前開道。

            10、未經項目領導批準,施工現場的交通道路不得隔斷或挖斷。

            11、起重車、強夯機、挖掘機作業時周圍應設安全距離并有防護圍欄和警告標志。

            12、施工車輛脫離施工現場行駛時,應注意文明整潔,必須將車輛清洗干凈。

            13、違章作業或違章行駛造成交通事故或經濟損失由車方負責。

            14、工程施工,要求各協作單位盡量使用自己的車輛運送土石方、建筑垃圾等。在確有困難情況下需雇請社會車輛時,應嚴格檢查車方的牌照、執照、行駛證、年審年檢、車輛保險等各種證件及相關手續,確認齊全合格后方可雇用。

            15、所有現場施工服務車輛必須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項目部內部的土方車、裝載機、罐車、泵車等大型施工車輛,沒有項目部領導批示,一律不許私自駛出施工現場。

            16、拌合站、梁場等,凡拉運物資出門的車輛,必須持有項目部統一印發的物資出門證經門衛審查,印鑒齊全、物證相符方可出門。凡無正式出門證或物證不相符者,任何物品不許拉運出門,門衛有權扣留。

            17、凡違反道路行駛規定的,每車次處罰款200-1000元。

            18、違反上述任何規定,項目部管理人員有權當場制止,對當事人批評教育,并處罰款200元。

            第七章 交通事故管理

            第二十五條 各工區如果發生交通事故,按有關程序及時報交管部門。

            第二十六條 發生較大及以上交通事故,應在第一時內上報局指安質部。

            第二十七條 發生交通事故后,必須按照“四不放過”原則,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吸取教訓.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項目部安質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中鐵十九局集團有限公司西成客專項目部

            二o一三年三月一日

            第3篇 十六對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單位監督管理

            單位:新樂市公安局(蓋章)

            一、 監督檢查對象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道路運輸單位,使用校車(含7座以上經教育部門備案的接送中小學生、幼兒園兒童的載客車輛)的學校及幼兒園,鄉鎮政府及街道辦事處。

            二、 監督檢查內容

            公安交管部門對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單位落實交通安全責任,重點監督檢查以下內容:

            1、交通安全工作制度。檢查各項安全管理措施落實情況,是否設立交通安全管理機構、制定管理制度、明確管理責任人員、建立工作臺帳;

            2、動態監控平臺的使用。重點檢查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危險物品道路運輸企業和擁有50輛及以上重型載貨汽車或牽引車的道路貨物運輸企業及校車服務機構的動態監控平臺使用情況,是否有專職人員負責實時監控車輛行駛狀態,記錄車輛動態信息,及時糾正交通違法行為;是否落實長途客運車輛夜間禁行、限速限時駕駛和落地休息制度,依法查處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系統記錄的交通違法信息;

            3、駕駛人安全教育。檢查道路運輸單位是否按照規定對重點車輛駕駛人員定期組織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對聘用駕駛人進行資質審查;

            4、駕駛人安全記錄。檢查重點車輛駕駛人駕駛證審驗和交通違法及記分情況,核查所持駕駛證準駕車型是否與實際駕駛車輛相符,督促道路運輸單位和駕駛人及時處理交通違法信息記錄;

            5、車輛安全狀況。重點檢查客貨運輸車輛年度檢驗、交強險期限和車輛動態監控裝置安裝使用情況,抽查車輛安全防護裝置、反光標識、燈光、輪胎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是否存在車輛非法改裝等情況,督促對已達到報廢年限的車輛及時辦理報廢手續;

            6、客運場站安全宣傳及檢查落實情況。主要檢查開展交通安全宣傳、客車進出站安全檢查、安全告知等措施落實情況,督促客運場站嚴格落實客運源頭安全管理。

            檢查中發現有交通安全隱患的應當下達《交通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要求被檢查單位30日內通過信息平臺反饋整改情況,屬地公安機關交管部門監管機構視情對整改情況進行核查驗收。

            三、 監督檢查方式

            1、依托“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監管服務平臺”對重點車輛源頭監管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工作考核。

            2、發現交通安全責任單位存在安全隱患的,下發《交通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有嚴重交通安全隱患的,下發《嚴重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限期反饋整改情況。

            3、根據交通安全責任單位交通違法和交通事故積分情況,實行分級管理,分色預警,定期開展安全檢查。

            4、定期組織召開交通安全隱患突出的運輸單位負責人會議,通報相關情況,聽取整改匯報,對負責人和管理人進行教育培訓。

            四、 監督檢查措施

            對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單位應根據其交通安全責任落實情況及其車輛和駕駛人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違法情況,公安交管部門可采取以下管理手段:

            1、分類管控。依托科技信息手段掌握重點車輛及駕駛人交通違法、交通事故情況,實行分色預警、分級管理;

            2、召開會議。組織召開現場會、工作例會或情況通報會,介紹當前道路交通安全形勢,通報各單位所屬車輛及駕駛人交通事故、交通違法情況,提出工作要求;

            3、下達《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對存在交通安全隱患的單位提出整改要求,對整改情況進行核查;

            4、責令限期改正。對有嚴重交通安全隱患的單位下達《嚴重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間可限制其辦理機動車道路通行證件;

            5、安全提示。對有嚴重交通安全隱患的單位,可以召集單位責任人和安全管理責任人,指出道路交通安全隱患,聽取落實整改情況,提出工作要求和建議。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邀請安全監督、交通運輸部門和新聞媒體參加。會前應發出書面通知,注明被召集單位名稱、人員、事項、時間、地點、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等。會后應形成會議紀要留存備查,并發送有關單位;

            6、禁止上路行駛。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負有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以及安全隱患突出的道路運輸單位經公安交管部門下達嚴重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后仍不認真整改的,禁止其未消除安全隱患的機動車輛上道路行駛,并通過掛牌監管、媒體曝光、加強路面管控等措施,督促其加強對車輛和駕駛人的安全管理;

            7、情況通報。每季度將轄區道路運輸單位交通安全狀況(交通安全隱患、交通違法和交通事故等情況)向同級安全監督、交通運輸、教育等部門通報。問題突出的,應及時通報,并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公安交管部門;

            8、社會監督。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建立舉報獎勵制度,依法查處檢查中發現的交通違法行為,依法處罰單位相關責任人;

            9、通報表彰??偨Y推廣道路運輸單位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的經驗和做法,對成效突出的單位給予表彰。

            五、 監督檢查程序

            1、對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單位進行安全檢查,公安交管部門檢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檢查時應當出示警官證或執法證件,交通安全協管員不得單獨開展安全檢查工作;

            2、檢查人員對檢查情況應當場填寫《交通安全檢查記錄表》,如實填寫檢查記錄,記錄檢查的時間、人員、檢查內容、發現的問題和整改建議,并記錄檢查圖片資料?!督煌ò踩珯z查記錄表》一式兩份,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交通安全責任人簽字,一份由公安交管部門存檔,一份由被檢查單位留存。檢查工作結束后應在兩個工作日內,將檢查情況錄入“交通安全監管服務平臺”;

            3、發現交通安全責任單位存在安全隱患的,10日內下發《交通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要求被檢查單位30日內通過信息平臺反饋整改情況;對存有嚴重交通安全隱患的,15日內下發《嚴重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并限期15日內反饋整改情況。

            六、 監督檢查處理

            對存有交通安全隱患的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單位,下發《交通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改正,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負有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以及安全隱患突出的道路運輸單位經公安交管部門下達嚴重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后仍不認真整改的,禁止其未消除安全隱患的機動車輛上道路行駛,并向同級安全監督、交通運輸、教育等部門通報。

            第4篇 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職責

            一、制定本行政區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并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提高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覆蓋面和普及率。

            三、與轄區村、企業、學校等單位簽訂交通安全責任書,定期督促檢查工作落實情況。

            四、每月召開一次道路交通安全例會,分析本行政區內道路交通安全狀況,安排部署下月工作。

            五、指導各村交管室建立本行政區內機動車及駕駛人員信息紙質和電子臺賬,實現對車輛、駕駛人戶籍化管理。

            六、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內農村道路安全隱患排查,協調相關部門及時治理。

            七、建立交管員網格化管理機制,組織指導交管員、協管員和勸導員開展道路交通違法查糾工作,收集交通違法證據,及時向公安交警部門報告。

            八、協助公安交警部門辦理機動車、駕駛證車管業務。

            九、協助公安交警部門做好交通事故現場維護、善后調解處理工作。

            十、完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其他工作任務。

            第5篇 廠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內部道路交通管理,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公司員工、外來人員的人身安全,有效實現人車分流,提高道路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部所有范圍,適用于進入公司區域的所有人員、車輛。

            第三條 公司設立廠區道路交通管理委員會,由公司生產部、安全部、設備部、人力資源部負責監督管理;各分廠、部門負責各自區域的道路交通管理及人員通行監督管理。道路交通管理常設機構設立在公司安全部,安保人員進行日常的道路監管。

            公司道路交通管理委員會機構:

            主 任:黃輝

            副主任:錢軍明 薛宏斌

            成 員:曾為鑫 陳順桂 徐平 徐亞東

            張燁 鄭杰 周書平 王俊華

            梅九瑞 丁鳳林 朱興寶 印曉曉

            孫世才 謝靜 張建

            第四條 公司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占用、毀損交通標志、交通標線。

            第五條 公司區域內發生交通事故時,現場人員應及時向公司安全部報告,公司安全部負責交通事故處理或按有關規定上報政府公安部門,進行事故處理。

            第二章 生產區車輛管理規定

            第六條 廠區內車輛一律限速5千米/小時、限高4.5米行駛。

            第七條 所有機動運輸車輛進入生產區域必須由北門進入,其余大門不予放行。非貨運、工程車輛禁止駛入生產區域。公司特殊貴賓,根據董事長、總經理安排,可臨時開放相關大門。

            第八條 各類運輸車輛貨廂不得擅自帶人,不準超載、超速行駛、不得人貨混裝。叉車除司機外,不得乘坐其他任何人員。

            第九條 各類機動車輛必須行駛在機動專用通道,不得占用人行通道行駛。

            第十條 禁止各類機動車輛帶病行駛。安全設施(車燈、車剎、阻火器)不全的車輛禁止使用。特種車輛(汽車吊、工程車輛等)未定期檢驗,不得進入公司廠區;私自改裝車輛禁止進入公司生產區。

            第十一條 生產部負責廠區內機動運輸車輛的監督管理,安排內部車輛的使用及人員調配。

            第十二條 設備部負責內部運輸車輛駕駛人員的培訓,建立內部運輸車輛及駕駛人員資格檔案;建立車輛管理檔案,按照技術規范定期對車輛進行安全檢查、檢測。

            第十三條 行政后勤部門負責各類商務車輛駕駛人員的培訓,并建立車輛及人員檔案。

            第十四條 外來車輛入廠時,須經得相關部門同意,在北門崗經檢查登記、核實裝有阻火器后方可進入。

            第十五條 廠區內各道路,除定點裝卸物料區域外,任何車輛不得隨意占道停放。

            第十六條 起重作業車輛需要占道作業時,必須到安全部辦理起重作業許可證,由安全部劃定道路區域,并在兩邊進行警示隔離。

            第十七條 任何外來運輸車輛,必須按照公司規定要求,夜間不得在公司生產區內停放。工程施工車輛可根據施工性質,酌情予以指定區域停放。

            第十八條 廠內運輸車輛(叉車),不得為圖方便,穿行與運輸無關的車間,干擾其他車間的正常生產。

            第三章 行政區車輛管理規定

            第十九條 公司為公司員工免費提供私家車停車點。私家車每年12月份到安全部進行車輛登記,辦理公司出入通行證,同時繳納通行證工本費20元。通行證每年審核辦理一次,使用有效期為1年。無通行證車輛一律按照外來車輛進行管理。

            第二十條 私家車停放按照公司劃定停車位進行停放,停放整齊,服從外保人員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公司辦公大樓正前方(花園北側)停車位為公司高管及外賓停車專用,其他車輛不得占用。

            第二十二條 公司員工不得將自己的通行證借給他人車輛使用。

            第二十三條 外保人員對車輛停放進行監管,對違規停放、外借通行證及不服從管理等行為進行登記。

            第四章 道路管理

            第二十四條 生產區域要保證道路暢通,在交叉路口、彎道、狹道、坡道和消火栓附近不準停車。

            第二十五條 生產區域道路未經許可禁止堆放物料,不得阻塞道路、不得傾倒垃圾、不得橫斜馬路拉起鋼繩等。撤下的原料及其它物料,應及時清除。

            第二十六條 施工作業需臨時占用路面、封路,應經施工負責單位申請,由安全部批準,并完備安全措施,設置隔離帶和夜間安全警示燈。

            第二十七條 非機動車輛(三輪車、拖車)等應沿人行道行駛,當輸送物料過寬時,原則上沿人行道行駛,并可占用機動車道。

            第二十八條 車輛、行人在公司內行動時,要按照廠區設置的道路標識,做到“一停、二看、三通過”,不準冒險搶道。

            第二十九條 一切公司內行駛車輛,應自覺服從道路管理委員會成員、保衛、門衛和安全人員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廠區道路未經安全部許可,不得隨意占用和劃線,或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條 人員進入生產區內后,必須沿人行道通行,不得在占用機動車道。

            第三十二條 多人一同行走時,并排行走不得多于兩人。

            第三十三條 部分道路未進行機動車道和人行通道的,原則上靠右行駛(行走),在進入有功能劃分的道路時,按照劃定功能區通行。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管理規定,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給予責任人50元處罰:

            1、在公司區域內酒后駕駛或把機動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的;

            2、未按指定線路在生產區行駛的;

            3、在公司區域內駕駛機動車輛超速、超載行駛的;

            4、在非停放車輛的地點停放車輛的;

            5、人員不按照人行道通行,且不聽勸阻的;

            6、運輸車輛違規載人行駛或人貨混裝的(按人頭處罰)。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管理規定,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給予責任人100元處罰:

            1、不接受檢查,故意刁難、辱罵或出手毆打監管人員的;

            2、未經申請占堵道路的;

            3、故意破壞道路設施的;

            4、占道施工,但安全措施不到位,不聽管理繼續施工的。

            第三十六條 道路管理納入現場規范管理,對各類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除上述處罰外,同時納入車間月度現場管理考核,每一項酌情扣所屬單位1~4分。

            第三十七條 私家車進入公司,違反本管理規定,有以下行為之一的,次年不予以辦理通行證:

            1、年度累計各類違規超過3次的;

            2、未按照規定停放車輛且不聽勸阻的;

            3、將通行證借給他人,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由責任方予以賠償;因自身原因造成自身的損失,由責任者自己承擔。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對違反本規定行為的個人和單位的處罰或考核,由公司道路交通管理委員會執行。本制度自2023年3月10日起實施。

            第四十條 本制度由公司道路交通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南通天澤化工有限公司

            2023年3月1日

            第6篇 道路交通安全企業安全管理信息系統的研制與應用

            引言(1)

            為了提高企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效率,防止交通事故的發生,利用計算機信息技術來進行大型企業交通運輸安全管理,是企業科學化安全管理的有效途徑。道路交通運輸安全管理信息系統(traffic safety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即tsmis)正是面向企業交通安全管理,利用計算機信息技術開發而成,它可大大提高安全管理的科學性和規范性。本文結合西北石油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系統的研制情況,以軟件工程的思路和實際應的角度論述交通運輸安全管理信息系統(tsmis)的設計思想和編制過程。

            組成(2)

            tsmis是管理信息系統的具體應用和展開。它嚴格遵循科學的安全管理原則,采用了動態人機安全原理,結合動態風險評價與決策,是一套完整的管理信息系統。tsmis主要的組成有:①駕駛員信息管理;②車輛信息管理;③安全管理信息化的實現;④安全動態管理即風險評價。如圖1所示。

            圖1 企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系統的組成

            管理信息系統的開發是一項復雜的社會工程和技術工程,它涉及社會和技術等多方面的內容。在建立企業道路交通運輸安全管理信息系統時,需要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1) 企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系統建設的可行性研究;

            (2) 交通安全管理信息系統開發策略的研討與制定;

            (3) 系統開發方法的研討和選擇;

            (4) 開發步驟的劃分和制定;

            (5) 系統的運行計算機配置和數據庫的總體設計;

            (6) 軟件開發工具的選擇和提供。

            針對tsmis的設計內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系統的建立需要綜合和應用多種學科的知識和成果,包括安全管理學、系統安全工程學、數字、統計學、計算機科學、軟件工程、行為科學、心理學、人機工程學、交通安全管理學等研究成果,而且還需要參照國內外的交通安全管理的有關標準,因此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同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系統tsmis的建設又具有社會性的一面,因為系統本質上是一種人機系統,它低托于管理科學的成果和受管理者的意識和習慣的支配。并且在系統建設和以后的運行中,需要處理好復雜的人與人之間、部門與部門之間、企業內部與企業外部間的多種關系,這些關系的協調和處理是系統開發和運行中必不可少的工作內容,這比單純的技術性工作要復雜得多。因此,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系統開發的重點是要搞清楚安全管理工作中復雜多變的人員、部門關系,并從中找出規律,以便系統能進行人、車、環境的動態分析。

            軟件的系統設計(3)

            1. 軟件系統組成

            道路交通安全信息管理系統的功能模塊如圖2所示。

            圖2 道路交通安全信息管理系統的功能模塊

            (1) 數據庫設計

            儲存駕駛員信息數據、車輛信息數據、管理標準及作業文件數據等。采用access2000單機版和sql server2000網絡版2種應用版本,以適應不同用戶的需求。

            (2) 輔助管理模塊

            此模塊包括出車調度管理、駕駛員管理、車輛管理、檔案管理等子模塊。其功能如下:

            ①出車調度管理模塊:主要提供動態的安全出車調度,是該軟件系統的核心之一,具有根據人、車、環境等因素動態分析出車調度的安全指數,并提出可行性依據建議。如果人、車配備不合適或安全指數太低,系統會要求重新選派。如條件滿足,系統會自動存檔并打印出車表單。駕駛員、車輛、檔案管理模塊都分別按照西北石油局的安全管理標準來實現信息化。

            ②輸入、輸出:出車調度管理模塊的輸入主要是各單位調度派遣信息,輸出的主要是調度動態分析和出車表單。

            (3) 統計分析模塊

            根據統計分析要求,從數據庫中取出數據進行分析,并以圖表方式顯示統計分析結果。本模塊主要由以下幾個模塊組成:駕駛員信息統計、車輛信息、行車指標統計、事故信自統計、人車動態分析等。

            ①功能設計:以圖表形式來統計分析各項數據信息,分別有柱狀圖、扇型圖、折線圖等顯示,根據不同的用戶需求來實現不同的數據統計分析功能。

            人車動態分析評價系統可以結合人、車、環境等因素動態地完成安全評估報告。它是建立在數據庫和統計分析結果基礎之上的。

            ②輸入、輸出設計:輸入主要指輸入用戶想統計的信息的一些參數,輸出有打印表單等功能。

            (4) 信息查詢模塊

            本模塊包括駕駛員信息查詢、車輛信息查詢、事故信息查詢、出車調度信息查詢、安全法規信息查詢、安全管理標準信息查詢等幾個子模塊。每個模塊都有復合式查詢功能,即可通過輸入多項或一項進行信息查詢。

            如駕駛員信息查詢模塊中可以通過輸入駕駛員的姓名、年齡、工齡、性別、身份證號碼等進行多重信息查詢。

            (5) 系統管理模塊

            完成軟件系統的各項管理操作,如編輯功能、文件操作、數據庫的維護管理及數據庫文件的備份操作等。

            (6) 幫助模塊

            給操作者提供各種有關操作方面的信息及軟件使用方法等。

            (7) 軟件人機界面

            采用下拉菜單,鼠標操作,具有良好的人機交互性和操作簡便性。

            2. 軟件設計要求

            根據西北石油局信息中心的要求,采用混合編程方法設計軟件系統,軟件既可在網絡上運行,也可在單機上運行。主要使用的設計語言為vb6.0及其他輔助工具軟件,軟件運行環境為windows98及以上的版本,硬件配置為:pii及以上機型,內存64m,硬盤3.5g,光驅32倍速,數據庫采用access2000的單機版和sql server2000網絡版2種。

            本系統采用當前流行的ado數據庫技術和常用的vb+sql server管理信息系統軟件開發模式,并應用人機工程學原理來設計互動的人機友好界面,使tsmis系統更具企業親和力。

            軟件編制結果應用(4)

            根據上述設計內容,初步研制出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系統1.0”,通過調試,基本可以應用于企業道路交通安全的信息化管理。該系統具有功能全,界面好,使用操作方便等特點,可廣泛應用于各類大型企業內部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

            結束語(5)

            隨著技術的進步,經營管理方式發生了轉變,從而使面向管理的信息系統的內容和形式都在發生著變化,當前可以充分利用網絡技術和數據庫技術的發展,形成一種全新的運行方式。同樣,網格技術的發展也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系統在大型企業間使用變得很簡單,通過企業內部的局域網,可以實現整個企業資源共享的同時,也可以用tsmis系統進行整個企業的信息查詢、遠程協調各單位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事務等操作。這樣更有助于企業在宏觀上進行安全決策和風險評價分析。

            道路交通運輸安全管理信息系統必須根據時代要求,走網絡化道路,要不斷完善其網絡功能,真正實現信息化管理,并朝著信息化方向不斷發展。

            第7篇 基于gis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系統的研究

            針對道路交通安全的現狀,筆者分析了利用地理信息系統(gis)建立道路安全管理系統的必要性及優點,探討了基于gis的道路安全管理系統的功能、設計思路及其開發的技術路線。利用gis進行交通安全管理可以增強交通事故分析的直觀性、可操作性,進行區域安全評價、事故多發點因素分析,有利于挖掘交通事故的深層原因,從而指導安全管理工作。基于gis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研究,是gis在領域應用和迅速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現代化水平的一個創新性探索。

            1 引 言

            隨著中國汽車保有量的快速增長,道路交通安全問題已經成為人民生活中的重要問題之一。2002年我國道路交通事故件數、受傷人數、死亡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四項指標分別達到了77萬多起、56萬多人、10.9萬多人和33億多元人民幣。道路交通安全局勢極其嚴峻,如何有效地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是迫切需要解決的課題。采用科學的分析方法、挖掘肇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各種原因是合理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預防交通事故的關鍵。

            國內外很多交通安全管理機構都建立了信息決策系統,用于滿足各自特定的需求。但這些交通安全信息系統大多數都不具有地圖顯示及空間建模分析功能,從而還不能進行大面積范圍的交通安全分析。地理信息系統(gis)是一組具有圖形圖像數字化、空間數據管理、查詢檢索、模型運算和多種輸出功能的軟件,它可以結合具體地點的事故數據,進行直觀的空間分析,因此,適用于與地理位置密切相關的交通安全問題的研究。

            目前,基于gis的道路安全管理系統研究尚處于起步階段。筆者分析了gis技術應用于道路安全管理系統的必要性及優點,探討了基于gis的道路安全管理系統的功能、設計思路及其開發的技術路線。這對建立實用的安全管理系統,提高道路安全管理水平及拓寬gis的應用領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 道路交通安全gis

            2.1 gis與道路交通安全層次

            地理信息系統簡稱'gis'’(geographic lnformation system),是一門集計算機科學、地理學、信息科學、管理科學和測繪科學為一體的新興技術。它采用數據庫、計算機圖形學、多媒體等最新技術,對地理信息進行處理,能夠實時準確地采集、修改和更新地理空間數據和屬性信息,為決策者提供可視化的支持。道路交通安全分析可分為3個層次:

            第一層次是對某一地區或區域的交通事故現狀和趨勢進行分析。這一分析可利用數學方法進行統計和預測,并分析與該區域經濟發展,道路設施交通流量等因素之間的關系,從而從宏觀上了解和控制交通事故的發生。

            第二層次為交通事故的區域分布分析,對某一區域的交通事故發生的特征、頻數、相關因素等進行分析,從總體上了解和把握該區域的事故情況。由于區域分布分析中的交通事故數據具有很強的區域地理因素,這就需要有地理數據的文件管理系統。

            第三層次為微觀分析,分析研究某一路段或某一交叉口交通事故發生規律和發生機理,以便制定安全對策。這一層次的分析則需要更多的地理因素信息和環境因素信息,簡單的數據文件形式已不再滿足要求,借助直觀形象的地圖進行安全分析尤顯必要。

            通過以上分析可知,利用海量的數據對某一區域、某一路段或交叉口進行交通安全分析,基于gis的存儲、分析、地圖可視化顯示以及輔助決策案的制定是先進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系統的基礎和道路交通事故預防的關鍵技術之一。

            2.2 功能分析

            道路交通安全gis應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輔助工具,它不僅能為各級管理部門和事故處理部門的宏觀管理、微觀分析及決策提供全面服務,而且還能為工程技術人員提供事故分析的工具。交通安全管理gis應具有以下功能:

            (1)數據的輸入和管理。系統具有數據輸人與管理功能,包括與事故有關的各種信息。例如,道路幾何尺寸、交通流、交通管理設施的分布及維修情況等屬性數據的維護工作都可在地圖上進行操作,較以往的字符型數據庫更方便、直觀。

            (2)事故統計、報表。事故的統計方法應遵照公安部的統計規范,并應具有事故預測預報功能。報表功能應包括定期報表和特殊報表功能,定期報表可采用表格形式或地圖形式,這些報表使管理者能夠全面地了解本地區或某一地點的事故概況和事故頻率。專用查詢報表通常是應某一特殊要求而能快速形成報表的功能。

            (3)事故黑點識別與顯示。系統可以統計各點、交叉口、路段和整個區域的事故情況,并可按照一定標準(如事故次數、事故率或二者相結合),自動篩選出事故黑點,并自動標識于地圖上。

            (4)交通事故信息查詢。各類交通事故數據和有關指標數據都可在地圖上查詢,并以直觀圖(如餅圖、直方圖、排列圖等)顯示,圖形顯示可任意放大縮小,不同事故類型可按照用戶要求分別顯示或整體顯示,最大限度地提高工程技術人員的事故分析水平和安全管理人員的決策能力及效率。

            (5)事故預防、預案。對未來將要發生的事故作出預測,分析未來事故的危險程度和發展趨勢,并給出應采取的防治措施,以供道路管理者作出決策,如提出道路改善意見、事故黑點整治措施等。

            (6)其他功能。系統在滿足各級管理部門、事故處理部門業務處理的同時,應預留接口,與相關的辦公自動化系統和交通監控系統實現信息共享。此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系統也將是未來智能化交通信息系統(its)的一部分。

            3 道路交通安全gis設計

            道路交通安全gis系統主要涉及兩個部分:一是其開發和運行的平臺,即gis系統軟件和地圖部分,該部分的主要功能是為交通安全分析、決策和預案提供支持平臺和道路空間地理信息;二是交通安全本身所涉及的內容,主要指與交通事故相關的信息,如何通過gis的強大功能(如圖形疊置、緩沖分析等),將這兩部分內容整合在一起,得到道路交通的安全分析、決策和預案系統,則是系統開發的主要目的。根據這一目的和要求,筆者設計了道路交通安全gis系統,如下圖所示。在該系統中,主要包括6部分:道路地理信息gis地圖、交通事故數據庫、數據庫管理系統dbms、區域安全評價、事故黑點分析及交通事故預測系統。

            3.1 道路地理信息gis地圖

            采用空間數據和數據庫掛接,改變了傳統的信息管理方法,地圖由傳統的靜態紀錄變為信息豐富多樣的動態的電子地圖,實現了數據可視化。它使交通安全管理部門對道路安全的管理變得直觀、簡單和易操作,為決策提供科學快捷的支持。如通過直接對地圖實體進行查詢,可以獲得包括道路信息,如道路等級、橫斷面寬度、橫斷面形式、道路線形等,以及事故多方位信息,如事故發生量在空間、時間上的分布和交通量的分布。

            3.2 交通事故數據庫

            道路交通安全gis的基礎是存儲在數據庫中被用來分析的信息。交通事故信息由公安、交警部門采集與管理。而目前一般的公安與交警部門研制開發了部分道路的數據庫,可根據實際情況實行原有的數據庫到gis數據庫的轉換。

            3.3 數據庫管理系統dbms

            gis關鍵技術之一是空間數據庫的設計,其數據庫是一個共享或者分享式的數據庫。gis數據庫通常應該滿足:最小冗余原則(數據盡可能不重復)、應用程序對數據資源的共享原則、數據獨立性原則以及統一管理原則。數據庫中的數據應該依其本身的特點進行組織,而不是依據使用目的的不同而不同;同時,數據庫的結構應當反映出不同的應用目的要求,支持各種應用程序和目的,而且各種應用程序是相對獨立的。因此,gis數據庫應該容納各種各樣的數據類型和格式,在考慮數據特征的同時,又需兼顧其應用目的。

            3.4 事故黑點分析系統

            事故黑點及其影響因素分析屬于微觀分析的范疇,其主要用于查找事故黑點,確定其危險水平,并且從多角度分析事故成因。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人員最需了解哪一路段行車危險、什么情況下最易引發交通事故。按照管理者需求,采用事故次數、事故率或二者相結合的方法,篩選出事故黑點,并對其進行多方面分析,如道路狀態技術分析、事故成因分析,找出事故發生的原因,為道路交通管理者提供對策。

            3.5 區域交通安全評價系統

            影響道路安全的因素很多,各因素之間往往相互作用、相互制約,形成一個復雜的系統。對道路交通安全進行確切地評價,需要排除次要影響因素,正確地選擇主要影響因素作為評價指標。利用gis的可二次開發性,建立區域交通安全評價模型,可選擇的方法有4項指標法、綜合當量指標法或灰色系統評價法。參與評價的區域可直接從圖上拾取,評價結果可通過區域著色的方式顯示,不同地點的安全水平則通過不同的符號、顏色、線型或線寬來表示。

            3.6 事故預防預案系統

            交通事故預防預案是對未來有可能發生的事故作出估計,分析未來事故的危險程度和發展趨勢,并給出應采取的防治措施。應用gis的接口,裝入事故預測模型,直接調用交通事故的空間數據,根據不同的需要對其進行預測。預測數學模型可選擇傳統的概率預測法、回歸預測法或非線性的神經網絡預測技術。

            4 道路交通安全gis開發技術

            運用地理信息系統進行交通安全管理,首先應建立某一地區的地理信息系統。由于中國的地理信息系統發展較晚,只有少數城市建立了初步的地理信息系統,這為交通安全分析提供了必要的基礎。由此,根據目前中國的實際情況,道路交通安全gis適合采用“原型法”進行研究開發。

            所謂“原型法”就是:在系統開發的初級階段,在對初步調查用戶需求的基礎上,快速構造一個可以工作的系統原形,將此原型提供給用戶使用,聽取意見;然后修正原型,補充新的數據、數據結構和應用模型,形成新的原型;經過幾次修正迭代后,可以達到用戶和開發者之間的完全溝通,明確系統定義和用戶界面要示,形成較為完善、成熟的系統產品。

            5 結束語

            中國的交通安全形勢嚴峻,已引起了相關部門的關注,但由于該課題的復雜性,給研究工作帶來了許多挑戰,交通安全技術及安全管理的研究任重道遠。在gis空間數據輸入、編輯、圖形數據屬性互訪的、信息查詢等功能的基礎上,納人事故多發點及其影響因素分析、區域安全評價和事故預測系統,可將圖像信息、地圖、數據及模型綜合管理,為道路交通管理部門提供決策輔助信息和決策方案。筆者通過對這一課題的探討和初步的系統設計,看到了gis在交通安全管理方面應用的潛力和廣闊前景,此項技術的應用必將會帶來交通安全管理技術的革命。

            為了盡快建立起道路交通安全gis管理應用系統,筆者提出以下建議:

            ①要提高各級交通和公安廳部門對地理信息系統技術重要性的認識,并且給予必要的投資;

            ②逐步建立完善的道路結構數據庫;

            ③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過程中,應認識到安全管理系統設計與道路規劃、設計、建設和營運車輛的管理的整體性,不能人為地把它們分割開來;

            ④要實現交通、公安和建設部門的信息共享,實現安全信息指導道路的規劃和運營。

            第8篇 廠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1 范圍

            為了加強公司廠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安全暢通,規范職工遵章守紀行為,特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規范了公司各單位廠內道路上通行的各類機動車駕駛員和行人的交通安全管理。

            本規定所指的機動車輛包括:各種汽車、吊車、摩托車、叉車、電瓶車、裝載機、輪式或鏈條式專用機械等。非機動車輛包括:自行車、三輪車、架子車等。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各單位廠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對《安全生產控制程序》的進一步細化和補充。

            2 職責

            2.1 公司質量安全環保處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公司車輛、駕駛員的交通安全管理、事故處理和有關交通業務工作。

            2.2 交通安全管理的職責是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道路交通行車安全的法規、條例、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機構和制度,對企業的駕駛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實施行車安全的監督檢查。

            2.3 凡在廠區道路上通行的車輛、人員、騎車人、乘車人以及在道路上進行其他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都必須自覺服從和遵守本規定。

            3 管理內容

            3.1 證照管理

            3.1.1 機動車準駕證申領程序

            3.1.1.1 交驗公安部門核發的有效駕駛證。

            3.1.1.2 車輛單位簽署意見,注明是專職駕駛員或是有車單位管理人員,專職駕駛員需注明所駕駛車輛,號牌、類型。

            3.1.1.3 機動車輛準駕證規定的準駕車型應與機動車駕駛證規定的準駕車型相一致。

            3.2 駕駛員管理

            3.2.1 駕駛員應具備良好的技術素質、身體素質和職業道德,嚴格遵守交通標志、標線和道路交通管理規定。

            3.2.2 駕駛員應自覺參加各級部門組織的交通安全活動和技術培訓,不斷提高駕駛技能,增強安全意識。長期在外執行任務的駕駛員,出發前由本單位組織安全學習,有條件的,在執行任務所在地組織安全學習。

            3.2.3 駕駛車輛時必須攜帶駕駛證、行駛證、準駕證、行車路單及交通管理相關的證件和手續等。

            3.2.4 駕駛員要堅持車輛的“三檢”制度,做好車輛日常維護工作,保持車輛處于完好狀態;服從調度安排,接受安全監督檢查,如實匯報出車情況。

            3.2.5 駕駛員有下列情況之一,嚴禁駕車:

            3.2.5.1 飲酒或服用影響駕駛能力的藥物后。

            3.2.5.2 車證不符。

            3.2.5.3 疾病或疲勞過度。

            3.2.5.4 打移動電話或由其他妨礙安全行車的行為。

            3.2.5.5 車輛機件失靈,轉向、制動、燈光、喇叭等主要機件有故障和其他有礙安全行駛的。

            3.2.5.6 裝載不符合安全要求和裝載規定的。

            3.2.6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駕駛員有權拒絕駕駛車輛:

            3.2.6.1 有醫院證明患有妨礙安全行車的疾病。

            3.2.6.2 裝載的物品不符合裝載規定,嚴重影響安全行車。

            3.2.6.3 裝載化學危險物品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手續不全。

            3.2.6.4 車輛存在嚴重故障,影響安全行車。

            3.2.6.5 行車路線和地點與路單不符。

            3.2.7 凡無準駕證的人員。駕駛本單位機動車輛按無證駕車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發生

            事故責任自負,并賠償一切經濟損失。

            3.2.8 駕駛員不得擅自將車交給他人駕駛,嚴禁私自教練他人學習駕駛。如有違反,一經發現要嚴肅處理,由此而發生事故的,全部責任和損失由駕駛員本人承擔。

            3.2.9 違反公司規定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一切損失后果和責任自負。

            3.3 機動車輛管理

            3.3.1 機動車輛的行駛、停放應遵守國家、省、市和公司有關規定,不得在廠區、職工生活區違章行駛、停放和持續鳴號。

            3.3.2 在復雜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輛應有嚴密的安全措施。遇有險情和簡易難行的險路時,乘員應下車步行,機動車應降低車速,同時派人協助駕駛員加強嘹望,嚴禁冒險強行通過。

            3.3.3 施工車輛進廠車輛需攜帶施工合同,檢維修施工安全合同,在公司車輛管理辦理施工臨時進廠證方可進廠。

            3.3.4 施工臨時進場車輛必須遵守公司入廠須知規定。

            3.3.5 機動車輛裝載運輸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應遵守下列規定:

            3.3.5.1 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必須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并按照危險化學品危險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儲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封口嚴密,能夠承受正常運輸條件下產生的內部壓力和外部壓力,保證危險化學品在運輸中不因溫度、濕度或壓力的變化而發生任何泄漏。

            3.3.5.2 駕駛員、押運員、裝卸人員、管理人員應掌握危險貨物運輸的安全知識,了解所運載的危險貨物的性質、危害、屬性、包裝、標識、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經省級道路管理機構考核合格后憑《從業資格證》上崗作業。駕駛人員應有三年以上駕駛經驗,并持有效危險品運輸許可證;押運員要持有效押運證。車輛經有關部門檢驗,取得有效準運證,方可運輸。

            3.3.5.3 應根據危險貨物的性質給車輛配帶相應的防護、消防、氣防器材。

            3.3.5.4 嚴禁在拉運易燃、易爆物品的車上及車輛周圍吸煙。

            3.3.5.5 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均應根據有關規定懸掛國家統一標準的標志燈、牌。

            3.3.5.6 夏季高溫季節裝運易燃、易爆的危險貨物,應按當地有關部門規定執行。

            3.4 運輸規定:

            3.4.1 對車輛安全技術狀況進行嚴格檢查,發現故障必須排除后,才能投入運行。

            3.4.2 攜帶的運輸危險貨物有關的證件必須齊全。

            3.4.3 隨車攜帶的遮蓋、捆扎、防潮燈工具必須齊全有效。

            3.4.4 車廂欄板罐體必須平整牢固,車廂內不得有與所裝貨物性質抵觸的殘留物。

            3.4.5 駕駛員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3.4.6 押運人員必須乘坐在指定位置上,車上嚴禁搭乘無關人員,不得攜帶與所裝貨物性質相抵觸物品。

            3.4.7 根據車輛裝載情況,途中應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中途臨時停車應與其他車輛、高壓線、人群聚集地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應停放在有利于安全防護的地方。

            3.4.8 運輸途中遇天氣發生變化,應根據貨物特性及時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遇有雷雨時,不得在樹下、電桿、高壓線、鐵塔、高層建筑物及容易遭到雷擊和產生火花的地點停車。若要避雨時,應選擇安全地點。

            3.4.9 車輛發生故障需修車時,應選擇安全地點。需進入修理廠時,不準載貨進入廠內。

            3.4.10 運輸途中發生貨物丟失或泄漏等情況時,應及時報告有關部門并進行應急處理。

            3.4.11 危險化學品在公路運輸途中發生被盜、丟失、流散、泄漏等情況時,承運人及押運人員必須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

            3.5 裝卸規定

            3.5.1 車輛進入危險貨物裝卸作業區,應聽從作業區指揮人員的指揮,駕駛員不準離開車輛。

            3.5.2 裝卸過程中,車輛的發動機必須熄滅并切斷總電源。

            3.5.3 駕駛員負責監裝監卸并對貨物的堆碼、遮蓋、捆扎等安全措施及影響車輛啟動的

            不安全因素進行檢查。

            3.5.4 裝卸過程中需要移動車輛時,應先關上廂門或欄板。若原地關不上時,必須有人監護,確保安全情況下才能移動車輛,起步要慢,停車要穩。

            3.5.5 特種作業機動車輛、專用機械車輛每年進行一次以上專項檢測,凡存在缺陷和隱患等,整改后方準使用。嚴禁將特種作業機動車輛、專用機械車輛當作運輸車、以車代步使用。

            3.5.6 機動車輛應按有關規定配備必要的專用工具、滅火器、警告標示牌及防滑鏈和溜木等必需的輔助工具以及必須配備的安全帶等。

            3.5.7 保衛部門公用摩托車必須嚴格管理,使用時須經領導同意,嚴禁摩托車在裝置或在易燃易爆和物料跑損現場行駛。

            3.5.8 嚴禁公車私用和作為上下班交通工具。車輛單位要做到對車輛的科學管理、合理使用、定期維護和計劃修理。

            3.6 非機動車、行人和乘車人

            3.6.1行人、騎自行車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3.6.1.1 行人、騎車人須在非機動車道行走?;旌宪嚨佬腥?、騎車人靠路邊1米范圍內行走。

            3.6.1.2 騎自行車人不準牽引其他非機動車輛或被機動車輛牽引。

            3.6.1.3 轉彎前必須慢行,向后嘹望,并伸手示意,不準突然猛拐。

            3.6.1.4 通過無人看守的鐵道口時,須停車嘹望,確認安全后方準通過。

            3.6.1.5 自行車等非機動車輛出入廠內應主動下車接受檢查,推行進出;必須在指定地點停放,不準妨礙交通安全通道;不準在有毒、有害物排放的地方停留;不準在起重物下穿行;行走要注意腳下有無溝、坑、井、頭頂上部有無管線、架子、電纜、電線等障礙物。

            3.6.2 乘坐貨運機動車時,不準在前部站立,不準坐在車廂欄板上,欄板1米以下的不準拉人;水罐車、油罐車、吊車等處駕駛室外,一律不得載人。有扶手的正叉車可乘坐

            兩人,其它部位嚴禁乘坐。

            3.6.3 嚴禁迫使或縱容駕駛員違章開車。

            3.7 交通事故與交通違章管理

            3.7.1 按照公安部《關于修訂道路交通事故等級劃分標準的通知》規定,交通事故分為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3.7.1.1 輕微事故

            一次輕傷(1-2人);

            財產損失:機動車事故不足1000元,非機動車事故不足200元。

            3.7.1.2 一般事故

            一次重傷1-2人;

            輕傷3人以上(含3人);

            財產損失1000-30000元(不含30000元)。

            3.7.1.3 重大事故

            一次造成死亡1-2人;

            重傷3-10人(不含10人);

            財產損失30000-60000元(不含60000元)。

            3.7.1.4 特大事故(下列之一)

            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含3人);

            重傷11人以上;

            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含8人);

            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含5人);

            財產損失60000元以上(含60000元)。

            3.7.2 廠區外道路發生事故后,駕駛員必須立即停車,保護現場救傷者,在救傷者或財產中需移動現場時,必須做好明顯的標記,向當地公安部門或交管部門迅速報案,并同時向質量安全環保處報告,有關人員應及時到達現場,協助公安交警部門做好事故處理

            工作,事故單位24小時內按要求統計上報。

            3.7.3 交通事故廠區外部的處理以公安交管部門調解、裁決為依據,廠區發生的交通事故,按照交規和公司的有關規定進行調解、裁決,如在執行中,任何一方不履行調解協議,事故將不再調解,另一方可向發生事故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內部事故由上一級主管部門負責調解或裁決。

            3.7.4 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按其責任、經濟損失、人員傷亡等進行處罰,觸及法律的由有關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規定如下:

            3.7.4.1 發生輕微事故有事故單位對事故責任者進行處理,并將結果報公司質量安全環保處備案。

            3.7.4.2 發生一般事故,有車輛單位上報公司質量安全環保處處理。

            3.7.5 車輛在廠區道路行駛,車速按下表時速和道路交通標志行駛。

            3.7.6 進入加油站的機動車輛必須按國家有關的規定停放、出入。進入生產裝置區、罐區等,必須到質量安全環保處辦理進車作業票、憑票進入。

            3.7.7 運載貨物的各種車輛須持進出廠手續,經門衛檢查后出入。裝運油品及液化氣、化工原料、化工產品的機動車輛持有關部門提貨單據和出入證,按規定線路行駛、出入。

            禁止停放、亂放或不按規定行駛。

            3.7.8 駕駛和乘坐摩托車必須帶安全頭盔。

            3.7.9 除企業轄區公用摩托車外,其它任何單位和私人摩托車、電瓶自行車禁止入廠。

            3.7.10 各生產裝置區、油品罐區、瓦斯區及其它禁行區,應設有禁止機動車輛通行的標志。

            3.7.11 穿越道路的罐溝蓋板、路面上的上、下水井,閥門井等井蓋,必須完好。

            3.7.12 跨越廠區道路上空的工藝管道、各種動力通訊等線路或其它建筑物,距路面的最小凈空高度不得低于5米;低于5米的應有明顯標示,跨越廠區鐵路的輸電線和管道距軌面的高度,輸電線路不低于7.5米,管道不低于5.5米。

            3.7.13 嚴禁在道路和消防通道上及鐵路道邊2米以內堆集物資、設備等;禁止在路面上進行阻礙交通的作業,確需臨時占用,必須經有關部門批準,并設置安全標志,違者視情處罰。

            3.7.14 廠區道路不準隨意開挖溝,因生產確需破土施工時,必須辦理動土證。

            4 相關文件和記錄

            4.1 相關文件

            《關于修訂道路交通事故等級劃分標準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

            4.2 記錄

            5 更改

            本辦法的更改執行《文件控制程序》有關規定。

            第9篇 車輛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獎懲管理規定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對在車輛駕駛安全工作中做出成績突出的人員給予獎勵,對發生事故或違章操作而造成事故的人員給予處罰,以提高全體駕駛員安全駕駛、文明行車的意識,強化公司安全管理、減少并杜絕事故的發生,實現安全指標,特制定公司車輛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獎懲管理規定。

            一、適用范圍

            本管理規定適用于公司在職的全體駕駛員(含勞務工)及因工作需要駕駛車輛的其他人員。

            二、定義

            車輛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三、制定、修改

            本管理規定由綜合管理部安全質量室提出制定及修改,經總經理批準。

            四、管理內容

            4.1事故責任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司將解除勞動合同(或承包合同):

            ⑴、工作期間酒后駕車的;

            ⑵、造成重特大事故的,負同等責任及以上責任的;

            ⑶、將車輛交給非駕駛員駕車發生重大事故的;

            ⑷、搶越鐵路道口發生交通重大事故的;

            ⑸、事故責任者逃逸或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

            ⑹、事故后不及時搶救傷者,有打擊報復等惡劣行為的;

            ⑺、私自動用公車,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

            ⑻、隱瞞事故不報或私自處理損失金額超過壹萬元以上被舉報的;

            ⑼、發生事故負主要責任及以上責任的責任人,拒不承擔超出保險范圍的經濟損失的。

            4.2對事故責任人進行的經濟考核及事故責任人對公司的車輛經濟損失承擔補償:

            ⑴、專職駕駛員

            序號考核類別內容
            1經濟考核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對事故責任人考核200元/次。(無責除外)
            2經濟考核造成道路交通、人為事故后,故意隱瞞不報的,對責任人考核200元/次。
            3經濟考核事故車輛未按公司規定在指定4s店或指定維修廠進行維修的,對責任人考核200元/次。
            4資產損失補償按責任劃分的考核比例(責任界定以交警隊裁決為準)
            全責主責同責次責
            12%10%8%6%

            ⑵、因工作需要駕駛車輛的人員

            第10篇 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

            一、總 則

            第一條 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哈爾濱通信段勞動安全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好壞直接影響著哈通的改革與發展,直接關系到全局安全生產形式的穩定。為了進一步加強機動車使用中的安全管理,遏制機動車道路交通肇事,保障人員和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和《鐵路企業傷亡事故處理規則》鐵道部令(第7號)、等法律、《哈爾濱鐵路局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法規的要求,結合哈局的實際,特制定《哈爾濱通信段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

            第二條 各車間、科室要高度重視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必須把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擺到重要位置上,使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責任落實到實處。

            第三條 各車間、科室要按照機動車“誰配屬誰負責”的原則,構建起“配屬單位負責、設備(車管)部門綜合管理、勞動安全監察部門監督”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體系,做到職責清晰、協調配合、共同把關,形成有效的機動車弄權管理機制。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段管轄的各單位。

            二、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機動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段成立交通安全領導小組。段長任組長,負責后勤工作的副段長任副組長,成員有辦公室主任、車隊長技術科主管設備工程師和勞安工程師組成。下設交通安全管理辦公室,分別由辦公室、技術科和安調科有關專兼職人員組成。負責汽車定編、報廢、更新、汽車檔案等技術管理工作。各車間負責本車間的交通安全及機動車和駕駛員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段交通安全管理辦公室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鐵道部、省、鐵路局和通信段對交通安全管理的有關政策、法規,組織制定實施辦法。

            2全面負責全段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負責組織管內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和結案工作,及時通報有關重大影響的交通事故。

            3對全段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進行檢查、監督和指導,及時解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定期進行總結分析,并負責制定有針對性的安全對策。

            4制定交通安全獎懲規定。對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貢獻的車間和個人,提出表彰獎勵意見,對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車間及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

            三、機動車的安全管理

            第七條 各車間要建立和完善機動車安全管理責任制、逐級負責制、崗位責任制,確保道路交通運輸的安全。

            第八條 嚴格限制長途機動車的使用。各車間、科室人員在管內出差開會等,原則上凡可乘火車前往的不乘機動車。除搶險救災、事故調查處理,處理突發事件,一律不得跨越城區使用。因特殊情況確需乘車輛跨越城區時,必須由段和車間主要領導審批并填寫機動車跨越城區運行審批表。對經常有長途任務的機動車,要選派技術好、責任心強的駕駛員和車況好的車輛,并固定下來。

            第九條 嚴禁干部和非專職駕駛員駕駛公車。段和車間干部不準用公款辦理駕駛證和用單位車輛學習駕駛技術,已有駕駛證的干部一律不準駕駛單位公車。不是駕駛員職名的職工不準操作機動車。一經發現,工人按嚴重違章處理,干部按嚴重違紀處理。

            第十條 外借或臨時租用機動車的管理。因工作需要而外借或臨時租用機動車時,必須經段主要領導批準,并要簽訂合法的合同、協議,并在合同、協議的條款中明確雙方所承擔的安全管理和安全責任。

            第十一條 報廢機動車的管理。凡是達到國家規定報廢標準的在用車輛,應及時辦理報廢,上報路局物資處審批,不得強行使用。需延期使用的機動車必須由當地公安監理部門檢驗合格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條 加強機動車安全備品的檢查。主管汽車的專兼職人員,要經常監督檢查駕駛員隨車攜帶的滅火器、安全帶,以及備用品、附屬件的性能是否齊全、有效、可靠,發現問題應督促有關人員盡早、盡快修復和解決。并教育督促駕駛員和乘車人員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等安全備品。

            第十三條 段辦公室負責機動車管理工作,同時設立專職隊長,負責段駕駛員教育、車輛保養和安全管理等工作。并結合實際建立和完善以下管理制度:

            1建立派車制度。機動車管理應由辦公室車隊長負責,每天根據出車用途派調,并有出車登記、收車記錄簿。出長途的機動車應填寫跨越城區運行審批表,按“三檢”規定的內容認真檢查、記載。

            2建立機動車油材料消耗定額制度。機動車車油材料消耗定額的制定,應結合段和車間的工作性質、任務、生產規模、地理環境、道路交通、車輛技術狀態等實際,制定相應的機動車油材料消耗定額和駕駛員節獎超罰制度。

            3建立機動車駕駛員學習制度。段和車間每月應組織機動車駕駛員不少于4小時的安全知識學習,學習要有點名、有內容、有紀錄、駕駛員有筆記。重點組織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路局、段的文電和道路交通事故案例。提高駕駛員安全意識、責任意識、法律意識和安全駕駛技能。

            4建立車輛檢查制度。段和車間的領導要制定切實可行的車輛檢查制度,對管內的車輛進行經常性的路檢和場(庫)檢,并有記錄。

            5建立機動車保養制度。機動車保養是對使用中的機動車進行維護作業,以維護機動車正常的技術狀況和延長機動車使用期限。其主要內容是清潔、檢查、緊固、調整以及潤滑。配屬機動車的車間必須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保養項目認真進行維護。

            6建立駕駛員“三檢”制度。“三檢”制度:即出車前檢查,運行途中檢查,收車后檢查。駕駛員駕駛機動車完成任務后,應向負責人進行安全行車情況匯報?!叭龣z”制的內容張榜上墻。

            7建立事故分析制度。事故的發生有其必然性,必須從人、車、道三個方面分析。在事故發生后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嚴肅處理,追究肇事車間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8建立機動車臺賬、技術檔案制度。按鐵道部設備辦公室統一規定建立機動車技術檔案,段的機動車應由技術科負責登記造冊,登記的臺賬、技術檔案要有原始資料,應與現有機動車相符,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四條 在嚴格遵循國家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及其《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的基礎上,認真吸取歷年來發生機動車輛道路交通事故的教訓,確保機動車運輸作業的安全,段和各車間要重點抓好11個關鍵環節的控制:

            1.長途安全行駛。長途連續行車超過有關規定的公里數和時間時,應由2人輪換駕駛機動車,同時要選派駕駛技術熟練和有安全駕駛經歷的機動車駕駛員承擔長途駕車工作。機動車上道行駛時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保持安全車速。

            2.發揮安全監督員作用。因公務確需二人以上乘同一車輛外出的,在派車時,應指派一人為安全監督員。副駕駛位置設安全監督員坐席,并明確安全監督員的責任,在車輛行使中發揮安全聯防控制作。

            3.杜絕違章行為駕駛機動車。嚴禁無證、酒后、疲勞、超速、超載、逆行、闖紅燈、撥打接聽手提電話和違反禁令標志及不服從執勤交警指揮等違章行為駕駛機動車。

            4.行駛中安全距離。同車道行駛時與前車的安全距離、會車或超車時兩車側向的安全距離、超車后與被超車車輛的安全距離、車輪至路邊安全距離,在按規定保持行車間距的基礎上,還要結合當時天氣、路面、車速、裝載等情況,適當加大安全距離。

            5.惡劣氣候駕駛員出車控制。暴風雨雪霧天原則上不允許出車,特殊情況下必須出車時,駕駛員應降低速度,加長制動距離,提前做好安全防范準備,避免緊急制動車輛、打方向盤時出現車輛側滑,原地調頭等現象。行駛在有冰雪的路面要加設防滑鏈條,霧天要開防霧燈等。

            6.通過無人看守鐵路道口安全控制。駕駛機動車通過無人看守鐵路道口時,必須做到“一停、二看、三通過”,不得搶道或盲目通過。

            7.倒車時安全控制。倒車前須查明車后情況,確認安全后方準倒車。遇有特殊情況,安全監督員要親自下車指揮。

            8.車輛載人安全。不準超過行駛證上核定的載人數,貨車不準客貨混載。按規定大型貨運機動車在短途運輸時,在嚴格遵守車輛貨物裝載加固規定的前提下,車廂內可以附載押運或裝卸人員一至五人,但須留有安全乘坐位置。載物高度超過車廂欄時,貨物上不準載人。

            9.貨物的安全裝載。裝運貨物時必須遵守車輛裝載規定,嚴禁超載、超高、超長、超寬,貨物裝載必須均?平穩,捆扎牢固等。超過裝載規定范圍的,必須經公安道路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后,按規定和要求行駛。

            10.危險貨物的安全運輸。運輸易燃、易爆、危險品前,必須事前按規定辦理運輸證,機動車駕駛員和押運人員必須經過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嚴格執行危險品運輸的規定。

            11.嚴格要求機動車駕駛員按道路交通信號、道路交通標志、道路交通標線和車輛行駛的規定駕車,遵守會車、轉彎、掉頭、停車和夜間行駛規定,遵守帶掛車、牽引車輛的規定,不得強行或違章超車等。駕駛員出車前要充分休息好,駕駛機動車時必須精神集中專心駕駛,排除外界干擾,不做任務妨礙安全行車的事情,要準確判斷路面、行人和車輛情況,提高對突變情況的處理能力。

            第十五條 派車辦法

            1、日常生產、公務用車,須由各科科長(主任)或各部門負責人提報派車單,由部門主管領導批準,報車隊長派車,車隊長手機必須24小時開機。

            2、日常生產、公務緊急用車來不及提前報派車單的,應在用車當日段早交班會后提出,由用車人填寫派車單,經主管領導批準,車隊長從當日應急備用車中派車。

            3、特殊情況緊急用車來不急由本系統主管領導批準的,可由車隊長填寫派車單并派車,事后由用車部門主管領導補簽。機動車跨越城區運行必須填寫《機動車跨越城區運行審批表》。

            4、日常生產、公務用車的審批權限,定在以下領導:段長、黨委書記、副段長、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工會主席。

            5、節假日、雙休日和日常夜間的生產、公務用車,須由段調度填寫派車單,經值班干部批準,派值班駕駛員出車,值班駕駛員應在派車單上按項目認真填寫后交門衛。

            6、特殊用車,如外單位借車、婚喪用車、雙休日、節假日用車,以及日常、夜間需動用非值班車輛的,必須經段長、黨委書記、主管后勤副段長批準方可派車,由批準人通知調度填寫派車單并通知門衛放行?;閱视密囉密嚾丝筛鶕密囓囆徒患{燃油費,由用車人帶車去加油站加油。

            7、車隊長有權根據實際情況安排汽車的使用,用車單位和用車人無權選擇車輛。

            8、車隊長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建議對駕駛員所駕駛的車輛進行調整,并報主管領導批準。

            9、車隊和所有用車單位及用車人必須嚴格執行本《辦法》。

            四、機動車的使用和費用管理

            第十六條 汽車使用及費用管理

            具體結算辦法:

            1、全段汽車凡是上繳國家的各項費用由汽車科目費用列支。

            2、燃油和材料維修費用分批分期由生產費和工程費用補充。

            3、具體運作由各系統主管副段長、車隊長、計財科長、各系統技術科科長本著按用車量大小來分擔列支費用大小的比例,共同協商解決。

            4、車隊所有汽車必須嚴格執行有關規定,統一到指定廠家修車。

            5、當汽車發生故障需要修理時,由該車駕駛員提出所修項目,車隊長確認同意,填寫送修單后到指定修配廠修理。

            6、送修車駕駛員要認真配合修車,并認真核對所修項目的工時費、材料費,確認無誤后在修配廠結算單據上簽字。

            7、在修車過程中,檢查發現送修單上沒注明的項目,而又必須修理時,必須馬上通知車隊長。經車隊長同意后方可加項修理,否則所加項目發生的一切費用由駕駛員自行負責。

            8、每月底由車隊長統一到修配廠進行結算。車隊長要認真核對修車發生的費用各車駕駛員的簽字及車隊的送修單。

            9、結算的修車明細費用必須與修車發生數額相等。修車明細表上必須有修車駕駛員復核后的簽字,才能上報段長審核批準后報銷。

            10、車隊必須根據季節不同對所有汽車進行百公里耗油量的標定。每月底統計派車單,對單車月走行公里數,單車月耗油數,進行分析,節約獎勵,超支處罰,并查清超支原因后制定整改措施。

            11、汽油、柴油由車隊長統一發放。駕駛員領取油票在油料發放登記本上簽字,登記本上注明領取油票的時間和數量。

            五、沿線汽車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 沿線汽車管理制度

            1、沿線車間配備的駕駛員日??记凇⒖己恕⒏黜椆芾碛绍囬g主任負責。

            2、車間主任負責車輛日常生產、集中修、故障處理等用車的調度指揮,并做好車輛出車登記、記清出車用途。

            3、車間主任要認真掌握汽車的成本支出(用油、公路費、零配件),不得計劃外超支。如發生計劃外超支,超支部分由車間自行負擔。

            4、凡在哈地區落戶的車輛,養路費、車船稅、貨車管理費、貨車二保費、年度檢車費由段車隊統一辦理,分別記帳。在其它縣市落戶的車輛由車間自行辦理后,由車隊分別記賬列支后到財務報銷。

            5、所有車間汽車保險費按局電報精神,由段車隊統一到局汽車保險代辦交納。

            6、哈地區各車間汽車、燃油、汽車修理必須到段車隊指定加油站加油,指定修配廠修車。每月用油到車隊領取油票,修車經車隊長同意后,到指定修配廠修車。單車記賬后在該車有權支出成本中列支。沿線車間汽車用油、零配件、養路費、修車費等由該車間主任直接負責,購買記賬,須有車間主任和駕駛員共同簽字,每月報給車隊長分別記賬列支后到財務報銷。修車或購買配件,金額超過200元以上的須向車隊報告,車隊長批準后,方可辦理,否則在報銷時不予列支。

            7、沿線車間配備的汽車,原則上為管轄范圍內的日常集中修、故障處理用車,車間主任要把好汽車使用關、安全關,降低成本做到不超支。堅決杜絕出私車和與生產無關等用車,車輛禁止跨越轄區使用,特殊情況需跨區運行必須經主管副段長批準,車隊長登記方可使用,并填寫跨越城區運行記錄。

            8、如有大項工程施工用車,技術科承認所發生的汽車費用,應由段技術室在工程科目中列支。

            9、各車間駕駛員必須遵守段汽車使用管理辦法中的各項有關規定,服從段汽車隊長的管理。必須做到車鑰匙24小時不離身,絕對不允許其他人員駕駛,如發現責任同負。特別是干部擅自駕駛公車的,一經發現,將就地免職,干部擅自駕駛公車發生事故的,除解除責任者干部身份外,還承擔事故全部損失。

            10、段汽車隊長每月對沿線車間汽車使用情況,包括車容、車況、成本支出、安全管理等進行檢查指導,并有記錄。根據實際情況實行獎勵和處罰,對不稱職的駕駛員有權建議,并報主管副段長批準調整或調離。

            六、駕駛員的管理教育

            第十八條 要嚴把機動車駕駛員隊伍素質關。段和車間在選配駕駛員時,要認真把關,選擇政治素質好、道路交通安全意識強、駕駛技術熟練、遵章駕駛、身體健康的人員擔任。擔當跨城區行駛任務的駕駛員,必須有五年以上駕齡?;加蟹恋K安全行車疾病(如:腦血管、心血管疾病、癲癇、眩暈、發燒、嚴重的耳疾、眼病、肢體嚴重傷殘等)的人員,不準駕駛機動車。對技術低、素質差、特權思想嚴重、年齡偏大的駕駛員要進行適當和必要的調整。

            第十九條 要加強對機動車駕駛人員的安全教育。機動車駕駛人員除按規定參加地方交警部門組織的安全學習外,段和車間要定期組織機動車駕駛員安全學習,對其進行安全法律、法規和遵章守紀教育。段每年對管內駕駛員進行一次集中安全培訓(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天),并組織考試,考試不合格者路局統一進行補考,合格后由路局統一發機動車駕駛員山崗證,補考不合格者要調離駕駛員崗位。無上崗證繼續駕駛機動車的駕駛員,按路局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條 要加強對機動車駕駛員日常出車的安全教育。機動車駕駛員要牢記自己的責任,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隨時使機動車處于良好狀態。駕駛機動車行駛中,在情況不明、視線不清,以及通過交叉路口、狹路、橋梁、彎道險坡、車站和繁華地點時,應減速緩行或停車查明情況后在通過。會車時,應減速靠右行駛,做到禮讓“三先”(先慢、先讓、先停)。超車時,必須選擇好路段,提前鳴號(晚間可用燈光信號示意),不見前車讓路,不得強行超越。駕駛員駕駛機動車前應睡眠充足,精神飽滿,不得疲勞駕車。

            七、交通事故的分類和處理

            第二十一條 交通事故分以下四類

            1.輕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輕傷1-2人;或者財產損失不足10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2人;或者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0000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0000元以上不足60000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0000元以上的事故。注:“財產損失”即直接經濟損失,是指交通事故造成車輛、財產直接損失折款,不含現場搶救、人身傷亡善后處理的費用,也不含停工、停產造成的間接損失;“死亡”以發生事故30天內死亡為限;“輕、重傷”鑒定標準,按高檢、高法、公安部門發布的(人體傷害鑒定標準)執行。

            第二十二條 事故報告

            1.交通事故發生后,肇事人和隨車乘坐人必須積極搶救傷者,找證明人和保護現場,要盡快通知當地交警部門和報告單位,積極配合交管部門進行處理,對事故現場調查記錄確認無誤后,肇事人和單位方能簽認。

            2.交通事故發生后,無論交管部門處理與否,責任歸屬,肇事單位遇有職工傷亡,都必須在規定時間內逐級向段和路局勞動和衛生處書面報告,重大以上事故隨時報告,一般事故24小時內報告。

            第二十三條 事故處理

            1.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以交管部門的《責任認定書》為準,《責任認定書》下達后,不論責任大小,位須復印后報路局勞動和衛生處、物資處各一份。交通安全管理辦公室根據責任大小,確定是否列責任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同等責任及以上的列為單位責任事故),將根據獎懲本辦法有關條款進行處罰。事故發生后,必須認真分析、及時處理,做到“四不放過”。交管部門(責任認定書)下達后,肇事單位及時填寫《交通事故報告表》一式二份報主管交通安全的勞動和衛生處、物資處,待批復后追究有關責任者。

            2.經批準租賃、承包出去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各單位仍按規定時間向主管車間部門報告,有人員傷亡按《傷規》規定處理。

            八、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四條 獎勵

            段每年對在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車間和個人進行通報表彰和獎勵:

            1.車間全年無事故、無違章,并在汽車管理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專(兼)職管理人員。

            2.連續駕駛汽車安全行駛50萬公里以上、三年無交通安全事故的駕駛員。

            3.全年無一切交通事故,路局和段檢查各項指標達到考核要求的單位。

            第二十五條 處罰

            1.對發生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的車間,實行掛“黃牌”制度,具體規定如下:

            (1)掛“黃牌”車間期限半年,由段主管部門負責對其進行整頓。

            (2)考核期滿摘“黃牌”的車間,須寫出整改總結和摘牌申請,經路局勞動和衛生處、物資處車管部門考核后報主管領導批準。

            2.對發生交通責任一般事故的車間由段通報批評,并罰款2000元,駕駛員下崗三個月,經強化培訓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崗。

            3.對發生重大、特大責任交通事故的直接責任者(駕駛員或肇事者),按責任大小實行追究,具體追究處罰標準如下:

            重大事故:對事故負有全部責任者,免去駕駛員職務,給予行政記過處分,罰款1000元并賠償全部經濟損失的3%;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者,下崗一年,罰款800元并賠償全部經濟損失的2%;對事故負有同等責任者,下崗半年,罰款600元并賠償全部經濟損失的1%。

            特大事故:對事故負有全部責任者,免去駕駛員職務,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罰款1200元并賠償全部經濟損失的4%;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者,免去駕駛員職務,對予行政記大過處分,罰款1000元并賠償全部經濟損失的3%;對事故負有同等責任者,下崗一年,給予行政警告處分,罰款800元并賠償全部經濟損失的2%。

            4.對發生重大、特大責任交通事故的單位及相關人員,按責任大小實行追究,具體追究處罰標準按〔哈鐵勞(2005)86號〕《哈爾濱鐵路局責任從業人員傷亡事故處罰辦法》執行。

            5.機動車駕駛員因私事出車,發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的,無論責任大小,一律免去駕駛員職務,一切后果由責任者自負,并追究其違紀責任。

            6.機動車駕駛員因酒后發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的,賠償全部經濟損失(機動車駕駛員死亡除外)。

            7.各級干部因駕駛公車發生交通事故,無論責任大小,一律免職并承擔經濟損失。

            8.無上崗證人員駕駛公車,發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者,無論責任大小,對責任車間罰款5000元,掛黃牌6個月,通報全段;黨政正職罰款1000元;行政紀律處分按管理權限決定。

            9.發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機動車駕駛員負有全部責任,并觸及刑律的,由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10.對發生事故不按規定時間上報或隱瞞不報,或隱瞞事故情節者一律按處罰規定提升一個等級處理。

            11.段各科室和車間人員如因規章制度不健全,卡控措施不到位或因循私情不及時糾正違章而發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的,對管理人員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罰款1000元。

            九、附則

            第二十六條 段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七條 國家和鐵道部有明確規定的,服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哈爾濱通信段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機動車跨越城區運行審批表

            第11篇 港務集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港口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保障交通運輸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港口道路交通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結合營口港交通安全管理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范圍為營口港務集團所轄鲅魚圈港區、營口港區、仙人島港區、盤錦港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港口道路,是指港口區域內的道路、貨場通道、客運站公共廣場、停車場以及由港口建設、維修、養護的疏港路等供車輛通行的地方以及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授權港口公安機關管轄的道路。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車輛,是指在港口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非機動車和流動機械車。

            第五條 在港口道路通行的車輛、行人及從事道路交通有關活動的單位、團體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六條 港口道路交通管理堅持依法管理,服務生產,保障安全的原則。港區內企業,應當貫徹交通安全法規,落實交通安全責任制,開展交通安全教育,積極維護港口道路交通秩序。

            第七條 本辦法由營口港公安局、營口港務集團安全生產監督部負責實施。

            第八條 營口港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同時為營口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營口港交通警察大隊,是港口道路交通和車輛管理的執法部門,享有市 (縣)交警大隊同等職責和權力。

            營口港務集團安全生產監督部(以下簡稱“安全生產監督部”)是港口道路交通安全監管部門。營口港務集團港口設施管理部(以下簡稱“港口設施管理部”)是港口道路設施的主管部門。

            第二章 道路及交通設施

            第九條 港口道路與貨場、作業現場界線的劃定以及主干道路的確定,由營口港公安局確定。

            第十條 港口設施管理部及港區內各單位須按《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的規定漆劃道路標線、安裝標志、設置信號和必要的交通安全設施。路況復雜、交通流量大的道路和鐵路、道路交叉的道口,視距、寬度、坡度需符合安全要求,并設置警告牌及安全防護等設施,對損壞、缺失的道路設施必須及時恢復。

            第十一條 港區道路管理必須執行以下規定:

            (一)港區道路未經營口港交警大隊、港口設施管理部批準,任何單位不得占用、挖掘、堆存貨物、搭棚、蓋房或有其它影響交通安全的行為;

            (二)挖掘道路必須經營口港交警大隊、港口設施管理部批準后方可施工。施工必須按批準時間、地點、范圍和要求進行。路兩端要設置安全防范設施和指路標志,夜間須安裝紅燈警示,復雜地段要專人值守。如延期施工和移動交通設施須重新審批;

            (三)道路的綠化、設廣告牌等不準遮擋路燈、指揮信號和交通標志,不得影響會車視線。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港口時,規劃建設部、港口設施管理部須將港口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等納入總體建設規劃,做到與港口建設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營口港公安局、港口設施管理部應參加港口道路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第三章 車輛和駕駛員管理

            第十三條 凡進港從事生產運輸、建設運輸業務的外來單位,必須到安全生產監督部簽訂《安全協議書》、交納風險保證金。未簽訂安全協議書的,營口港公安局交警大隊不予辦理港內通行牌照,已辦理的予以注銷,各單位不得使用此類車輛。

            對進港從事生產運輸、建設運輸業務的車輛實行分類管理,車輛管理主要分為四類:

            一類為基本建設車輛,規劃建設部、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作為日常主管部門,監督各運輸單位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及本辦法。該類車輛必須辦理土石方運輸通行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涂改、偽造,更換所屬運輸單位時必須重新辦理,并將原證上交,不上交的不予辦理新證。

            二類為港內各單位倒運車輛,包括自有和外委的集卡車、散糧車、鋼材車等,各單位作為日常主管部門,監督各運輸單位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及本辦法。

            三類為市出市入車輛,各單位作為日常主管部門,做好屬地交通安全監管工作。

            四類為集裝箱進出港車輛,集裝箱業務部、各集裝箱碼頭公司及集裝箱場站作為日常主管部門,做好屬地交通安全監管工作。

            第十四條 港區內各單位自有及為其提供服務的外協車輛須噴刷放大牌號、車屬單位名稱,并保持清晰完好。放大號噴刷在兩側及后部車廂板上,高度不低于30cm,放大號不得集中噴刷在一起,要平鋪在車廂板上。

            第十五條 未經營口港公安局批準,嚴禁在港口道路學習駕駛。

            第十六條 在港口道路通行的車輛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港口道路行駛車輛必須檢驗合格,“三證”齊全,隨車攜帶。號牌、行駛證不得轉借或偽造。商品車如需在港口道路移動,必須到營口港公安局交警大隊辦理移動手續,領取臨時移動證,并遵章守法,按規定路線行駛;

            (二)在港口道路行駛的車輛制動系統,轉向系統、喇叭、刮水器、后視鏡、燈光裝置必須齊全,功能有效。自行車、電瓶車制動器必須靈敏、有效,故障車輛不能行車時,必須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并在車身前后設警告標志和信號燈光;

            (三)所有在港口道路行駛的車輛必須自覺遵守交通法規,服從指揮、接受違章處理;

            (四)所有在港區道路行駛車輛、流動機械及其駕駛員必須按規定時間接受檢驗,逾期未檢驗和檢驗不合格的車輛,不準在港區道路上行駛;

            (五)在港口道路行駛的摩托車,必須證件齊全,駕駛員按規定佩戴安全頭盔,并嚴禁超速行駛、酒后駕車,嚴禁載人。港內各單位作業人員不準騎摩托車到作業現場;

            (六)港口道路禁止無牌無證的“黑車”、報廢車和車輛技術狀況不合格的車輛行駛,違者由交警大隊扣留車輛。

            第十七條 在港口道路行駛駕駛員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港口道路行車,必須攜帶駕駛證、行駛證、特殊貨物準運證,所有證件不得轉借、涂改和逾期不檢;

            (二)駕駛員不準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安全設備不全、機件失靈、不符合裝載規定的車輛,更不準駕駛報廢車、“三無”車;

            (三)駕駛員不準酒后駕車,駕車時不準吸煙、吃零食、閑談、打手機。不準過度疲勞駕車和有妨礙安全行車的疾病駕車,不準穿拖鞋或赤足駕車。

            第四章 車輛裝載和行駛

            第十八條 車輛在港口道路行駛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各種車輛必須遵守右側通行的原則,在劃有標線的道路上,車輛必須按線行駛,各行其道,越線超車和左轉彎必須確保安全。各類車輛必須按指定路線行駛,任何車輛不得穿越貨場和封閉區域;

            (二)公安消防車、警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在執行緊急任務時,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不受交通標志、標線、車速限制,其它車輛行人必須讓行、不準穿插超越;

            (三)在港口道路上行駛的車輛、人員遇有警車護衛的車隊時必須讓行,不準穿插超越;

            (四)車輛通過有指揮信號的交叉路口必須嚴格按標志、標線信號行駛,通過無交通指示信號的路口讓干路車先行,轉彎車讓直行車先行,未進路口車讓先進路口車先行,貨運車讓客運車先行,港機車讓汽車先行;

            (五)各種車輛在港口道路行駛時,要嚴格執行營口港港口道路車輛行駛速度規定;

            (六)港口交通道路嚴禁機動車輛亂停亂放。鐵路道口、交叉路口、橋梁、彎路、狹窄路、室外消防栓及結合器、消防機關三十米內,影響其它車輛通過的地段、作業現場通道、公共場所入口、施工地段都不準停放車輛,車輛停放必須關閉電路,拉好手制動器,鎖好車門;

            (七)港口道路行駛的機動車,在有照明的情況下,須開防眩目近光燈、示寬燈、尾燈,在無照明情況下使用遠光燈,遇有道口、倉庫、門衛使用近光燈。霧天行駛需開防霧燈,倒車須有蜂鳴音響警示燈;

            (八)機動車在港口辦公區和夜間在生活區行駛,禁止使用喇叭,港口流動裝卸機械不準按高音、怪音氣喇叭;

            第十九條 在港口道路行駛的車輛裝載貨物必須遵守有關規定。運輸車輛運載貨物,要確保安全,不準嚴重超載、不準灑漏、污染或砸壞路面。

            第二十條 車輛載運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貨物進出港口,必須持有公安機關核發的準運證或有關主管部門核發的營運證,車上須按國家標準《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要求設置'危險品'字樣的標志燈牌。貨物要綁扎牢固,指派專人押車,按指定的時間、路線行駛。

            第二十一條 車輛載運不得超過行駛證核定的載重量。載運體積超限的大件物品時,須按營口港公安局交警大隊指定的時間、路線限速行駛,并有明顯標志,必要時有先導車輛和人員引導。

            第二十二條 集裝箱專用車載運其他貨物時須加裝護欄。

            第二十三條 流動機械車牽引拖帶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除專用牽引車、汽車外,其他輪式機械車不準牽引掛車、拖盤車;

            (二)牽引車拖帶拖盤車時,小型拖盤車空載、重載不得超過三個,大型拖盤車只準拖帶一個;

            (三)被拖貨物的寬度不得超過牽引車車寬,長度限于不得使拖車后端貨物觸地。如有特殊作業,白天必須設置安全警示牌,夜間必須設置安全指示燈。

            第二十四條 流動機械車載人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輪式起重機在行駛中,起重操作室內不準乘人;

            (二)流動機械車除按駕駛室核定的人數外,其他部位不準載人;

            (三)客運部門載運行李的專用拖盤車附載押運人員須有安全保護裝置。

            第二十五條 車輛在港口道路上行駛,除遵守交通法規外,還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輪式起重機、叉車、裝載機在吊、載貨物時,不準作為運輸車輛吊載貨物在港口主干道路上行駛(如作業需要時,必須封閉該區域);

            (二)叉、鏟車行駛時禁止升降貨架和鏟斗;

            (三)集裝箱正面吊運機行駛時不準放下吊架,駕駛員須認真了望,其它車輛注意避讓;

            (四)各種吊車須將吊桿放平,大型吊車吊桿前端距地面高度不得超出駕駛室,鉤頭必須固定,必須有人了望引路,夜間行駛時吊桿前端須設置信號燈。

            第二十六條 車輛在港口道路上遇有旅客排隊上下船和工人排隊通過時,應停車讓行或繞行,禁止與旅客搶行或穿插旅客行列。

            第二十七條 碼頭前沿禁止非作業車輛行駛和停放,執行任務的特種車輛、船舶物品專供車輛等除外。

            第二十八條 車輛過地磅?重時要按規定路線順序行進,禁止逆行和爭道搶行。

            第二十九條 車輛經過港區內鐵路道口時,必須謹慎駕駛,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不得爭道搶行;禁止在鐵道線1.5米內停放各種車輛和貨物;機動車、流動機械車必須在鐵道線作業時,車輛不準熄火,駕駛員不準離車,不得在鐵道上滯留。

            第五章 非機動車和行人

            第三十條 港口道路上騎電瓶車、自行車不準帶人,不準穿越貨場和封閉區域。騎電瓶車、自行車到現場必須放在指定的擺放位置上。

            第三十一條 行人須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右邊行走,并注意避讓來往車輛,不得在作業現場、港口道路上隨意穿行。橫過道路時須在人行橫道內通過,沒有人行橫道的要確保安全后再通過。行人在交通道路上不準追逐、游戲、拋物擊車,乘車人不準扒車或強行上車,特別是不準乘搭摩托車、載貨運輸車,乘車時身體的部位不準伸出車外,不準拋物擊人。

            第三十二條 旅客上下船必須按指定路線行走,不準在港口道路上滯留。

            第六章 車輛行駛速度要求

            第三十三條 結合港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具體情況,將港區內道路共分為主干道、次干道、通道、路口(鐵路道口)及轉彎處、磅房(檢查橋)五部分作限速要求。

            (一)主干道

            限速規定:非生產性小型車輛(包括港內出租車、私家車、客車、貨主車輛等車輛)50公里/小時,各類進港生產性運輸車輛(包括運輸貨物、物料、施工用料等車輛)40公里/小時,流動機械(包括叉車、裝載機、輪胎吊等車輛)20公里/小時。

            主要路段范圍:

            1、鲅魚圈港區:

            1)一號門至股份一公司辦公樓前十字路口路段;

            2)三號門至營口中遠集裝箱碼頭檢查橋前十字路口路段;

            3)營口中遠集裝箱碼頭檢查橋前十字路口至五號門路段;

            4)三號門經水電公司辦公樓前至五號門路段;

            5)萬瀛場站檢查橋前主通道路段;

            6)四號門至集團集裝箱碼頭公司檢查橋前路口路段;

            7)集鐵物流公司場站南側主通道路段;

            8)二號門至股份一公司辦公樓前十字路口路段。

            2、盤錦港區、仙人島港區、營口港區主干道由所屬公司及交警部門共同確定。

            (二)次干道

            限速規定:非生產性小型車輛(包括港內出租車、私家車、客車、貨主車輛等車輛)40公里/小時,各類進港生產性運輸車輛(包括運輸貨物、物料、施工用料等車輛)30公里/小時,流動機械(包括叉車、裝載機、輪胎吊等車輛)20公里/小時。

            主要路段范圍:

            1、鲅魚圈港區:

            1)股份一公司辦公樓前十字路口至a港池碼頭前沿主通道路段;

            2)股份一公司辦公樓前十字路口至一港池鍋爐房前鐵路道口路段;

            3)鲅魚圈港區各碼頭前沿主通道路段;集裝箱箱區環形主通道;

            4)股份一公司辦公樓前十字路口至營口中遠集裝箱碼頭公司檢查橋前十字路口路段;

            5)三號門經物流食堂至四號門主通道路段。

            2、盤錦港區、仙人島港區、營口港區次干道由所屬公司及交警部門共同確定。

            (三)通道

            限速規定:所有進港車輛均限速為20公里/小時。

            主要路段范圍:除上述被列入主干道、次干道的港區內,包括堆場、鐵路專用線兩側的所有通道,適用于集團所有港區。

            (四)路口及轉彎處

            限速規定:所有進港車輛均限速為15公里/小時。

            主要路段范圍:所有鐵道道口(包括有人道口、無人道口、平交過道)和公路路口轉彎處。

            (五)磅房、檢查橋

            限速規定:所有進港車輛均限速為5公里/小時。

            主要路段范圍:適用于集團所有港區各磅房、檢查橋處。

            第七章 交通管理處罰、獎勵和事故處理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營口港公安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外,營口港務集團安全生產監督部將依據《安全生產法》和《安全協議書》對違規的單位進行處罰。

            第三十五條 港口道路發生一切交通事故統一由營口港交警大隊負責處理;火車與車輛、行人在鐵路部門所屬港口專用線的道口發生的路外交通事故,由營口港交警大隊負責處理。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中任意一款規定所產生的后果,均由違規人員(車輛)及其所屬單位承擔一切后果和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凡進港人員、車輛發生事故負有責任的,將參照《營口港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對人員、車輛所屬單位進行處罰。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之規定且不及時整改的,將對違規單位(部門)視情節處罰2000-5000元。

            第三十九條 對涂改、偽造土石方運輸通行證的車隊所屬單位處罰3000元,取消該車輛年度內進港運輸資格,營口港公安局注銷其入港證。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之規定的,對違規車輛所屬單位視情節處罰1000-2000元。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九條之規定的,將對違規車輛所屬單位視情節處罰500-1000元。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凡屬港內各單位人員的,對其所屬單位處罰500元。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的,對車輛所屬單位處罰500元/車次。

            第四十四條 集團所屬各單位,對本單位轄區內發生的各類交通肇事要立即上報到集團安全生產監督部、營口港公安局交警大隊及集團相關職能部門。對于車輛超速、穿越貨場、事故隱瞞不報等違規行為提供線索的單位,集團將把處罰款的30%獎勵給該單位,用于車輛監控、抓拍裝置的購置及獎勵舉報員工。對于轄區內交通事故和灑漏管理好的單位在考核中予以加分獎勵。

            第四十五條 港區內哪家單位管理區域發生事故要處罰該單位,處罰金額為事故單位處罰款的15%;哪家單位使用的車隊發生事故要處罰該單位,處罰金額為事故單位處罰款的30%。區域內發生事故不及時上報的處罰5000元。

            第四十六條 從2023年9月1日起把交通事故作為集團內各單位安全考核指標。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營口港公安局、營口港務集團有限公司安全生產監督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原營港安委發【2003】8號文件《營口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第12篇 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勸導站職責

            一、宣傳交通安全法和安全文明交通常識,提高廣大村民交通安全意識。

            二、查處糾正酒后駕駛、超載超員、違法載人、無牌無證上路等常見性、多發性鄉村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確保道路交通安全。

            三、對輕微違法行為做好勸導工作,對拒不接受勸導或拒不改正違法違章行為的,利用手機等設備收集證據后報告公安交警部門。

            四、遇暴雨大雪路滑天氣、滑坡塌方等特殊情況,及時對道路采取封閉管制措施。

            五、配合交警部門處理本村范圍內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六、完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其他工作任務。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實施方案格式(十二篇)

            各村委會、鄉直各有關單位:為全面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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