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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動火管理制度(十篇)

            發布時間:2024-03-14 19:50:19 查看人數:88

            公司動火管理制度

            第1篇 公司動火管理制度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生產區域動火作業分類、安全防火要求、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等。

            本標準適用于公司各單位所有生產區域的動火作業。

            2、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本標準的條文。在標準發布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50016-200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hg 23012-1999廠區設備內作業安全規程

            hg 23014-1999廠區高處作業安全規程

            3、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動火作業

            在禁火區進行焊接與切割作業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噴燈、電鉆、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

            3.2易燃易爆場所

            生產和儲存物品的場所符合gb50016-2006中火災危險分類為甲、乙類的區域。

            4、動火作業分類

            動火作業分為特級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三類。

            4.1特級動火作業

            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險場所的動火作業。

            4.2一級動火作業

            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

            4.3二級動火作業

            除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

            4.4凡廠、車間或單獨廠房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可根據其火災、爆炸危險性大小,經所在單位主管部門批準,動火作業可按三級動火作業管理。

            4.5遇國家法定節假日(元旦、春節、五·一、國慶節)或其它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5、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5.1一級和二級動火作業

            5.1.1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進入設備內、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還應執行《廠區設備內作業安全規程》、《廠區高處作業安全規程》的規定。

            5.1.2廠區管網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級動火作業管理。

            5.1.3凡盛有或盛過危險化學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必須在動火作業前進行清洗置換,經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5.1.4凡在處于gb50016-2006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產設施上動火作業時,必須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5.1.5高空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陰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5.1.6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定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進行動火作業,周圍有可燃物,應采取防火措施。動火點附近如有陰井、地溝、水封等應進行檢查、分析,并根據現場的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5.1.7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其氧含量不得超過20%。

            5.1.8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的天氣,禁止露天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5.1.9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5.1.10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

            5.1.11使用氣焊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瓶間距應不小于5m,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均應不小于10m,并不準在烈日下曝曬。

            5.1.12在鐵路沿線(25m以內)的動火作業,如遇裝有危險化學物品的火車通過或停留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

            5.1.13凡在有可燃物或易燃物構件的涼水塔、脫水塔、水洗塔等內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采取防火隔絕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

            5.1.14動火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5.2特級動火作業

            特級動火作業在符合5.1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5.2.1在下列情況下不準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5.2.1.1生產不穩定。

            5.2.1.2設備、管道等腐蝕嚴重。

            5.2.2必須制定施工安全方案和預案,進行危害辯識和風險評價,落實安全防范措施。動火作業時,車間主管領導、動火作業與被動火作業單位的安全員、廠安全防火主管部門人員、主管廠長或專工必須到現場,必要時可請公司消防隊人員到現場監護。

            5.2.3動火作業前,生產單位要通知生產調度部門及有關單位,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5.2.4動火作業過程中,必須設專人負責監視生產系統內壓力變化情況,使系統保持不低于980.665pa(100mm水柱)正壓。低于980.665pa(100mm水柱)壓力應停止動火作業,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火作業,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5.2.5 動火作業現場通風要良好,以保證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6、 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6.1 凡是在易燃易爆裝置、管道、儲罐、陰井等部位及其他認為應進行分析的部位動火時,動火作業前必須進行動火分析。

            6.2動火分析的取樣點,均應由動火所在單位的專(兼)職安全員或當班班長提出。

            6.3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動火分析樣品應保留到動火結束。

            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min,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min時,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6.4如現場分析手段無法實現上述要求者,應由主管廠長或專工簽字同意,另做具體處理。

            6.5使用測爆儀或其他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必須經被測對象的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6.6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6.6.1如使用測爆儀或其他類似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汽濃度應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6.6.2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小于等于0.5%;當被測的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小于等于0.2%。

            7、《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7.1《動火安全作業證》

            《動火安全作業證》為兩聯,特級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安全作業證分別以三道、二道、一道斜紅杠加以區分。《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格式見附表。

            7.2《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程序和使用安全要求。

            7.2.1《動火安全作業證》由申請動火單位指定動火項目負責人辦理。辦證人應按《動火安全作業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然后根據動火等級,按7.4規定的審批權限辦理審批手續,最后將辦理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交動火項目負責人。

            7.2.2動火負責人持辦理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護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將《動火安全作業證》交給動火人。

            7.2.3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只準在一個動火點使用,動火后,由動火人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如果在同一動火點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但參加動火作業的所有動火人應分別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

            7.2.4《動火安全作業證》不準轉讓、涂改,不準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

            7.2.5《動火安全作業證》一式兩份,終審批準人和動火人各持一份存查。特級《動火安全作業證》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門存查。

            7.3《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限

            7.3.1特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有效時間為8小時(含中途停歇時間)。

            7.3.2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有效時間為24小時(含中途停歇時間)。

            7.3.3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有效時間為72小時(含中途停歇時間)。

            7.3.4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

            7.4《動火安全作業證》的審批

            7.4.1特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主管領導初審簽字,經主管安全防火部門復檢簽字后,報主管廠長或專工終審批準。

            7.4.2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主管領導初審簽字,報主管安全防火部門終審批準。

            7.4.3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主管領導終審批準。

            8、職責要求

            8.1動火項目負責人

            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必須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8.2動火人

            獨立承擔動火作業的動火人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并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若帶徒作業時,動火人必須在現場監護。動火人接到《動火安全作業證》后,應核對證上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并向單位主管安全防火部門報告。動火人必須隨身攜帶《動火安全作業證》,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動火作業。動火前(包括動火停歇期超過30min再次動火),動火人應主動向動火點所在單位當班班長呈驗《動火安全作業證》,經其簽字后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8.3監火人

            監火人應由動火點所在單位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消防知識的人員擔任,必要時,也可以由動火單位和動火點所在單位共同指派。新項目施工動火,由施工單位指派監火人。監火人所在位置應便于觀察動火和火花濺落,必要時可增設監火人。

            監火人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隨時撲滅動火飛濺的火花;發現異常情況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監火人必須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動火期間,不準兼作其他工作,在動火作業完成后,要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8.4動火部門負責人

            被動火單位車間主任、班組長(值班長、工段長)為動火部位的負責人,應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并參與制定、負責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檢查《動火安全作業證》。對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動火安全作業證》有制止動火的權力。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8.5動火分析人

            動火分析人應對動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結果負責,根據動火地點所在單位的要求,親自到現場取樣分析,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并簽字。

            8.6安全員

            執行動火單位和動火點所在單位的安全員應負責檢查本標準執行情況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隨時糾正違章作業,一級動火作業安全員必須到現場。

            8.7動火作業的審查批準人

            各級動火作業的審查批準人審批動火作業時必須親自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確定是否需作動火分析,審查并明確動火等級,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7.2要求。在確認準確無誤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作業。

            第2篇 某船舶公司三級動火審批制度

            第一條 為確保動火作業安全,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保障生產、工作的正常進行以及員工生命和國家財產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一級動火范圍。凡在特別危險區域、防火重點部位或發生火災爆炸后會影響全局和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場所進行明火作業為一級動火。如液氧站、乙炔丙烯站、總變電站、油化庫、檔案館、計算機房以及貯存過各種油類的油艙、油柜和高壓密封設備容器等。

            第三條 二級動火范圍。指在危險性較大的場所或與一級動火區域相鄰的部位,可能引起燃燒并擴大成災的場所進行明火作業為二級動火。如船舶上已安裝主、副機和駕駛、集控、報房等重要設備儀器艙室,已進行舾裝、涂裝艙室以及貯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倉庫和工場、木工間、資料室、放樣臺等。

            第四條 三級動火范圍。指在危險性不大的場所臨時動火。如除一、二級動火范圍外,凡屬非固定的沒有明顯危險因素的場所。

            第五條 一級動火審批手續:由申請動火部門落實動火看火和防范措施,填報《一級動火申請、審批單》,經申請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后,交安全消防監管部門審核,凡屬船舶動火還須建造師(監修師)和船主審核,再報公司領導審批,經批準后方可動火。

            第六條 二級動火審批手續:由申請動火部門落實動火看火人和防范措施,填報《二級動火申請、審批單》,經申請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后,交消防監管部門審核批準后方可動火。船舶動火還須經建造師(監修師)和船主審核同意方可動火。

            第七條 三級動火審批手續:由動火作業人員填報《三級動火申請、審批單》,車間安全員落實動火監護人和防范措施,并簽署意見,經車間領導審批同意后方可動火,并向消防監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明火作業審批人員工作職責:1、必須熟悉明火作業“十不燒”等有關規定。2、掌握一、二、三級明火作業范圍劃分和審批制度。3、動火申請部門負責人、安全消防監管部門、動火船舶建造師(監修師)和船主在審批前對作業點四周上下(包括隔層)進行認真檢查。4、動火申請部門負責人、安全消防監管部門、動火船舶建造師(監修師)和船主在動火前檢查、督促明火作業看火人員和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實。5、審批時,安全措施要明確。

            第九條 明火作業看火人員工作職責:1、必須熟悉明火作業“十不燒”等有關規定。2、在明火作業過程中(包括動火前后),必須對四周、上下(包括隔層)進行認真檢查,消除隱患。3、在有可能引起火災時,有權停止明火作業,并立即向審批人員或主管部門匯報。4、熟悉消防常識,會使用各種滅火器材,懂得撲救初起火災的常識。5、發現火災,應積極撲救,并立即發出報警信號。

            第十條 明火作業操作人員必須遵守安全監督部門對明火作業的各項安全規定,并且遵守明火作業看火人員的工作職責。

            第十一條 明火作業操作人員、審批人員、看火人員都必須持證上崗(或復印件)。

            第十二條 動火申請審批單有效時間:一級動火有效時間原則上為一天,二級動火有效時間為三天;三級動火有效時間為七天。

            第十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所屬單位及外來施工單位的一切明火作業。外輪修理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十四條 本制度與上級規定有抵觸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制度從印發之日起實行。

            第十六條 本制度解釋權屬公司消防主管部門。

            第3篇 燃氣公司動火制度范本

            1、凡在門站從事高溫或易產生火花作業或使用非防爆電器,都要辦理《動火報告審批單》。

            2、動火作業部門在動火前,應預先三天由動火部門負責人會同安全技術部技術人員對現場進行認真的檢查,制訂出可靠的動火方案,并由安全技術部辦理《動火報告審批單》。

            3、動火人員須熟悉公司有關安全規定,做到三不動火:(1)即未定下動火和防火負責人時不動火;(2)未辦理《動火報告審批單》不動火;(3)防火措施未認真逐項落實不動火。

            4、動火現場要備足消防器材,安全技術部門應現場監護。

            5、動火前半小時必須對現場可燃氣體濃度進行分析。

            6、動火過程中,應由專人用儀表對燃氣濃度不斷地進行監測,確保作業安全進行。

            7、若發現異常情況,動火作業應立即停止。

            8、動火作業完畢后,應認真檢查現場,滅絕火種。

            第4篇 船舶公司三級動火審批制度

            第一條 為確保動火作業安全,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保障生產、工作的正常進行以及員工生命和國家財產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一級動火范圍。凡在特別危險區域、防火重點部位或發生火災爆炸后會影響全局和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場所進行明火作業為一級動火。如液氧站、乙炔丙烯站、總變電站、油化庫、檔案館、計算機房以及貯存過各種油類的油艙、油柜和高壓密封設備容器等。

            第三條 二級動火范圍。指在危險性較大的場所或與一級動火區域相鄰的部位,可能引起燃燒并擴大成災的場所進行明火作業為二級動火。如船舶上已安裝主、副機和駕駛、集控、報房等重要設備儀器艙室,已進行舾裝、涂裝艙室以及貯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倉庫和工場、木工間、資料室、放樣臺等。

            第四條 三級動火范圍。指在危險性不大的場所臨時動火。如除一、二級動火范圍外,凡屬非固定的沒有明顯危險因素的場所。

            第五條 一級動火審批手續:由申請動火部門落實動火看火和防范措施,填報《一級動火申請、審批單》,經申請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后,交安全消防監管部門審核,凡屬船舶動火還須建造師(監修師)和船主審核,再報公司領導審批,經批準后方可動火。

            第六條 二級動火審批手續:由申請動火部門落實動火看火人和防范措施,填報《二級動火申請、審批單》,經申請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后,交消防監管部門審核批準后方可動火。船舶動火還須經建造師(監修師)和船主審核同意方可動火。

            第七條 三級動火審批手續:由動火作業人員填報《三級動火申請、審批單》,車間安全員落實動火監護人和防范措施,并簽署意見,經車間領導審批同意后方可動火,并向消防監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明火作業審批人員工作職責:1、必須熟悉明火作業“十不燒”等有關規定。2、掌握一、二、三級明火作業范圍劃分和審批制度。3、動火申請部門負責人、安全消防監管部門、動火船舶建造師(監修師)和船主在審批前對作業點四周上下(包括隔層)進行認真檢查。4、動火申請部門負責人、安全消防監管部門、動火船舶建造師(監修師)和船主在動火前檢查、督促明火作業看火人員和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實。5、審批時,安全措施要明確。

            第九條 明火作業看火人員工作職責:1、必須熟悉明火作業“十不燒”等有關規定。2、在明火作業過程中(包括動火前后),必須對四周、上下(包括隔層)進行認真檢查,消除隱患。3、在有可能引起火災時,有權停止明火作業,并立即向審批人員或主管部門匯報。4、熟悉消防常識,會使用各種滅火器材,懂得撲救初起火災的常識。5、發現火災,應積極撲救,并立即發出報警信號。

            第十條 明火作業操作人員必須遵守安全監督部門對明火作業的各項安全規定,并且遵守明火作業看火人員的工作職責。

            第十一條 明火作業操作人員、審批人員、看火人員都必須持證上崗(或復印件)。

            第十二條 動火申請審批單有效時間:一級動火有效時間原則上為一天,二級動火有效時間為三天;三級動火有效時間為七天。

            第十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所屬單位及外來施工單位的一切明火作業。外輪修理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十四條 本制度與上級規定有抵觸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制度從印發之日起實行。

            第十六條 本制度解釋權屬公司消防主管部門。

            第5篇 物業公司動火審批制度9

            物業公司動火審批制度(九)

            1.根據用火部位和危險程度,實行公司、部門、班組三級審批管理制度。動火時,必須到消防安全管理中心辦理動火證,方可動火施工,違者按有關規定處理。

            2.在樓層悶頂、車庫、制冷機房等有易燃易爆液體、氣體的容器、管線、設備處動火屬一級;由主管部門或民工、外委托施工負責人采取消防措施,并事先通知安全管理員到場監督,方可動火,疑難危險問題報請公司領導,召集有關員工采取可靠措施,作為特殊動火處理。

            3.非屬一級動火管理之處的使用電焊、氣焊、燒烤、煨管、熬瀝青和批準使用的電爐及爐火取暖的管理屬二級;由主管部門制定用火管理制度,執行防火管理規定,并責成專人落實。

            4.屬于正常使用中的加工餐食的液化石油器爐灶,烤爐及吸煙管理屬三級,由班長負責檢查,落實崗位員工消防責任制。

            第6篇 某公司安全動火審批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加強動火作業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災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動火作業審批管理制度。

            二、用火范圍

            在公司區域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內進行以下作業或使用其中設施均應納入安全用火管理范圍。

            1、各種焊接、切割作業;

            2、使用噴燈、火爐、液化氣爐、電爐;

            3、燒、烤、煨管和產生火花的作業;

            4、臨時用電、使用不防爆的電動工具和不防爆的電器等;

            三、用火管理

            用火管理實行用火作業許可證制度,凡在用火管理范圍內的用火作業必須辦理《用火作業票》。

            四、用火級別劃分

            根據用火部位的危險程度,用火分為一、二級用火和固定用火。

            (一)、一級用火:

            1、有易燃可燃液體及有毒介質的裝置、罐區和倉庫等;

            2、易燃可燃物品及有毒物質裝卸區等;

            3、輸送易燃、可燃液體的管線。

            4、節假日期間對影響生產裝置運行必須進行的用火。

            5、生產運行的關鍵裝置、要害部位一般不安排晚上用火,確屬生產需要時,20時到次日8時之間的用火要作為一級用火處理。

            (二)、二級用火:

            1、從易燃、易爆或系統拆除的容器、管線,已運到安全地點、并經過吹掃處理化驗合格;

            2、裝置、罐區的非防爆場所及防火間距以外的地區及循環水系統;

            3、其它臨時用火。

            (三)、固定用火:

            在公司內沒有危險的區域,設立固定動火點一處,為公司辦公室前,固定動火點要設立標志,相關部門要嚴格管理,專職安全員進行監督檢查。

            五、用火作業的審批

            1、一級用火作業的審批:一級用火作業由用火單位主管提出申請,由安環科組織有關人員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然后填寫用火作業許可證,經分管廠長審查批準后,由安環科負責對用火現場進行檢查,確定安全措施可靠并逐項落實后,報街道辦事處安全監督站批準后,方可發放動火作業票,準許用火。否則嚴禁用火。

            2、二級用火作業的審批:二級用火作業由用火車間提出申請,由安全管理人員會同施工單位負責人,對用火現場認真檢查確認,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填寫動火作業票,經安環科對用火現場進行檢查并報街道辦事處安全監督站批準后,方可準許用火。

            3、固定用火的審批。固定用火區的設定由安環科根據動火所需提出申請,報主管廠長進行審查并報街道辦事處安全監督站批準后方可。用火區域設置不得在涉及易燃有毒介質區域內,安全距離應大于30m,并設置明顯標志。

            六、承包商用火管理

            承包商在用火管理范圍內進行用火作業,均按一級用火作業處理。審批手續為:由工程項目的負責人向安環科提出申請,工程項目主管管理人員與施工單位安全負責人落實防火措施,經安環科對用火現場進行檢查,確定安全措施可靠并逐項落實后,方可發放用火作業許可證,準許用火。

            七、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

            一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二級用火作業許可證分日常用火和大檢修期間用火,日常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12小時,大檢修期間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3天;固定用火點每年由公司安環科檢查認定一次。

            第7篇 燃氣公司動火制度

            1、凡在門站從事高溫或易產生火花作業或使用非防爆電器,都要辦理《動火報告審批單》。

            2、動火作業部門在動火前,應預先三天由動火部門負責人會同安全技術部技術人員對現場進行認真的檢查,制訂出可靠的動火方案,并由安全技術部辦理《動火報告審批單》。

            3、動火人員須熟悉公司有關安全規定,做到三不動火:(1)即未定下動火和防火負責人時不動火;(2)未辦理《動火報告審批單》不動火;(3)防火措施未認真逐項落實不動火。

            4、動火現場要備足消防器材,安全技術部門應現場監護。

            5、動火前半小時必須對現場可燃氣體濃度進行分析。

            6、動火過程中,應由專人用儀表對燃氣濃度不斷地進行監測,確保作業安全進行。

            7、若發現異常情況,動火作業應立即停止。

            8、動火作業完畢后,應認真檢查現場,滅絕火種。

            第8篇 建筑二公司工業動火管理制度

            建筑分公司工業動火管理制度

            1、動火作業要做到“四不準”,即審批手續不全不準動火、安全措施不落實不準動火、作業現場無監護人員不準動火、操作人員無特種作業證不準動火。

            2、動火單位在動火時應派責任心強、具有一定專業能力的安全技術管理人員,并配備安全檢測儀器、儀表,監督安全措施的落實和檢查施工現場安全狀況。

            3、工業動火實行四級管理,由負責動火的施工單位編制動火安全措施,經單位領導審核后,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逐級審批。

            4、動火作業人員對手續不全和措施不落實有權拒絕動火,并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5、對明火作業所使用的設備和測爆儀器,必須經國家指定部門鑒定認可。使用前,應認真檢查該設備、儀器是否處于正常狀態。

            6、凡盛有殘存易燃、易爆及有毒物質的倉庫、容器、儲罐等,未經徹底清理、除氣、測爆,不得進行動火作業。

            7、凡能拆卸的管系、機件等需要動火時,應在電焊間或工作間進行,否則應移至安全地點進行。

            8、凡需切割、焊接油氣管線時,必須事先清除管內的油、氣,同時對相連的管線、容器進行有效的隔離和封閉后,由監護人員確認達到安全條件后方可進行,并隨時進行測爆監視。

            9、需在高處進行明火作業時,應事先徹底檢查周圍環境,清除易燃、易爆、可燃物品,并充分考慮當時的風速、風向,防止火花濺落。

            10、明火作業前,必須徹底檢查施工現場,清除動火部位及附近的一切可燃物質,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作業時,要有專人監護。作業完畢,必須清理現場,在確認無火種后,人員方可撤離。

            11、禁止在六級及以上風力時進行明火作業。

            12、動火作業人員必須按規定穿戴勞保用品。

            第9篇 公司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公司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一)按規定辦理申報、審批手續

            1、公司和外來施工單位需要動火作業的工程,必須事先向保安部提出申請,填寫'動火作業申請表'。

            2、保安部應按照三級動火審批制的規定,應上報上級領導和主管部門批準,必須按規定申報核準。如在原定的動火時間內未能完成任務而需延長時間繼續動火作業的,性質重新辦理動火手續。

            (二)必須做到'五不'

            1、防火、滅火措施不落實的不動火;

            2、周圍的易燃物品未清除的不動火;

            3、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結構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不動火;

            4、凡儲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場所,未經排除危險的不動火;

            5、未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不動火。

            (三)動火中必須做到'四要'動火后必須做到'一清'

            1、要指定現場安全負責人,進行安全監護;

            2、要嚴密注意動火情況,發現不安全苗子,立即停火;

            3、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4、要及時補救作業中發生的火警和燃爆事故;

            5、動火后必須做到'一清':即清理現場火種后方可撤離。

            (四)保安部在動火作業期間對施工現場要加強巡查,確保安全。

            第10篇 公司動火作業審批制度

            公司動火作業審批制度(四)

            1、目的

            為加強公司動火作業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發生,保障員工生命及公司財產安全,根據國家《化學品生產單位動火作業安全規范》制定本制度。

            2、術語和定義

            2.1動火作業:在生產區域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置以外的非常規作業,如使用電焊、氣焊(割)、噴燈、電鉆、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本規定不適用于公司固定動火區作業和固定用火作業。

            2.2在公司固定動火區域內動火,不需要開局動火票,但必須做好安全防護措施,確保安全動火。

            2.3易燃易爆場所:本規定是指生產和儲存物品的場所符合gb50016中火災危險分類為甲、乙類的區域。

            3、用火級別劃分

            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二級動火作業。

            4、動火《作業證》的審批

            4.1特殊動火作業的《作業證》由公司主管經理和總工程師審批。

            4.2一級動火作業的《作業證》由公司安保科審批。

            4.3一級以上動火公司審批后,報鎮安監站審批。

            4.4二級動火作業的《作業證》由維修隊負責人和動火點所在車間主任負責審批,《作業證》由公司維修隊負責存檔管理;外包單位在公司內動火作業由所在部門負責人和工技科負責人審批,《作業證》由公司工技科負責存檔管理。

            4.5動火必須嚴格執行公司《安全用火管理程序》。

            5、《作業證》的有效期限

            5.1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的《作業證》有效期不超過8h。

            5.2二級動火作業的《作業證》有效期不超過72h,每日動火前應進行動火分析。

            5.3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作業證》。

            公司動火管理制度(十篇)

            1、范圍本標準規定了生產區域動火作業分類、安全防火要求、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等。本標準適用于公司各單位所有生產區域的動火作業。2、引用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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